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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罪犯离监探亲制度的立法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7-22 共5749字

  摘要:离监探亲是指罪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 可以暂时离开监狱探望亲属的一项管理措施。目前我国离监探亲制度在立法上存在法律规定不具体、制度设计合理性不足等问题, 在实践中遭遇执行比例普遍偏低、执行难度较大等困境。因此, 应该通过完善离监探亲制度的立法框架、明确离监探亲制度适用的实体要件、规范离监探亲制度适用的程序条件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罪犯离监探亲制度。

  关键词:罪犯; 离监探亲制度; 实体要件; 程序条件;

法律毕业论文

  一、我国罪犯离监探亲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 法律规定不具体

  目前, 我国离监探亲制度主要规定于1994年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以下简称为《监狱法》) 和司法部2001年颁布的《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中。《监狱法》秉持着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改造原则, 规定罪犯的亲属有协助监狱教育改造的义务。其中, 第48条规定了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会见亲属、监护人的权利, 第57条规定了满足一定条件的罪犯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这些规定都是偏原则性的, 过于含糊笼统, 只是对制度的宏观轮廓和原则给予确定, 但对罪犯的“离监探亲制度”却无具体明文规定。而《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则相对具体一些, 分别对罪犯适用离监探亲制度的条件、对象、时间、程序、费用以及逾期不归的后果等方面做了总体的、方向性的规定, 但其条款较少, 总共就13条, 其中规定离监探亲制度的只有9条, 没有对离监探亲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详细规定, 而且该规定的制定主体是司法部, 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 相较于法律而言, 地位较低。

  (二) 制度设计合理性不足

  首先, 离监探亲对象的范围不合理。目前离监探亲的对象仅限于父母、子女、配偶, 过于狭窄。在现实生活中, 由于生活、工作的种种原因, 往往父母、子女、配偶的陪伴并不多, 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或关系密切的朋友也都可能会成为罪犯的情感寄托对象, 对罪犯的影响不比父母、子女、配偶小。离监探亲制度设置的根本目的, 就是让社会力量介入到监狱改造罪犯的过程之中, 以促进罪犯的自我改造。所以, 从罪犯自身角度考虑, 探视这些亲属或朋友, 对罪犯的改造效果会更好。其次, 现阶段准许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之一为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服刑监狱所在的省 (区、市) 行政区域范围内。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交通的便利, 人口的空间流动幅度越来越大, 区域间融合度加深, 将探亲对象的常住地限制在服刑所在监狱所在省份, 实质上是缩小了该制度适用的比例, 不利于罪犯的社会改造。最后, 根据《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 被允许离监探亲的罪犯回到探亲地后, 必须持经监狱长批准的《罪犯离监探亲证明》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 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1]。但是, 罪犯离监探亲期间的管理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是不合理的。离监探亲制度本身是由司法系统主要负责, 这样一来就变成了临时托付给公安机关负责, 不仅不利于厘清双方的职责, 导致推诿、矛盾, 也不利于该制度的顺利推行和长期发展[2]。

  二、我国罪犯离监探亲制度的实践困境

  (一) 执行比例普遍偏低

  其实, 早在20世纪80年代, 我国就已经实行了离监探亲制度, 只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那时候的离监探亲更类似于家里或者自己有特殊情况的特许离监探亲, 比如出现自身病危、父母去世等情形。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 但基于维稳、社会接纳程度、监管安全风险等方面原因, 再加之法律规定每年离监探亲罪犯的人数不得超过监狱在押犯人总数的2%, 人数有限, 因此, 除四川、贵州、宁夏等少数省 (自治区) 外, 大部分省份近10年来停止了这项制度的执行。据媒体的公开报道, 截至2018年春节, 陕西已经停止执行10年, 北京距上一次罪犯春节离监探亲已时隔6年之久[3]。

