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问题背景
社会科学有两方面的旨趣,一方面,旨在理解社会事件的意义和联系; 另一方面,旨在解释它在历史上成其为这样而不是那样的原因。然而这两种旨趣似乎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因为要理解事件的意义恰恰在于其不能满足于以规律的方式把握,而解释它的原因又必须诉诸因果关系之合规则性的知识。
那么,意义理解(简称“理解”[understanding]) 和因果解释(简称“解释”[explanation]) 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 对此问题主要有三种立场: 自然主义、反自然主义和多元论。自然主义试图坚持某种程度的科学统一性,认为因果解释才是社会科学的核心任务。反自然主义强调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异质性,着眼于意义理解或诠释理论的发展,贬低因果解释在社会科学中的方法论地位。多元论延续韦伯未尽之事业,主张理解与解释在社会科学中均是不可或缺的。
理想类型方法(methodology of ideal type,下称MIT) 是韦伯提出的多元论社会科学方法论纲领,它是社会科学理想化方法的方法论基础,所以 MIT 在方法论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如弗里茨·马克卢普(Frutz Machlup) ,1978[1]; 玛丽·摩根(Mary S.Morgan) ,2006[2]; 利亚德·阿罗诺维奇(Hiliard Aro-novitch) ,2012[3].当代自然主义和反自然主义均对MIT 提出批判,然而更为重要的是,针对 MIT 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因果机制探索何以可能,批判实在论提出了本体论和方法论上的改进,笔者赞成其本体论改进,但质疑其方法论改进,具体而言: 批判实在论在方法论上提出了 RRRE 模式以取代 MIT,二者的逻辑基础虽然都是回溯,但 RRRE 模式更契合最佳解释推理对回溯的推进,亦即通过可爱性原则和可能性的关系来反映理解和解释的互动关系。然而最佳解释推理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推理形式。因此,关于理解和解释之间的关系还需进一步探究。
二 理想类型方法(MIT)
韦伯对于理解和解释的关系持多元论立场,认为虽然社会科学的主题是价值关联的,但只要社会科学家秉持价值中立的方法论原则,就可以保证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MIT 是韦伯方法论的核心,它是在论证社会科学的客观性时提出的。
(一) 理想类型与 MIT
理想类型是研究者建构出来的一种纯粹的思想图式,故不可能经验地存在于任何实在之中,但也不是随意的虚构,理想类型的构建过程要运用客观可能性范畴(如因果性范畴) ,在该范畴中,历史实在及其“成分”被一个无限的因果网络安排在某个固定的位置---因果关系中。据此,“我们以抽象的方式把在事件的材料中发现的一部分条件分离出来,成为‘可能性判断’的对象,以便根据经验规则获得对事件之具体的成分的因果‘意义’的洞识。”
很明显,理想类型是研究者以“抽象的方式”分离出来的,其作用是和现实相比较,并根据经验规则得出对具体成分的因果意义的理解。帕森斯将韦伯的这种 MIT 概括为如下几个步骤:(MIT1) 把这个复杂的历史个体加以分析,分解成为一些各自都可以根据一种一般经验规则加以归类的成分;(MIT2) 对于这种一般的经验规则预先有所了解;(MIT3) 假设去掉或改变过程中的一个或数个因素---需要研究的就是这一个或数个因素是否是该过程结局的导因;(MIT4) (去掉或改变了一个或数个因素之后)猜想(运用客观可能性范畴) 预期的事件会是什么样子;(MIT5) 把关于可能的发展过程的假设的概念同事件的实际进程加以比较;(MIT6) 根据这一比较,如果实际发展过程同可能发展过程不同,那么可以认定这种差异是由“被设想去掉了或改变了的”那个因素造成的。另一方面,若是设想中改变的并未带来不同,则说明所研究的这些因素并没有什么因果关系上的重要性。
针对上述概括,两个问题凸显出来: 韦伯所说的一般经验规则是什么? MIT 中的因果关系指的是什么样的因果关系?
