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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差异及协调探讨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8-07 共2489字

  摘要:国家实行的税法目标和会计目标有一定的不同, 因此也就导致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准则也各具特点。但是在现代经济发展需求下, 协调两者差异有助于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本文则对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差异及协调分析。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会计准则; 差异; 协调;

财务会计毕业论文

  最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会计准则》具有一定的不同,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施了统一, 《企业会计准则》则逐渐趋近于国际化和规范化。但是目前税收法定原则和会计职业的主观判断也出现变化, 因此必须要尽快处理税收征管工作和会计间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

  ( 一) 原则性差异

  首先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制定目的存在差异, 本身原则也具有差异, 也就导致两者之间出现了原则性差异。在相同业务判断上, 不管是判断依据还是处理方式, 会计和所得税法均具有一定的差异, 这也就是原则性差异最直接的表现。会计核算能够对企业经济状况有真实反映, 这是会计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其中企业锁色税法在对企业税额确定的时候, 会计核算仅是其一个参考依据。经济业务的记录依据是进行税务征收的依据, 税法在应用中具有一定的严肃性, 因此也就决定计税依据一定要具有客观性和唯一性, 会计原则则具有极强的主观性, 从而导致所得税法及会计原则具有一定的冲突, 会计原则也只能够作为是所得税法实施的参考资料, 而并不是重要依据。在应用中则也就是“有利则用, 不利则弃”。

  ( 二) 目标导向差异

  税收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一定的杠杆作用, 主要是因为国家能够借助于税收政策对当前经济现状实施宏观调控, 另外税收在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中也具有重要作用。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专门针对企业经济活动有制定的限制及鼓励规定。企业所得税还能够对收入分配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 税率不同, 税负不同, 借助于不同的税率设计从而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 三) 税基保全差异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基本目标也就是确保及时获取财政收入, 所以需要保全税基, 以免出现税款流失。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经营管理制定了详细及具体的标准, 而会计准则知识针对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一定的会计信息, 从原则上来看, 实施判断的基本标准也就是会计准则的确认特点, 经济业务类型具有差异核算方式自然也不同。

  二、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差异的协调机制

  ( 一) 会计准则对涉税信息进行公开

  财政部和税务总计之间也要相互尊重, 强化沟通交流。公开会计所得涉税信息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目标。将涉税信息充分公开及应用, 能够有效保障税收工作的开展。对于会计所不想要公开的涉税信息, 税务部门可以依照相应的制度强制要求其公开, 以此对税收征管效力进一步提升。会计涉税信息公开具有一定复杂性, 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会计涉税信息公开工作也具有一定的综合性, 因此也需要对其相关人员综合素质显著提升。例如可以组织实施会计和税收知识学习, 提高会计人员及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及专业水平, 只有这样才能够不断促进新会计准则及新企业所得税差异的良好协调。强化会计事务所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 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将涉税信息公开原积极贯彻实施, 并满足不同政府税务部门的实际需求。

  ( 二) 增加税务会计核算

  在会计中可以将其分成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 首先财务会计也就是基于会计原则实施企业资金等核算及监督管理, 税务会计则是基于财务会计基础结合税务知识, 为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税务处理信息。其实两者均属于是企业会计体系, 不管是会计主体, 还是记账基础均存在一定相同, 具有联系。财务会计属于是税务会计的基础, 在税务会计处理中资料几乎上均来自财务会计, 依照是纳税标准实施相应的调整和计算, 并对其实施纳税调整, 之后将其记录在财务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表;税务会计则严格依照税法制定, 是针对财务会计的进一步加工及补充。

  ( 三) 适当缩小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的处理方法

  在对税收工作稳定性确保的情况下, 可以在不对正常征管工作产生影响的基础上, 适当的在细节上将其和会计准则差异进一步缩小。主要的处理方法如下。

  1. 纳税调整。流转税:流转税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 例如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资款、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又如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需并入当期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流转税按月计征, 月末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提取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 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 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调整过程通过申报表的明细项目反映。

  2. 所得税会计。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 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 即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在本期发生, 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永久性差异与会计利润之和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 ( 会计成本) 与其计税基础 ( 计税成本) 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 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 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 对暂时性差异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 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以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可直接依据账面应转回的金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明细核算每一项暂时性差异, 可以彻底取代纳税调整台账 ( 或备查簿) , 会计与所得税法的差异问题将迎刃而解。

  三、结语

  以上本文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之上, 提出了相应的协调方案。不管是企业所得税法还是会计准则均需要和当前经济发展相结合, 从而不断实施创新和变革, 虽然两者肯定会出现差异, 但是只要公共努力, 尽可能的将两者之间的差距缩短, 则也能够促进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 促进两者科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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