  (二) 执行难度较大

  在当前的刑事法律背景下, 离监探亲制度的实施难度在不断加大。首先, 对于决定哪些罪犯符合条件并给予离监探亲的监督管理有难度;其次, 在罪犯离开监狱探亲过程中, 对于他们可能会对受害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的风险监管有难度;再次, 离监探亲制度离不开人力、物力的支持, 但在司法实践中, 由于司法人力资源有限, 资金紧张, 难以满足要求;最后, 罪犯在经历长期关押的狱内生活再回归社会后, 在适应能力上也存在难度。其中, 离监探亲制度难以转嫁的风险是监狱难以承受之重, 这也是该制度没有全面实施的重要原因。罪犯离开监狱的监管风险难以有效的化解和社会公众的难以接受, 成为离监探亲制度实施的主要障碍[2]。

  三、域外类似制度借鉴

  (一) 域外类似制度立法例

  西方行刑实践中, 形成了多样化的外出与归假制度, 这些制度都有明确而具体的立法规定, 在行刑实践中被普遍采用, 对于促进罪犯同家庭与社会的联系, 强化对社会生活的适应,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4]。

  美国的归假制度适用于那些被评为最低危险性、在监内表现好、有良好的守法记录, 且刑期即将结束的罪犯。归假的时间从几个小时到数周不等, 一般为48小时至72小时, 取决于罪犯的表现和实际需要。以纽约州为例, 《纽约州矫正法》第63条明确规定, 罪犯参与归假计划是罪犯的一项权利。符合条件的罪犯基于寻求就业机会、维护家庭关系、解决家庭问题、治疗疾病等目的, 可以享受离开监狱不超过72小时的休假。

  在英国, 基于不同的原因, 许可释放制度分为多种。 (1) 权宜许可释放制度, 主要适用于罪犯参与社会服务、参加培训、接受教育、参加民事诉讼、出庭作证等。 (2) 临时释放制度, 它又分为两种, 一种是基于怜悯的许可释放制度, 主要适用于罪犯亲属病危、参加葬礼、参加宗教仪式、结婚、就医等;另一种是基于重新安置原因的许可释放制度, 其目的在于维护罪犯与家庭联系, 维持罪犯与社会关系, 为罪犯释放后寻找住房、工作做准备, 促进罪犯技能提高等, 其在获得该项释放之前必须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5]。

  德国《刑罚执行法典》规定了休假制度, 目的是使罪犯能保持与亲属及社会的联系, 并鼓励罪犯积极改造, 其中拘禁中的休假制度允许罪犯每年可获准至多21天假期, 刑期执行满6个月原则上可以获准休假, 被判处终身自由刑但刑期满10年或已交开放式执行的罪犯也可以获准休假。德国不莱梅州《保安处分执行法》第17条也规定了休假制度, 保安处分对象每年可以获准休假30天, 休假批准以不存在逃避保安处分执行或滥用休假实施违法行为为限。

  此外, 瑞典《监内矫正法》规定了罪犯“可以获准离开监狱一段时间, 以便能够适应社会生活, 只需没有滥用这种请假的严重危险”[4], 如瑞典巴斯托开放式监狱允许罪犯每两个月回家过一次周末。

  (二) 域外类似制度比较

  虽然各国类似制度的名称和具体规定不尽相同, 但实质上都是给罪犯创造暂时离监回归社会的机会, 使罪犯不致于脱离与社会、家庭的联系, 为罪犯将来刑满释放融入社会做铺垫。但域外类似制度与我国离监探亲制度还是有所差别的。

  第一, 离监理由宽泛。

  国外类似制度总体上是允许罪犯请假暂时离开监狱, 以便于能够适应社会生活。罪犯请假离监的理由多样, 不仅限于探亲, 也可以是家庭问题、工作、宗教礼仪或者其他个人原因。而我国的离监探亲制度则仅准许符合条件的罪犯回家探视某些近亲属。