(二) 意义上妥当是因果上妥当的必要条件在韦伯那里,这种一般经验规则并非类似于自然科学的普遍规律(恒常联系) ,而是行动者在具体情境下的行动原则。韦伯举了一个例子: 一个性格易怒的年轻母亲被孩子的倔强行为激怒,她狠狠地打了孩子一记耳光。事后,她向老公辩解说,如果她在那一刻不是已经与女厨师争吵而被激怒,那么她不会以冲动的方式管教孩子。她请他注意自己有关她的“经常性动机”的“经验知识”,那些动机在绝大多数完全可能的状况下本来会导致另外一种不那么非理性的结果。换句话说,她宣称那记耳光是一种偶然反应,而不是合适的反应。[4]97这里一般经验规则是“有关她的‘经常性动机’的‘经验知识’”,是一种统计性规则,但是这种规则被使用的目的是说明在通常情况下行动者动机导致的结果是理性的。
这一规则预设行动者对达到目的的手段的算计是符合理性的。
并且韦伯强调,理想类型所指的这种一般经验规则必须与行动者的主观意向相联系。他说: “对一个典型的行动(可理解的行动类型) 所做的因果性诠释,意指其被宣称是典型的过程,既可以在意义上妥当的(sinnhaft ad?quat) 展示出来,又可以因果妥地(kausal ad?quat) (不论何种程度) 确认。不管我们处理的是外在的或心理的过程,也无论这种过程的规律性在精确估算下的几率有多高,只要是缺乏意义的妥当性,它就仍然是个不可理解的统计几率而已。”[6]33因而,“只有在那些和某种社会行动的可理解的主观意义相吻合的统计规律上,我们方可建 构 出 可 理 解 的 行 动 类 型,亦 即 社 会 学 规则。”[6]33 -34这些社会学规则就属于理想类型。
至此可知,韦伯的多元论要义在于理解是解释的必要条件; 社会科学的目的是理解行动的意义,获得对行动的因果诠释,为达到这一目的而建构的理想类型必须既是因果上妥当的,又是意义上妥当的。
(三) 价值中立与工具 - 目的理性
意义上的妥当性指在知识层次上满足行动者主观心灵的特定目的[6]32.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 基于外在于行动者的经验统计性规则如何与行动者的特定目的或者心理状态联系起来呢?
这个问题关涉到上面所讲的价值中立和价值关联。如上所说,价值关联指研究者的研究旨趣决定了选择怎样的研究主题以及经验分析的问题是什么。研究者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理解行动的可能意义,从而以概念构建的方式设定行动者可能的目标和价值,研究主题以及经验分析的任务就是批判地考察这些设定目标,从而显示行动者的价值。
价值中立要求,一旦目标确定,研究者就应在研究中摒弃自己的价值判断,而理想类型是假定目标已给定,对达到目的的手段的揣想。因而,理想类型实际上是对经验性规则和行动者目的之间联系的一种虚构。它的任务就是达致对行动者的目的的合理性理解。因而,对理想类型的检验不在于其是否与经验实在相符合,而在于该类型是否服务于理性地(逻辑的或数学的) 确证行动的主观意义(或文化意义) .这是为什么呢?
理性的确证是理性的理解或诠释学理解的目标,理性的理解指“以知性直接而清楚地掌握主观意义的理解,在最极致的情况下表现为与数学公式或逻辑命题相联系的意义关联”[6]23.比如,当某人引用 2 +2 =4 这样的数学公式或者以勾股定理进行推演,或者当她依据“普遍接受的思考模式”推演出逻辑上的正确结论时,我们可以完全清楚地理解其意义关联。这里,“普遍接受的思考模式”韦伯指的是目的 - 工具理性。
显然,理性的确证预设了目的 - 工具理性行动的理性标准是被研究者和行动者共享的。也只有基于此预设,才可能构建理想类型,把经验的统计规则与行动者的主观意向联系起来。然而,MIT 也因此遭受指责。
三 对 MIT 的批评
对 MIT 的批判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批评韦伯对意义的理解; 第二类针对价值中立原则,认为目的 -工具理性不适于作为合乎理性的典范; 第三类否认意向性因素具有因果效力,也就是说意义的恰当性和因果的恰当性不能同时兼具。
(一) 意义与规则
第一类批评主要来自于反自然主义,他们不同意韦伯对意义的理解,对其批判主要从两方面: 理解社会科学概念如何可能,构建社会科学概念框架如何可能。温奇开启了第一个方面的批判,吉登斯则是第二方面批判的代表。温奇根据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即使用”语言游戏观,指出: 识别行动的意义要将行动放入特定社会背景下考察,其关键在于掌握在该社会背景下所遵循的规则,而不是对行动者主观意向的理解。
