摘要:全国“六小少数民族”之一的赫哲族有着独特的渔猎传统和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伊玛堪说唱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是这样璀璨的民族艺术瑰宝却面临着后继乏人、传承不力的困窘。笔者认为加强相关立法是解决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本文分析了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并建设性地提出了保护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有效途径, 填补了赫哲族立法研究领域的空白。
关键词:知识产权; 权利主体; 立法;
一、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赫哲族主要分布在三乡两村, 即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八岔赫哲族乡、双鸭山市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和佳木斯市敖其镇敖其赫哲族村、抚远县抓吉镇抓吉赫哲族村。根据全国人口普查统计, 赫哲族人口数为仅为5354人, 是全国“六小少数民族”之一。在长期的依山狩猎, 沿水捕鱼的生活中, 赫哲人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渔猎文化。
赫哲族文化主要表现形式有“说胡力” (神话传说) , “伊玛堪” (说唱文学) , “嫁令阔” (赫哲诗词) , “乌日贡大会” (节庆活动) , “叉草球” (体育项目) 、鱼皮衣、赛桦皮艇、鱼骨工艺、“天鹅舞”、萨满教 (赫哲族的信仰传承) 以及长期形成的民俗、礼仪、婚俗、葬俗等文化传统。2011年11月23日, 赫哲族的“伊玛堪”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伊玛堪是赫哲族独有的口头说唱艺术, 被称为研究赫哲族宗教、信仰、历史、人文的鲜活的“历史教材”。因为赫哲族自古就没有文字, 这些民间流传下来的千古传唱就成为了现代人了解赫哲族历史文化的最直接的宝藏。
二、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挑战
(一) 赫哲族渔猎文化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
赫哲族自古以来就以打鱼为生, 但是随着水资源污染严重, 大鱼的数量已经急剧减少, 很多水域不得不进行休鱼重整, 这直接导致了很多赫哲族传统渔民不得不放弃祖业。同时, 为防止过度砍伐, 保护野生动物, 我国相继出台法律禁止捕猎。这些使赫哲族村民逐步失去了传统的捕猎的技艺, 不得不另谋生路。
(二) 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后继乏人的窘境
无可争议的事实是城市化进程的洪流正裹挟着赫哲族亦步亦趋地奔向“汉化”。旧的生态环境被打破, 原本的渔猎文化被钢筋混凝土的城市森林所湮没。新老两代赫哲人思想意识上存在的鸿沟难以逾越, 传统的一代还向往着先祖与世无争, 与天地共存的辽阔久远, 而新生一代已经被严重汉化, 更向往的是大都市的灯红酒绿。然而, 一些靠口授、肢体传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濒临消亡。据统计, 现在掌握赫哲族“伊玛堪”传统说唱艺术的, 只剩下吴明新、吴宝臣、尤文兰、尤文凤、葛玉霞、尤秀云等几个艺人。
(三) 政府保护力度有待加强
当地政府也积极投身到对赫哲族文化的保护中, 比如在当地兴建了赫哲族民俗村、博物馆, 成立了赫哲族研究机构, 资助传承人教授技艺、教导赫哲族语言等等。但是, 政府对赫哲族文化的保护还仅仅停留在行政层面的保护上, 由于自身人力、物力、财力所限, 很难让赫哲族的年轻人愿意扎根乡土, 赫哲族的文化传承仍然面临着后继无人的尴尬境地。社会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和保护意识仍有待提高。
三、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一) 国家级层面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011年6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简称《非遗法》) , 开启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模式。《非遗法》第六条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 列入政府预算。《非遗法》第七条明确由县级以上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非遗法》开创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先河, 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然而, 《非遗法》规定比较宏观、原则, 还需要各省市根据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来加以落实。
(二) 省级层面立法———《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为贯彻落实《非遗法》, 2016年10月1日, 黑龙江省颁布实施《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简称《条例》) , 这对推动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制化具有重大意义。
1. 明确政府主导责任。
难能可贵的是《条例》第五条专门为赫哲族保护量身定制法律。《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对赫哲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省、市级人民政府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条例》第五条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进行财政支持, 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逐年增加。