  第二, 离监限制较少。

  域外允许罪犯暂时离监在条件要求上比较宽松, 例如瑞典只要求罪犯不滥用离监权利即可。相较而言, 我国的罪犯在申请离监探亲时, 需要满足刑期、平时表现等一系列条件, 而且有些特殊类型的罪犯不允许离监探亲;离监探亲的罪犯在探亲期间, 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不得参与与探亲无关的活动。

  第三, 适用频率高。

  域外法律允许罪犯暂时离监适用频繁, 例如英国罪犯最快8个星期可以离监一次, 冰岛罪犯只需间隔一个月即可, 而我国的罪犯一年只能享有一次离监探亲的机会, 且没有任何例外情形。

  第四, 适用权利化。

  域外法律规定请假离监是罪犯的一项权利, 在相关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我国《监狱法》和《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均未对该制度进行明确规定, 罪犯请假离监究竟是权利还是奖励, 并没有统一的说法。

  四、我国罪犯离监探亲制度的完善

  (一) 完善离监探亲制度的立法框架

  由上文可知, 目前我国离监探亲制度的规定偏向原则化, 范围过于狭窄且限制较多。为了真正发挥离监探亲制度的作用, 需要在立法过程中把离监探亲制度的适用及标准具体化, 完善该制度的立法框架。首先, 要对离监探亲对象的范围进行适当扩大, 将能帮助罪犯改造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朋友纳入探亲范围;其次, 由于现代交通工具的迅捷, 应该将探亲对象的常住地扩大至服刑监狱交通便利地区, 以确保外出的罪犯亲属可以接受探视;最后, 应规定被允许离监探亲的罪犯回到探亲地后可以根据就近原则与当地的法院或者检察院联系, 利用科技手段采取指纹打卡、共享实时位置等方式主动接受监督, 提高探视效率。

  (二) 明确离监探亲制度适用的实体要件

  1 罪犯的主观恶性

  主观恶性是支配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的内在动力, 对确定犯罪的性质和量刑有重要作用。离监探亲是让罪犯短暂地回归社会, 鉴于其身份的特殊性, 考虑到社会安全和公共管理秩序, 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罪犯, 实施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 实施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重刑犯, 判处死缓的罪犯, 在监狱服刑5年以上至今没有获得任何行政或刑事奖励的罪犯, 未获得原案被告人谅解且回原居住地易引发治安事件的罪犯, 应当限制其离监探亲。当然, 对于罪犯的主观恶性和再犯危险性的判断, 除了基于其犯罪事实外, 还可以参考犯罪社会学等理论学界形成的有关评估方法和工具来进行考量。

  2 原案被害人或家属的感受

  在熟人社会里, 具有经济、情感纠纷的罪犯回到原籍地探亲, 会给原案被害人或家属带来心理上的不安与不悦, 严重的甚至会造成报复行为。为防患于未然, 监狱在批准罪犯离监探亲之前, 应当事先做好社会调查工作, 有条件的可以到罪犯的原籍地进行实地调查, 也可以通过寄委托函的方式寻求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帮助, 在原案判决书基础上来确定相邻被害人或家属的态度。如果没有经过调查或者经调查后发现原案被害人或家属有比较大或明显的反感、不满, 甚至敌对情绪, 那监狱就需要考虑是否应当取消该罪犯的探亲活动。当然, 监狱必须执行的社会帮教活动除外。不过, 社会调查工作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的,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 罪犯获得的各项奖励

  离监探亲制度是一种带有激励色彩的罪犯改造活动。目前, 全国在监服刑的罪犯超过百万, 但每年能回家探视的却很少, 所以要首先考虑那些认罪态度好、遵守监规、思想进步、表现优秀的罪犯, 所以这需要对罪犯平时的表现进行评估和综合。每一个监区所上报待批准的离监探亲罪犯, 必须满足曾获得监狱各类行政奖励或获得减刑等刑事奖励。假设一个判处7年以上刑期的罪犯, 虽已服刑5年以上, 但一直没有获得过任何奖励, 即使他剩余刑期很短, 在一般情况下这类罪犯是不能获批离监探亲的。否则, 对那些积极改造、多次获得行政与刑事奖励的罪犯及其亲属而言是不公平的, 也会挫伤大多数罪犯向善的积极性。

