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亭》与《威尼斯商人》中的庭审对比
来源:湖北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 作者:莫代春;方晓梅
发布于:2018-04-13 共8206字
摘要:《牡丹亭》和《威尼斯商人》分别是着名剧作家汤显祖与莎士比亚的代表作之一。两剧中对庭审的描写均为作品的高潮部分, 庭审过程的描写, 体现了作者解决矛盾冲突的法律理念;文章对两剧庭审的分析, 揭示了两位作者不同的法律文化观念。
关键词:《牡丹亭》; 《威尼斯商人》; 中西法律文化;
引言
中国国家主席***说:“汤显祖和莎士比亚是同时代的人……中英两国可以共同纪念这两位文学巨匠, 以此推动两国人民交流, 加深相互理解。”[1]汤显祖 (1550-1616年) 的《牡丹亭》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声誉;《威尼斯商人》被认为是莎士比亚 (1564-1616年) 最具争议的戏剧之一[2].庭审在两剧中, 不仅推动了剧情发展, 更是冲突的集中爆发, 均是两剧的高潮和精彩之处。在庭审过程中, 两位作者如何从法律角度处理冲突, 不仅与作者的情节设计有关, 更是直接体现了作者对爱情与法律之间、人权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和处理方式。庭审不仅有助于表达作者的创作理念, 也是对当时两国的法律制度实施的现实描写, 侧面反映了两位作者, 甚至中西方的法律文化意识和观念。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上层建筑的总称。它表明了社会上人们对法律、法律机构、法律职业者等法律现象和法律活动的认识、价值观念、态度、信仰知识等水平[3], 是“活的法”.在“一带一路”文化走出去的国际语境下, 对两剧的庭审分析, 有助于帮助中西方读者了解对方的法律制度与精神, 掌握彼此的法律文化差异, 更好地在商务活动中实现跨文化交际。
一、法律与文学
法律与文学, 看起来不相干的两个学科, 其实是相互紧密联系和作用着的。以文学作品来进行人文科学研究和自然科学研究的方法, 被很多人采用。恩格斯曾经从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中获得了许多资料:“甚至在经济细节方面所学到的东西, 也要比从当时所有职业的历史学家、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那里学到的全部东西还要多。”[4]20世纪70年代以来, 美国各法学院兴起了“法律与文学”运动, 1973年, 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詹姆斯·怀特出版了《法律的想象:法律思想与性质之研究》一书, 在书中, 他提倡用文学的角度分析法律文本, 用法律的视角分析文学文本。1980年以后, 以法律和文学之间的关系为视角, 出版了一系列着作。例如罗伯特·弗格森的《美国文化中的法律与文学》、伊安·瓦德的《法律与文学:可能性与视角》。1988年, 美国大法官理查德·波斯纳在《法律与文学:一场误会》中反对法律与文学研究, 但是后来他逐渐转变了观念, 2009年该书第三版时, 他已经开始强调法律与文学研究的积极意义了。2006年, 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出版了《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 试图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元代戏曲中的法律文化。
文学与法律是相通的。文学是对社会百态、对人生故事的描写, 是以人为基本点。法律研究人的行为规范, 研究人的善美丑恶, 也离不开人, 两者在“人”这个基本点上是高度统一的。法律可以促进文学的发展, 法律案例往往是文学创作的素材来源。比如最近热映的《我不是潘金莲》就取材于法律事件。而戏剧的属性是戏剧性, 冲突是必不可少的。法律作为一种最强力、最常见的社会控制手段, 往往是解决冲突的最佳方法, 所以戏剧写作中的冲突解决往往离不开法律。文学作品反映了时代的法律现象, 通过对文学作品中的法律实施的解析, 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不同时代的法律制度和人们的法律理念。
