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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数字版权的法律保护及出路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8-26 共5079字

  摘要:互联网时代下大量文字作品被数字化流通传播, 较之以往更加庞大的文字信息库存以及更加快速的信息更新速度给人们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文字作品版权更容易收到侵害。因为大规模重复信息的存在使得版权人在发表作品时面临着侵权危机, 同时自身版权也在可能被侵权。本文将阐述在大数据背景下, 文字作品数字版权的法律保护困境与出路。

  关键词:文字作品; 数字版权; 法律保护; 困境与出路;

法律毕业论文

  文字作品的数据化版权与传统文学版权相比, 最大的不同在于对文字作品储存方式的区别。而所谓大规模数字化, 是指全面将有形载体上的文字作品转化为数字格式储存和传播。相对于音乐和其他影视作品而言, 文字作品的数据化其实发展的历史最短, 原因在于文字作品数据化的成本高昂, 在受众群体尚未发展壮大起来时, 将文字作品数据化的代价太大。有资料显示, 谷歌公司如果要全面实现文字作品数据化, 那成本将是十分昂贵的。据统计, 实现每一页文字作品的数字化成本大约为10美分, 如果以每本书平均250页计算, 谷歌公司所声称的3千万册的数字化规模将耗资超过7亿5千万美元。更何况现实存在的书籍数以亿计, 要将其全面的数据化, 将是一笔天文数字般的成本。但是, 在Web2.0时代的今天, 文字作品数据化应运而生并解决了以往大量工作中面临的信息获取障碍。高效获取信息已经成为人们普遍的追求, 无论成本如何高昂, 文字作品数据化都是现实社会成产经营中面临的不可逃脱的一环, 那么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 所需要关心的就是, 在互联网这个相对隐秘且空间辽阔的世界里, 文字作品的版权侵权情况大量发生且事后追责成本大、费时长等问题将如何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解决。本文将详细分析文字作品数字版权所面临的法律保护困境, 在此困境下该如何寻找法律出路。

  一、文字作品数字版权的法律保护困境

  (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

  无论是从网联网技术层面上谈还是从经济行为的实践上来说, 都很难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 原因在于网络服务的对象之不确定性与著作权人渴望的传统有序模式相矛盾。从技术层面上来说, 网络服务提供者每天面临着海量的信息, 并且其提供的服务对象具有着很强的流动性, 而服务对象在享受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文字作品浏览权时, 他的非法下载和非法复制行为, 是很难通过技术来甄别和限制的。打个简单的例子, 现在尽管在很多小说阅读网站上面都是现实付费方可阅读, 然而, 我们仍旧可以通过百度搜索的形式发现在贴吧、博客、微博甚至QQ空间等社交平台上看到了书籍的内容, 当这些社交网络平台的受众到达一定程度的时候, 对文字作品的数字化版权收益是造成不小的侵害的, 然而这在技术层面上又很难避免。从经济行为的实践上来讲, 任何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都渴望去除一切可能的障碍使得更多的读者可以浏览服务器终端提供的内容, 但是著作权人不太希望自己的作品无偿被不特定的人所浏览。这很容易解释, 越多的受众浏览网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流量就越大那么随之而来将获得更多的广告商进驻, 从而获得的收益就会更多。经营者的逐利性会让在一定程度上排斥数字版权的保护。然而对于文字作品提供者来说, 他们更渴望传统的出版模式, 因为每卖出一本书他们就会获得相应的收益, 当然也会有盗版的存在, 但是相对于网络上仅仅转发个链接或者简单复制粘贴这种零成本的侵犯版权的行为, 纸质印刷版本的侵权行为就显得没有那么容易, 而且也更加方便版权人去维权。其实音乐与电影等版权产业在经历数字化进程时, 也都因为上述分歧而陷入立法僵局。因此, 我们可以看到现在的虾米音乐, 酷狗音乐等大的音乐网络服务平台已经不像以往那样可以免费收听全部音乐, 目前部分没有授予其版权的音乐我们是无法欣赏的。文字作品也一样面临着这样的障碍, 例如许多网络小说平台目前就必须付费阅读。但是, 仍旧无法杜绝非法转载现象, 这成为文字作品数字版权产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障碍。

