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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监管绿色信贷受阻原因分析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9-12 共3095字

  摘要:“绿色发展”是政府“十三五”规划中的五大发展理念之一。绿色信贷是我国绿色金融手段之一, 近几年来取得长足发展, 但由于我国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 使得环保部门在绿色信贷执行过程中出现“监管不力”的问题。本文从成本收益角度, 分析环保部门出现“监管不力”问题的原因, 并提出建设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和重罚激励机制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绿色信贷; 环保部门; 监管制度;

法律毕业论文

  目前, 我国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比重偏高, 急需进行产业结构改革。虽然近几年来绿色信贷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但作为绿色信贷的监管方环保部门在监管绿色信贷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环保部门在监管企业过程中没有相关法律给予支持。本文从法律制度角度出发, 研究如何通过制度供给来促进环保部门对绿色信贷的监管。

  一、环保部门在监管绿色信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 绿色信贷的定义。

  绿色信贷在国外起步比较早。在国外, 绿色信贷指的就是绿色金融。而国内普遍认为绿色信贷指的是环保型信贷, 即信贷要支持环保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项目, 杜绝投向那些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和产业。而从环保部门角度来看, 绿色信贷其实是一种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 通过监管企业的环境信息, 将“受信方”企业相关环境信息提供给“授信方”银行, 作为连接银行和企业的监管机构, 使绿色信贷为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重要推动力。

  (二) 环保部门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环保部门作为绿色信贷政策实施中的监管机构, 肩负着很大的责任。金融机构银行需要依据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来决定是否给企业发放贷款, 环保部门则需要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管。然而, 环保部门在监管绿色信贷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主要表现为监管“受信方”企业不力, 没有很好地为“授信方”银行提供有效的企业相关环境信息。一方面环保部门没有落实对企业监管的本职工作, “绿色信贷”只是一个口号, 以至于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依然在扩张;另一方面环保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管时, 并没有监管到位, 监管工作只是“走个形式”, 执法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只做简单的询问工作, 对于作为“受信方”的企业是不是真正在做环保项目呈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状态, 污染企业依旧长期肆无忌惮地排污。

  总之, 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工作没有落到实处, 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监管“睁一只眼, 闭一只眼”, 甚至没有对企业监管, 使绿色信贷在发展过程中失去其保护环境的意义。

  二、环保部门监管绿色信贷受阻原因分析

  我国绿色信贷的发展离不开银行、企业和环保部门三者的密切配合以及严格执行, 而环保部门在监管绿色信贷的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 环保部门监管企业“不力”的根源是什么?本文仅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研究环保部门对绿色信贷进行监管过程中出现“监管不力”问题的原因。

  (一) 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环保部门监管成本大。

  环保部门需要对企业所提交的环境污染信息进行实地的核实和监管, 但企业提供的信息普遍片面, 对于超标排放却没有提及, 信息不全面、不及时。环保部门需要对所有企业的环境污染信息进行监督, 由于工作量之大, 难免导致一部分企业成为“漏网之鱼”, 超标排放的现象明显存在。环保部门呈现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状态。

  (二) 企业违法成本低, 使环保部门执法成本高。

  环保部门即使查到环境违法违规企业, 但现行法律允许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罚款的额度太小, 不足以引起企业的重视, 对企业的监管起不到作用。例如, 现行法律允许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罚款的额度只有10万元, 这样的处罚与企业偷排结余的成本相比是杯水车薪, 企业通过污染环境的行为所形成的经济效益远远大于法律对企业的罚款, 这样企业依然会选择更大的利益, 而加重对环境的污染, 放弃对环境保护的权力。由于现行法律没有给予环保部门处以企业更多罚款, 环保部门对企业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也是无可奈何。

  (三) 缺乏激励机制。

  绿色信贷政策的执行与监督效果与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是分不开的。环保部门存在未对企业进行监管的情况, 没有依法及时查处企业, 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目前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偏低。据看准网统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平均月薪3, 822元, 使得有些职工责任意识不强和工作积极性不高, 有些工作人员不愿意离开舒适的办公环境, 外出对企业核查;另一方面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做好本职工作并没有得到实际性的好处, 没有物质和精神上的激励, 是否查处与监管企业对于他们而言没有实质性的差别, 使得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没有积极性。

  三、对我国环保部门监管绿色信贷发展的建议

  新环保法出台后, 如果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这一规定的出台大大提高了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效率。但是, 目前我国绿色信贷方面的法律条文还很少, 环保部门监管企业来促进我国绿色信贷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的支持。我国需要建立和完善绿色信贷相关法律制度, 因此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出发, 研究如何通过制度供给来促进环保部门对绿色信贷执行的监督。

  (一) 建立及完善信息披露和沟通机制。

  绿色信贷政策得以实施的基本保障就是在政府、环保部门和银行业三者之间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及共享机制。环保部门应该及时对企业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与监管, 而建立及完善信息披露和沟通机制可以降低环保部门的监管成本。例如在国外, 加拿大建立了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环境主管部门会定期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法律政策、城市主要环境监测指标数据以及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和治理情况, 同时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开辟了多个信息沟通渠道。上述措施形成了一套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全社会营造了一种浓厚的绿色发展氛围, 促进了绿色信贷的发展。我们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 同时要不断更新环保信息, 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全面性, 加快绿色信贷发展。

  (二) 建立重罚机制。

  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 建立重罚机制。如, 环保部最新公布的五项细则之一《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 排污者有五种行为之一, 受到罚款处罚, 被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如, 在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的严重损害, 根据原来处罚的办法最多罚100万元。新环保法实施后, 启动按日计罚, 每天罚900多万元, 且“按日计罚”的最大处罚期限为30天。环保部门给企业处以高额罚款给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以沉重的打击。

  (三) 建立激励机制。

  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这样使环保部门员工更有动机地去监管企业, 走出舒适圈, 把本职工作做好, 提高绿色信贷实施的监管工作效率。激励的根本目标是满足员工的需要, 而员工的需求各异, 要想获得最大效用, 就要满足员工最迫切的需要。可以从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两方面入手, 鼓励和引导员工忠于职守。比如, 提高员工福利待遇,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发放奖金或者进行表彰。同时, 也要建立职工惩罚机制, 加强对环保部门职工的管理力度。对不去监管企业的职工进行处罚, 比如罚款, 这样可以间接地督促环保部门做好企业监管工作。

  总之,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 必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经济发展方式, 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而绿色信贷作为实现环境保护的金融手段, 需要银行、企业和环保部门三者的密切配合。作为监管机构的环保部门, 要做好监督企业环境行为的工作, 为银行提供真实、全面、及时的企业环境信息, 同时在供给侧改革下, 需要从制度供给入手, 增加监管绿色信贷有效实施的制度供给, 促进我国绿色信贷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夏嘉鋆.绿色信贷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 2010.
  [2]李晔.论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构建[D].中国海洋大学, 2012.
  [3]樊静怡.中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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