法律也离不开文学, 文学从深层次影响着法律。作家把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事件高度提炼后通过艺术形式阐释出来, 通过对相应法律主题的解读, 培养着大众的法律精神、法律意识, 鼓励大众运用更符合文学作品中的法律手段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文学作品自发的把这种法律解决方法变成了大众内心中的法律文化, 就是“活的法”.“在这个意义上, 由于具有社会控制的作用, 文学因此可以说也是一种法律。”[5]233所以, 分析文学中的法律, 探索法律与文学的关系, 有文学上和法律上, 有着现实的意义和价值。
二、《牡丹亭》与《威尼斯商人》庭审比较分析
《牡丹亭》中, 柳梦梅受杜丽娘所托去找杜宝认亲, 杜宝认为柳梦梅假充行骗, 把他关押在临安监狱。“ (外恼介) 可恶。本院自有禁约, 何处寒酸, 敢来胡赖? (末、净) 此生委系乘龙, 属官礼当攀凤。 (外) 一发中他计了。叫中军官暂时拿下那光棍。逢州换驿, 递解到临安监候者。”[6]135在后来的审理过程中, 杜宝发现柳梦梅藏有杜丽娘的画像, 遂认为柳梦梅开棺劫财, 判他斩刑。“ (丑开袱介) 破布单一条, 画观音一幅。 (外看画惊介) 呀, 见赃了。这是我女孩儿春容。你可到南安, 认的石道姑? (生) 认的。 (外) 认的个陈教授么? (生) 认的。 (外) 天眼恢恢, 原来劫坟贼便是你。左右采下打。”[6]141其审判过程是:杜宝先把柳梦梅关押在临安监狱, 后押解到杜宝府听审。审理时要求跪拜、搜身, 准备打。柳梦梅辩解, 杜宝要柳梦梅写亲供, 定罪斩。杜宝要柳梦梅押花遭拒, 令人用桃条打, 长流水喷。奉圣旨寻状元的苗舜宾介入, 案件审理中止。
杜宝因为怀疑柳梦梅冒充自己的亲戚, 就关押审理柳梦梅。他依据的法律是:“自三巴到此, 万里为家。不教子侄到官衙, 从无女婿亲闲杂”;“若有假充行骗, 地方禀拿”;“扶同歇宿, 罪连主家。为此须至关防者。右示通知。建炎三十二年五月日示”[6]131.但是, 这条法律并不见诸朝廷公布的法典, 而是杜宝自己制定颁布实施的。需要指出的是, 假冒亲戚并不是犯罪。中国封建时代法律的代表《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五诈伪》和明朝时期的《大明律·诈伪》均没有规定假冒亲戚为罪。大明律尽管规定了诈为制书、诈假官、诈为瑞应、诈病死伤避世、诈教诱人犯法等罪名, 但是没有规定假冒亲戚这种罪名。也就是说, 杜宝自己制定并颁布了这条法律, 后来又由他根据这条法律进行了审判。
即使按照杜宝制定的法律, 假定柳梦梅是假冒亲戚, 但是, 柳梦梅也没有任何行骗的行为。杜宝在逮捕柳梦梅时, 并不知道女儿与柳梦梅结为夫妻的事情。他逮捕柳梦梅仅仅因为柳梦梅冲撞了他举办的太平宴, 有高攀杜宝之嫌。杜宝在根本未曾与柳梦梅见面问清缘由的情况下, 就把柳梦梅逮捕下狱, 而他的手下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就执行了他的命令。既无凭无据, 也不经审讯, 中间没有经过任何的法律程序。
无论是杜宝制定法律, 还是在自家府邸中实施审判、关押并要处死柳梦梅, 他所依据的都是他的官职身份。作者在剧中特意对杜宝的官员身份进行了说明---“平章”或者“相”仅在第五十三出庭审时就出现8次。杜宝能自己制定法律, 是因为他是“钦差安抚淮扬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安抚司使”;他能自己实施审判, 处死柳梦梅, 是因为他是“平章”.如果杜宝没有官员的这种身份, 是一位平民, 他是没有制定法律、逮捕和审判权的。
杜宝以自己的官员身份带来的权力和权威来压迫柳梦梅, 但是却被奉旨寻人的官员阻止且把人带走。在柳梦梅高中状元之后, 其身份发生了变化, 由平民成为官员, 由被统治者变成了统治者中的一员, 杜宝随之失去了审理柳梦梅的权力。在后来的金銮殿皇帝钦审中, 皇帝以最高的身份和最高的权力压倒了杜宝, 推翻了杜宝的判决, 杜宝虽然不愿意, 但也只能接受。可见, 在这两场审判过程中, 双方的身份和权力是审理的基础, 其身份高低、权力大小基本决定了案件的结果。
如果没有柳梦梅考中状元的情节, 杜宝很可能还会亲自执法, 把柳梦梅处斩, 从立法到审判到执法, 全由一个人来做出。这种情况, 在古代中国文学作品中并不罕见。在评剧《秦香莲》中, 包公同样以预谋“杀妻灭子”这条罪名逮捕、审判并且铡了陈世美。 (注意:预谋杀人在宋代法律中并不是死罪, 仅仅“徒三年”) .杜宝的这种“一条龙”全套式司法事务的处理方式, 按照现代分权观点来看属于权责不清, 混同了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能。其原因在于封建时代中国历来没有把司法从行政中独立出来, 设立一套专门的法庭机构, 而是把司法权当做行政权的一种, 从属于行政权, 用来维护朝廷的统治。