  4 罪犯的剩余刑期

  2018年春节期间, 全国共有 27 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 311 所监狱批准 999 名罪犯离监探亲[6]。随着我国刑罚轻缓化、刑罚制度社会化的不断发展, 监狱的刑罚执行方式也将更加人性化、多元化。罪犯离监探亲不能仅限于“春节回家过年”这一种情形, 今后还可能涉及到罪犯重病就医、回家办理婚丧事宜等其他情形, 如此, 罪犯的剩余刑期不能一概而论, 就“春节回家过年”这一情形来说, 一般罪犯的剩余刑期应在1年以下;过失犯、认罪态度良好的初犯、少年犯其剩余刑期应在2年以下;但有特殊原因需回家的罪犯在狱警的监督下不受到这种限制。

  (三) 规范离监探亲制度适用的程序条件

  1 设置探视的担保条件

  罪犯离监探亲活动具有双重性质, 一方面, 对罪犯各项活动的监管属于监狱的狱政管理范围, 具有行政管理的司法属性, 另一方面, 罪犯短暂地离开服刑场所属于刑罚执行场所的变更, 罪犯外出从事的各种民事行为改变了刑罚的执行方式, 所以, 从行政司法和刑事司法角度出发, 对适用该制度设置一定的担保条件是合情合理的。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金/书”的方式来设置担保, 经济状况一般及以上的罪犯办理离监探亲手续时, 需要由其近亲属之一担任保证人, 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经济状况较差或确实缴纳不起的罪犯, 应该请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等其他基层组织担任保证人, 并签署保证书。

  2 加强与当地司法、公安机关的协调

  现实中不能排除有些罪犯为了能回家探亲故意隐瞒一些重要的事实, 监狱所在地与罪犯原籍地相隔较远, 监狱不熟悉具体情况, 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 当地司法、公安机关在接到监狱提供的《罪犯回家探亲征求意见函》时, 会在其工作范围内进行调查, 以查清隐情, 避免一些执法上的风险和错误。同时, 监狱应当将相关的罪犯离监探亲情况说明和当地司法、公安机关的回执报当地法院以取得司法支持, 并报当地检察院请求进行监督。对于紧急情形下的罪犯回家探亲活动, 监狱可采取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 告知当地司法、公安等基层组织关于该罪犯回家探视的理由、期限与安全措施, 以取得地方政法机关与政府部门的理解与支持。

  3 合理规定警察的押解程序

  警察沿途随身押解虽然能最大程度地保证罪犯的安全, 但在全面展开离监探亲制度的背景下, 这样做显得比较吃力, 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所以, 针对不同的探视情形采取不同的措施, 可以有效地缓解这一压力。对于因婚丧、重大疾病外出就诊等情形的探视活动, 监狱要安排狱警押解, 提前确定详细且周密的押解路线和措施, 以确保罪犯的人身安全和普通民众的社会安全。对于就诊过程中需要家属参与提供帮助的事项, 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 做好医院、家属各方的协调工作, 取得其信任、理解和支持, 也向社会公众展示出监狱执法工作的法定化和人性化。对于因春节回家过年而进行的探视活动, 罪犯和其亲属必须按照要求签署《保证书》《担保书》, 并缴纳保证金, 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履行法定义务, 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 无需狱警沿途随身押解。

  参考文献
  [1] 夏草.重刑轻刑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2013.
  [2] 苏海莹.当前我国离监探亲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6 (18) :34-35.
  [3] 东方网.999名罪犯春节离监探亲背后:多地曾停止执行狱警担风险[EB/OL]. (2018-03-07) [2019-04-10].http://news.eastday.com/c/20180307/u1ai11270491.html.
  [4] 冯卫国.行刑社会化论纲[D].北京:北京大学,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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