  (二) 权利归属广泛

  与电影、音乐等影视音像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相比, 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更为广泛, 因此, 很难用统一标准来进行文字作品数字版权保护。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就可以发现, 大部分的音像作品著作权归制作人或者唱片公司所有, 他们都是大企业, 资源相对集中, 因此集体管理组织只需要与相对少数的音像制作企业签订著作劝使用的许可协议就可以自由使用, 将该作品数字化实现其他的商业用途。即使近些年来网络上会出现很多独立唱作人, 比方说马頔演唱的《南山南》、刘胡轶演唱的《从前慢》等等近些年来网络上出现的颇具情怀的民谣歌曲, 我们也不用担心他们的数字版权会遭受到侵害, 因为在这里, 维权的成本不会十分的高昂且渠道相对容易。因为要么这一类民谣歌曲不够优秀不会被侵权, 一旦被侵权在网络上火了起来以后, 侵权者的侵权代价将会是惨重的, 因此, 现在音乐界电影界的艺术工作者会将“抄袭”看作是一件关乎自身名誉的非常严重的事情。但是, 文字作品情况特殊, 在网络上存在的海量电子书籍中, 我们可以发现它从数量上说大部分来源于不知名的作者, 他们分散且在网络上呈现的个人消息很少, 更很少有签订经纪公司并将其作品著作权归属到一个大规模的制作公司手中的。这也归根到底在于文字作品的性质与音乐电影等作品不一样, 它的准入门槛比较低, 比方说前段时间大火的电视剧《致我们单纯的小美好》, 其实就是一个不知名的网络作者写的一本小说, 偶然间被影视公司发现了联系到了作者将其改编成剧本而已, 否则, 它的受众也不会这么广。但是网络作者千千万万, 每种网路书籍的质量也不一致, 它的商业价值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不稳定性, 因此网络服务者要想寻找到该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得到其商业用途的许可是很困难的, 因此这时候可能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行为也成为不得已之举。

  (三) 权利流转成本高昂

  与其他作品著作权流转不相同的就是文字作品在协商将其实现数字化过程中工序十分琐碎, 工程量大, 相对成本很高。文字作品在实现数字化过程中理应有一定程度的抄袭率的作品排查, 这个排查的过程工作量是十分巨大的, 随之而来的可能是一系列的侵权纠纷,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另外, 与音像、影视作品不同的是文字作品的作者心理难以揣摩。文字作品的作者可能根本不想将其流转、传播, 或许不想在线上传播, 只愿意接受传统的纸质版模式。这完全有可能, 因为传统的文字作品就没有科技成分在内。网络上大量文字作品的存在要以传统的协商方式来获得许可十分困难。尤其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 要排除心里隔阂去达成这种商业上的合作协议会给信任传统出版模式的作者带来不小的心理冲击。其次, 文字作品数字化以后其管理方式和流通方式与从前的非网络时代大有不同。产生于前网络时代的集体管理制度, 其功能的实现需要“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者”之间形成稳定的继续性合同关系, 即通过交易条件的格式化, 免去各方在作品使用数量与方式等问题上重复协商。因此, 作品的流转成本高昂这一问题急需解决, 如果没有从根本上去解决这一问题, 是很难实现问作品的全面数据化的。

  二、文字作品数字版权法律保护的出路

  (一) 建立集体管理组织

  一直以来我国文字作品领域并没有好好发挥和利用集体管理组织, 但是在国外尤其是美国等知识产权发达的国家, 他们已经很好地利用了起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来为著作权人维权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尤其是如今所面临的文字作品数字化以后庞大的网络市场。各国都在对文字作品的数字化版权保护方式进行研究, 但是目前最为详尽的方案是谷歌向美国作家协会提出的和解协议, 该协议不但提出构建一个新的集体管理组织“图书权利登记中心”, 还根据文字作品数字化利用的特点设计了诸多许可机制。对于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关系, 谷歌默认为其选择加入集体管理组织, 但是可以选择性退出, 一旦选择退出集体管理组织要另外加以说明。这样的好处在于节约了大量沟通协商的成本, 谷歌只需要与集体管理组织达成商业协议并得到其使用著作权的商业许可就可以使用几乎所有文字作品。其次,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谈, 鉴于部分作家自身维权力量薄弱而网络属于虚拟的空间和市场, 一旦被侵权只凭借自身力量难以保护自身权利, 因此集体管理组着其实也是保护大部分弱势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一种方式。中国或许可以效仿该做法并在自身制度内做出一些适应性变化。比方说我们以地域作为划分标准, 按照不同区域成立起来各种作家协会组织, 不区分网络作家或者非网络作家都可以实名制加入, 当然自己的作品可以自由选择实名或者匿名发表, 但是一旦遭受侵权, 就可凭借作家协会的名义来起诉个人的侵权行为, 这样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维权的成本。而网络运营商可以直接与作家协会磋商, 批量签署合同, 让作家们可以将自己的数字版权许可给网络运营商, 这样就能够满足广大读者对于日益丰富的文字作品以及日益便捷的信息获得渠道的追求了。