司法权从属于行政权, 根本的原因在于古代中国对法的认识, 认为法的本质是刑, 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皇帝的统治秩序的稳定。在古代中国, 法始于“刑”.“刑始于兵”“兵刑合一”[7]2-15, 是部族征战中部族为了打仗与管理被打败的部族的目的而订立的规定。中国见诸于文字的最早的法律《皋陶》记载:帝曰:皋陶, 蛮夷猾夏, 寇贼奸宄, 汝作士。五刑有服, 五服三就;五流有宅, 五宅三居。《盐铁论·诏圣》说:法者, 刑罚也, 所以禁强暴也。古代法家的“法”, 与古罗马法学家的“法”和近代科学定义的“法”是截然不同的。“其既不体现民主的精神, 也不承认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相反, 法家的法治所需要的是人民对君主的绝对顺从。”[8]《韩非子·难三》说:法者, 编着之图籍, 设之于官府, 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就是镇压的工具, 不过是无数统治手段中的一种, 可以由统治者随意运用、组合。所以, 古代中国有治人, 无治法;有治吏, 无治法。“人治”根由就在于此。
既然法律只是刑, 作为暴力手段, 是统治者用来管束民众的众多工具之一, 而且使用起来也比较麻烦, 不如行政手段那么灵活变通, 功能和作用都比较有限, 所以法律的地位是很低的。“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和人们的心目中势必要降到次要位置。”[7]358在法律之上, 有官 (行政权) ;在官之上, 有“礼 (德主刑辅) ”;在“礼”之上, 还有皇帝。
既然法律只是统治者用来管束民众的众多工具之一, 那统治者在利用法律的时候, 就可以不用讲任何程序使用包括拷打在内的各种方式。这也解释了柳梦梅被随意关押拷打的情节。古代中国, 刑讯逼供是合法的。“古代的审判者可能获取证据的手段和渠道极为罕有。……社会允许裁判者根据案情的轻重, 依法使用不同的有时甚至是极为严酷的刑讯手段来获得口供。”[5]145例如《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九:“诸应讯囚者, 必先以情, 审察辞理, 反复参验;犹未能决, 事须讯问者, 立案同判, 然后拷讯。违者, 杖六十。诸拷囚不得过三度, 数总不得过二百, 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拷满不承, 取保放之。”《宋刑统》第二十九章“断狱律”也有几乎一模一样的规定。在古代文学中, 常常有对刑讯逼供的描写, 如宋郑克《折狱龟鉴》记载, 庄遵:官司考掠其叔太过, 因而自诬其罪。府从事:不胜捶楚, 自诬杀妻。任中正:县吏王嗣等恣行考掠, 皆死于狱。拷打作为司法审讯中的一种经常使用的方式, 甚至已经适用到了审讯之外的其它场合, 作为行政和生活的一种经常手段了。明施耐庵《水浒传》第九回:太祖武德皇帝留下旧制:新入配军须吃一百杀威棒。元关汉卿《救风尘》第一折:当初赵家姐姐劝我不听, 果然进的门来, 打了我五十杀威棒。
为了达到侦破案件, 维护统治秩序的目的, 审判者不仅仅严刑拷打, 连欺诈和犯罪的手段都可以用上。《折狱龟鉴》李崇审理案件时, 对案件有怀疑, 就指派两个人装作受犯罪嫌疑人的弟弟所托 (嫌疑人之前声称他的弟弟已经被人杀死了) , 来找嫌疑人领取财物。结果犯罪嫌疑人果然上当, 拿钱物交给那两个人, 从而证明了他的弟弟还没死, 他在撒谎, 于是案件得以侦破。
在《威尼斯商人》一剧中, 夏洛克与安东尼奥签订借贷契约, 安东尼奥到期未能还款, 夏洛克向法院起诉, 要求其履行契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其审判过程是:公爵传唤双方到庭, 首先试图调解, 但未能成功, 于是请来专业法官。法官请双方确认事实, 检查证据后, 也试图调解, 不成。法官判决执行合同, 但是认为合同有缺陷无法执行。于是原告夏洛克请求撤诉, 但法官做出夏洛克企图谋害公民的判决, 没收夏洛克财产, 案件结案。
这件看起来很平常的借贷案件, 因为一件事而变得不平常了。当签订借贷契约时, 夏洛克和安东尼奥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在违约人的身上割下一磅白肉。“在约里载明要是您不能按照约中所规定的条件, 在什么日子、什么地点还给我一笔什么数目的钱, 就得随我的意思, 在您身上的任何部分割下整整一磅白肉, 作为处罚。”从安东尼奥身上割下一磅肉, 很可能会导致他的死亡, 按照现在的法律观点来看, 这份契约违背了公序良俗, 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是无效的。但是, 按照欧洲中世纪的法律, 在契约里作出限制人身自由权的做法, 是合法的。“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不能还债的情况下, 债权人可以把债务人用锁链牵着带到市场上去卖为奴隶, 如果有多位债权人的话还可以把债务人砍成几块。”[9]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订立的合意就是契约, 而契约就是法律。夏洛克和安东尼奥就“一磅肉”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签订, 并且经过了公证, 具有法律效力, 这使得这份契约成为一项具有强制力的法律。“私约等于国法。在法国大仲马的小说《基督山伯爵》书中, 当摩莱尔公司无力兑现自己开出的期票时, 父子两人就试图自杀谢罪, 用血来洗清耻辱。”[10]即使在中世纪后期, 商人欠债不还, 违背契约, 仍然是一项被世人唾弃的行为。
