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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研究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9-18 共3058字

  摘要:在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开展消费活动极易遭受虚假广告、网络诈骗的侵扰,且消费者所开展的消费信息会被泄露,严重威胁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文将针对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电子商务模式; 消费者权益;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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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我国所实施的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权益虽然具有一定的维护作用,但是法律的维护对象主要集中在传统消费群体,针对网络消费群体保护的内容相对较少,导致消费者开展网络消费活动时极易遇到侵权现象,破坏社会经济平衡,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较强的制约性。

  一、电子商务中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

  当下所实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电子商务消费者和传统商业消费者做明确的区分,由于电子商务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电子商务消费者在开展消费活动时成为电子商务活动风险的最大承受者,在消费活动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严重损害到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 网络欺诈问题

  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通过非法占有,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 (商品信息或者是服务信息) ,或者是借助其他不正当手段误导消费者,实施一系列的欺诈行为,破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被称之为“网络欺诈”。网络环境具有较强的虚拟性,这就导致网络交易环境中经营者的真实身份、经营动机无法得到有效证实,如果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通过虚假手段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完全不能在第一时间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做出有效反应。“虚假广告”是欺诈行为一种常用手段,这种行为在网络欺诈中表现的尤为显著。经营者借助网络技术,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商品信息或者是服务信息,夸大产品性能、做出虚假承诺、设定虚假价格,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因网络广告与普通商业广告相比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为相关部门的审查工作带来诸多困难,且消费者在网络平台开展消费活动主要依靠网络广告所展示的信息,消费者无法对网络广告的真实性做出真实、有效的判断,导致网络欺诈现象频繁发生。

  (二) 隐私权保护问题

  隐私权是我国立法部门赋予我国每一位社会公民的权益,该项权利具有较强的合法性与发展性,对我国社会公民的日常生活具有重要影响。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活动有效代替我国传统经济运营模式,电子商务消费者成为我国消费活动中的一大群体。消费者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时,需要借助网络平台与电子商务的运营商开展交易活动,借助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等手段完成网络交易的支付行为以及收款行为,但是在这个交易过程容易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纵使我国部分电子商务网络运行商为消费者开辟匿名支付渠道,使消费者能够对比信息调查活动,但是匿名支付方式也增加了网络信息的管理难度。目前我国所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对消费者所持有的“隐私权”做出明确规定。由于消费者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时,需要设置交易密码、提供个人资料等具有隐私性的信息,这些信息如果泄露给不法分子或者是商业活动中的竞争对手,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严重的侵害。

  (三) 损害赔偿问题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个人权益遭到侵犯,可依法享有赔偿权。纵使电子商务活动能够降低经销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成本,但经销商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纠纷,消费者在商业协商的过程往往处于劣势地位。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遇到的损害赔偿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责任主体无法确定;二是,电子商务超出时空界限;三是,消费者的诉讼成本高。

  二、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

  (一) 落实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工作

  为落实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我国立法部门需要以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将“电子商务消费”等内容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立法技术为基础,对网络隐私的各项内容做出明确的界定,明确网络信息的合法采集渠道,细化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项法律责任。我国立法部门需要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明确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具备的责任和义务,公开电子运营上的各项信息,使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双方能够保证信息对称,使消费者与网络运营商能够处于一个平等、公开的营销环境。

  (二) 全面推行网络合同

  为提升网络营销商在电子商务营销活动中的合法性,需要电子商务营销商能够严格履行网络合同,严格按照正常日期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保证营销产品的质量、性能、数量、规格等信息同网页标注保持一致,将售后服务工作全面落实到位。我国所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责任作出强制性的限制,但是我国部分电子商务营销商并没有将个人的责任落实到位,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通过对我国交易网站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出一些成功经验,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的七天内享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但是消费者需要承担退货的运输费用。

  (三) 保证电子支付安全

  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利用电子货币开展网络支付活动,这个支付过程存在多重风险,为降低支付风险,保证电子支付活动的安全性,首先需要增强消费者的网络安全意识,从法律视角出发,对网络支付活动有一个全面、深入、具体的认识,借助法律手段科学处理经营者、金融机构、消费者三者之间的权责关系,为电子支付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其次,需要明确经营者与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过程中所要承受的风险和责任,避免经营者或者金融机构在消费者支付过程中做出盗取消费者电子货币、欺诈消费者电子货币的行为。

  (四) 全面整治虚假广告

  为处理虚假广告问题,需要我国立法部门从《广告法》着手,将电子商务模式作为构建基础,制定一系列与网络广告有关的法律规章。因虚假广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公平交易权以及人身权。在我国现行的《广告法》中,对网络交易活动做出明确规定,要求网络商业广告或者是借助其他媒体发布的广告信息必须具备可靠性与真实性,实现网络广告与真实产品的完美对接,避免商业广告对产品质量、产品性能进行夸大或者是做出虚假承诺。

  (五) 创建小额诉讼程序

  因网络交易活动以小额交易为主,若通过一般民事诉讼程序针对网络欺诈行为开展诉讼活动,消费者所要经历的诉讼程序复杂多样,且诉讼成本相对比较高,不少消费者均会选择放弃诉讼权利。我国相关政府部门通过创建小额诉讼程序,优化诉讼渠道,处理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小额纠纷问题,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维护,实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考虑到电子商务消费者具有较强的分散性,处理异地侵权行为,在此可借鉴美国政府部门所提出的“最低限度联系原则”,有效解决法院管辖权限问题。

  (六) 成立在线投诉中心

  仅有地方政府部门介入电子商务营销活动是无法全面落实网络消费者保护工作的,还需要各地工商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积极主动参与其中,共同为消费者创建在线投诉中心,通过网络渠道接受来自网络消费者的投诉。当在线投诉中心接收到来自消费者的投诉信息后,在线投诉中心有义务、有责任对投诉信息进行处理,在整个过程消费者完全不需要承担任何救济成本。

  三、总结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工作的实施离不开我国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需要我国立法部门以现行法律尤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积极开展与网络消费有关的立法工作,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对权益侵害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加大对网络营销商的处罚力度,为消费者创造一个良好的网络营销环境。

  参考文献
  [1]沈佳鹏.电子商务B2C模式下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8 (17) :14-15.
  [2]卢中元.论B2C、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D].江西师范大学,2014.
  [3]刘慧颖.在线交易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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