2. 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
《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积极开展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根据法定程序确定代表性项目名录。黑龙江省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形成比较完备的四级名录体系, 其中包括联合国项目1项 (赫哲族伊玛堪) , 国家级名录1项 (赫哲族鱼皮制作技艺) , 省级名录17项。省级名录中佳木斯市 (含同江市、抚远县) 有12项, 双鸭山市 (含饶河县) 有四项。
3. 加强传承与传播。
《条例》分别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和政府的权利和义务。《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了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 填补了《非遗法》的相关空白。根据《条例》第十九条, 赫哲族传承人可以开展传艺、讲学及学术研究, 并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如果开展传承活动确有困难的, 可以向当地文主管化部门申请资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赫哲族传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即采取收徒、培训、教学、演示等方式传承技艺, 并且要妥善保管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实物、资料。《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机构、教育部门应该各司其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弘扬工作。然而, 省级《条例》的规定过于原则, 不够具体, 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如何更合理的利用政府的资金助推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还急需地市级层面进一步进行立法落实。
(三) 地方立法建议———制定《佳木斯市赫哲族文化保护条例》
赫哲族的主要分布的地三乡两村中街津口、八岔、敖其、抓吉四个聚居地均隶属于佳木斯市行政管辖。因此, 建议佳木斯市政府运用地方立法权, 制定《佳木斯市赫哲族文化保护条例》, 将赫哲族的保护推向一个新高度。
1. 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
我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主要是以公法保护为主, 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几乎为空白。在上位法缺失的情况下, 地方立法机关就非常有必要立法先行, 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此外, 当地政府还可以积极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保护。例如, 援引《著作权法》来保护民间建筑, 比如赫哲族特色民居撮罗子;援引《著作权法》中的著作邻接权来保护民间舞蹈, 比如赫哲族萨满舞、天鹅舞;援引《专利法》来保护传统工艺, 比如赫哲族鱼皮衣、鱼皮画、桦树皮工艺等。
2. 确定赫哲族二元化权利主体。
由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长期的传承过程中, 已经难以确定其作品权利的最终归属者, 因此不可避免的打上了“集体属性”的烙印。而《非遗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问题也进行了回避。这直接导致侵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笔者认为二元化权利主体模式, 即确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体与传承人二元权利主体模式较为适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确定, 这样不会抹杀传承人的创作、弘扬的积极作用。比如, 赫哲族乡政府或者由政府授权的非法人组织可以代表赫哲族群体主张“集体”权利, 而传承人因为在传承过程也可以对其创新部分的智力成果享有个人的知识产权。
3. 明确政府责任。
一是规定具体要投入的财政经费的比例和额度, 确保资金的有效投入使用。《条例》第五条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进行财政支持, 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逐年增加。但是应该用具体的额度和比例加以有效落实, 确保这个条款在实际操作中不流于形式。二是出台评级认证制度培养传承人。实践中存在传承人不真心教, 学徒不真心学的问题, 可以借鉴《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对传承人和学徒都进行评级认定, 只有学徒达到一定级别之后传承人才可以获得相应的政府资助。政府评级、资助制度可以大大激发传承人传授下一代的热情, 以及学徒愿将传承当做自己毕生事业和追求的动力。三是协调赫哲族和其他民族共同经营的利益分配问题。如果汉族经营赫哲族等少数民族文化产业是否应该向少数民族付费, 以及少数民族经营者是否有“打假”的权利。利益分配不均导致的少数民族参与者的情感受伤害, 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从而在长远上不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产业的经营和民族之间的和谐。建议政府对此事进行积极协调, 共同商讨如何制定规范, 平衡赫哲族和其他民族共同经营赫哲族产业的利益平衡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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