剧中, 虽然包括公爵在内的诸多人士以谴责和请求的方式要求夏洛克慈悲, 放过安东尼奥, 但是没有任何人否认这份契约的合法性。作者也通过多人多次说出了在普罗大众心中契约的合法性和崇高的地位。夏洛克:“我也已经指着我们的圣安息日起誓, 一定要照约执行处罚;要是殿下不准许我的请求, 那就是蔑视宪章, 我要到京城里去上告, 要求撤销贵邦的特权。”鲍西亚:“那可不行, 在威尼斯谁也没有权力变更既成的法律;要是开了这一个恶例, 以后谁都可以借口有例可援, 什么坏事情都可以干了。这是不行的。”[11]162
在西方文化中, 契约文化源远流长, 其渊源可以上溯到古希腊与古罗马。契约不仅是经济、法律的观念, 还是宗教神学、政治学、哲学的重要观念。犹太教的经典《旧约》就以“约”为名, 强调上帝和人类的几次订约。第一次是上帝和挪亚立约:人类应向上帝献祭, 不吃带血的畜肉, 上帝则不再发洪水 (彩虹之约) .第二次是上帝和亚伯拉罕立约, 上帝眷顾、庇护亚伯拉罕及其子孙。亚伯拉罕须对上帝尽忠尽信, 亚伯拉罕全族的男子应以割礼为这项约的标志 (选民之约) .第三次是上帝和摩西立约, 作为上帝引领以色列人出埃及的代价, 犹太人应以他们的头生子及头生的牲畜为献祭, 并严格遵守“十诫”.基督教的经典《新约》, 就是相对于旧有的上帝与人类的约而言的:耶稣作为上帝之子为人类流血而豁免人类的罪孽。教徒要受洗礼, 领圣餐, 喝红酒, 就是基督和人类之间新约的标志, 《旧约》与《新约》中上帝与人立约, 凡违背了这些约的人都受到了上帝的惩罚, 因而受到其教徒的忠诚与信仰, 契约体现的诚信守约、平等、自由观念深入人心, 形成了“契约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中世纪后期, 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 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 契约成为了商品经济的主要方式, 契约被赋予新的蕴意。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直接充当了法国大革命的理论基础, 并被西方各国在政治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 建构了现代的西方政治体系。
三、戏剧揭示的不同法律文化
从上文对两部经典戏剧的分析可以看出, 中西方在法律文化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第一, 对法的认识的差异。杜宝制定法律、实施法律、随意关押、审讯嫌疑人, 到后来遇上皇帝钦审而不得不屈服, 身份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身份为什么有这么大的作用, 就在于身份是“礼”的核心内容, “礼”是社会的基本制度。一个人有什么样的身份, 决定了他享有什么样的待遇和权利。孔子谓季氏:“八佾舞於庭, 是可忍也, 孰不可忍也!”[12]儒家宣扬的三纲五常、忠孝仁义, 均是以身份为基础的。所以, 中华法系以“礼”为核心, 出礼入刑, 用礼作为调节社会矛盾的基本手段;德主刑辅, 以德作为社会的价值目标, 礼和德大于法, 成为中国人普遍遵循的价值观念。而英美法系以权利为轴心, 通过契约确立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契约即法律。人与人之间不以身份论高低贵贱, 更不提倡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相对而言更加自由和平等。夏洛克与安东尼奥在自由平等的情况下签署了一份契约, 规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个契约即使有瑕疵, 公爵和法官也不能否决它的效力。