  (二) 付费阅读且禁止非法转载

  目前许多文字作品已经实现了付费阅读, 但是不排除一些鉴于技术障碍以及门槛障碍的文字作品著作权者被侵权的现象。从这个方面来看, 我们就发现美国“图书权利登记中心”的重要性了。我认为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也应当发挥类似作用, 就是说根据作品的出版性质, 即使正在发行、绝版或已出版设置不同的阅读障碍, 从而进行分类哪些属于免费阅读, 那些属于部分付费阅读, 哪些属于全部付费阅读, 根据不同的侵权情形追究法律责任。当然, 此时应当成立一个具有相当权威的文字作品评审委员会, 这一部分专家将代替集体管理组织甄别作品的质量, 作品的受众, 以及作品的时代价值等。因为他们对作品的评估直接影响作品能够免费阅读, 到什么程度的免费阅读, 以及收费价格等等, 他们将会直接影响作者对数字版权的收益, 因此, 也应当具备相当严格的法律来规制文学作品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文学评审行为。同时, 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进一步讲, 本文的观点是每一个网络浏览器和服务器都应当默认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 但可以选择性退出。这样的好处在于禁止非法转载。因为只有得到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才可以在网络服务器中提供文字作品的资源, 换言之这样做或许不存在部分网站对于资源的垄断, 有利于活跃文化市场。随着高速网络的普及, 使用者也存在以在线利用取代传统阅读的需求。因此, 文字作品数字化成为一种必然的时候, 我们应当积极想出应对的对策, 只有应对的对策跟得上受众群体的需求, 同时又能满足文学创作者的要求的时候, 这种规则才能被广泛地流传下来并且被大家所遵守, 否则将成为纸上谈兵。

  (三) 提升作者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从微观的角度来看, 保护文字作品的数字版权能够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 让我们的智力成果市场能够百花齐放, 从而更加繁荣。但是从宏观角度来看, 知识产权属于智力成果权, 任何现代智力成果的诞生于发展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的, 没有独属于个人的智力成果和作品。我们之所以设立法律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 其最终目的都在于鼓励知识创造, 希望社会上能够产生更多优秀作品来丰富我们的知识, 开阔我们的眼界, 让我们人类的智力能够朝着一个越来越高的方向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 任何的智力成果既是个人的也是社会的更是属于全人类的, 我们不能守得个人商业利益而忘却社会责任。试想一下, 如果每个商家都独守商业秘密而拒绝申请专利那么人类技术的发展是一个多么坎坷的而过程啊!所以说一旦著作权人将自己的智力成果权守得过分牢靠以至于根本无法传播无法产生社会效应, 那么法律也就失去了为该作品保驾护航的意义。因此, 本文的观点在于, 我们在防止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的同时也要兼顾知识传播和社会发展, 在为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保驾护航的同时, 作者也必须要提高知识产权的“全球化”意识, 认识到文字作品数字化是科技进步与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将知识传播与他人既是一种道德也是一种法律责任。

  文字作品数字版权的法律保护确实面临着困境, 然而这并非我们国家独有的问题, 这也是全球各个国家在数字化大背景下普遍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难题和法律难题。但是, 我们始终要相信知识产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成果, 我们唯有用“文明”的方式来解决它, 才能最终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大规模数字化”并非指所有类型作品的数字化, 而是专指文字作品被全面扫描为数字化格式的现象.See office of the register of copyrights, legal issues in mass digitization:a preliminary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document, The library of congress publication (2011) P8.
  [2]See Jonathan Band, the google library project:Both sides of the story, 1 perspectives, 2 (2006) P8.
  [3]熊琦.互联网产业驱动下的著作权规则变革[J].中国法学, 2013 (6) .
  [4]熊琦.大规模数字化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创新[J].法商研究, 201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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