第二, 法的价值取向差异。按照现代的观点看, 杜宝因为柳梦梅冒充亲戚, 就随意关押、审理、拷打他, 没有任何的证据, 判决的结果也更加荒谬---处决柳梦梅, 用刑事的判决处分民事案件。官员有这么随意的权力, 在于中华法系的价值取向是实体正义。实体正义就是结果正义,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犯罪的人受到刑罚、无罪的人不被定罪、罪刑相适应。为了达到这三个目标, 法官可以采用各种各样包括诈骗的方式, 利用各种各样甚至犯罪的手段, 程序在此毫无价值。只要达到正义的结果, 程序完全可以无视, 反而受到人们的称颂。而英美法系的价值取向是程序正义, 即法律的运行必须符合正当的程序, 例如: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 法官必须听取庭审双方的陈述等。显然, 这些程序本身就具有独立的价值:如果一个人可以自己审理自己, 结果必然对他自己是有利的。所以英美法系认为程序比权利本身更为重要, “程序先于权利” (Remedies proceed rights) .权利由程序来设定, 从程序中推导出权利。在《威尼斯商人》中, 公爵不能自己担任法官或任命一位官员当法官, 而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选择一位有学问的博士担任。所以, 在确定法官时, 当庭宣读了法学专家培拉里奥的来信, 以证明法官是依据法律的程序确定的。在审判时, 鲍西亚必须遵循程序, 先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再确认契约的存在, 再让双方充分辩论, 最后处以相应的判决[11]158-162.
不同的国家, 有不同的习俗, 不同的法律观念, 甚至是不同的价值取向。中国传统文化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家天下”观念和相应的“身份”制度, 与西方国家以“个体”为基础建立的契约制度相比, 有着巨大的差异。在“一带一路”的大环境下,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商务贸易, 开展商务活动与交流时, 必须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 了解对方根深蒂固的文化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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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1) 参见莎士比亚。莎士比亚文集[M].朱生豪, 译。北京:京华出版社, 2010:128.“白肉”一词的翻译有待商榷。原文如下:In such a place, such sum or sums as are express'd in the condition, let the forfeit be nominated for an equal pound of your fair flesh, to be cut off and taken in what part of your body pleaseth me.Fair一词可以修饰皮肤和头发, 指颜色的白皙, 肯定不能用来修饰肉的颜色。夏洛克也没有必要在契约中说明肉应该是什么颜色的。汉语中, 白肉是指那些在做熟之前是浅颜色的肉。Fair此处应该与equal并列, 修饰pound一词, 意为“应得的”.
(2) (2) 参见莎士比亚。莎士比亚文集[M].朱生豪, 译。北京:京华出版社, 2010:158.“到京城里去上告”的翻译有待商榷。原文是:And by our holy Sabbath have I sworn to have the due and forfeit of my bond.If you deny it, let the danger light upon your charter and your city's freedom.“the danger”是特指的, 即不遵守“Sabbath”所带来的危害。《申命记》和《以赛亚书》, 都把安息日同义行联系起来:“你们当行公平、行公义……, 谨守安息日而不干犯, 禁止己手而不作恶, 如此行, 如此持守的人便为有福。”违背安息日, 会带来饥荒和瘟疫, 受到外族人的打击, 不能得到拯救。此处的意思是:要是殿下否决我的请求, 上帝会降下灾难, 毁灭威尼斯的秩序和自由。从宗教角度看, 译者用皇权替代夏洛克的宗教信仰;从法律角度看, 译者把danger翻译为去京城上告, 把freedom翻译为特权, 暗含皇权大于法律的意思, 与原文的法律精神不符。
原文出处:莫代春,方晓梅.一样的庭审,不一样的法律文化——《牡丹亭》和《威尼斯商人》庭审比较[J].湖北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35(02):5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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