因此,温奇认为,韦伯理想类型的方法企图将社会关系从行动者的行动所体现的观念中剥离出来,这是不可能的。故韦伯的 MIT 是不成功的。温奇的批评有一定道理,那就是基于一定的生活形式,意向、动机才是可理解的。然而,温奇走向了极端,认为所有行动都是受规则支配的。而这些规则是由行动者所在的生活形式决定的。这似乎蕴涵着我们要用行动者的语言做出对其社会行动的阐述。这会使得社会科学变得不可能。因为如果这样,我们的参与会影响甚至改变行动者所处的语言游戏,或者当我们面对的是一个没有类似于我们的社会诠释之实践的原始社会的话,用这个社会的语言构造我们的诠释,几乎是不可能的。
吉登斯提出了双重诠释学,在预设社会科学家以及行动者均为理性者的前提下,论证构建社会科学概念的可能性。主张社会科学的概念框架就是社会科学家建构的,但是这些概念的意义本身是属于行动者构建的生活形式,社会科学家既是日常生活者又是专业研究者: 作为日常生活者理解和参与构造概念的意义,作为专业研究者创造专业概念框架对意义作重新诠释。双重诠释学可以说是对韦伯的一种批判性发展,一方面吸收和回应了温奇关于意义理解的批判,另一方面具体阐述了理想类型与日常概念之间的关系。然而,吉登斯尚留下两个问题:
一是双重诠释学得以可能是基于合理性预设的前提下,但吉登斯并未讨论由于对合理性的反思带来的辩驳; 二是吉登斯基本认同韦伯的多元论进路,在因果妥当性和意义妥当性的关系问题反对诠释学的立场,但是对于因果妥当性未做深入探讨。
(二) 目的 - 工具理性与交往理性
第二类批评质疑理想类型得以构建的理性预设。MIT 得以成立的前提是预设了目的 - 工具理性是研究者和行动者共同的理性判断依据。然而,在跨文化研究中,这一预设显示出局限性。雷克斯·马丁举出这样一个例子: 一个土著人,意外地在他自己腿上造成了一处刀伤。他试图用清洗小刀来治愈他的伤口,可是伤口本身并没有被包扎。我们现在提出对这个(真实) 陈述的解释: 那个人想治愈他的伤口,并相信清洗他的刀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
尽管该解释陈述了行动者的手段/目的信念,我们却仍不能理解,为什么他清洗他的刀却不管他的伤口。
这说明土著人并非遵从目的 - 工具理性,在此类研究中,无论是理解还是解释,都面临一个困境: 要么假定目的 - 工具理性是研究者和行动者共享的价值体系,但是会导致辉格式解释; 要么承认研究者和行动者双方各自有一套价值体系,那么理解或者解释何以可能呢?
哈贝马斯提出了基于交往理性的交往行动理论,指出目的 - 工具理性的特质在于其宰制或支配功能,目的 - 工具理性行动不但不能发挥人的主体性,反而成为压制人的手段,所以不具备合理性,任何将理性等同于目的 - 工具理性的主张都是意识形态。一个行为是否合乎理性,只能在这种行为和其他行为的关系中加以认定,这时候互动双方的言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交往互动中为达到相互理解而做出的行动才是合乎理性的,这种理性被他称为“交往理性”.但是,哈贝马斯的目标在于构建一种批判理论,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异化,规范和重构资本主义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因此,他虽然对韦伯的理性化模式予以批判,而且基于交往理性重新论证了存在一种普适的价值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但并未进一步重建一种新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模型。
(三) 理由不是原因
第三类批评延续温奇关于社会背景对理解行动者意向的重要性,否认因果妥当性与意义上的妥当性可以同一于社会科学解释中。他们认为主要理由的社会背景在意向性行动的解释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因此,意义上妥当的解释必须包含主要理由与行动之间的规范性关系。
而因果解释有一个必要条件 R: X 因果地解释Y 仅当 X 是 Y 的因果历史中的一个事件(或过程) .这个表达被称为“本体论模式”,它蕴涵着解释是事件或实体间的关系,而不是语句之间的关系。根据这个条件,规范性关系不能算作因果解释的解释项,因为意向(即主要理由) 不是事件也不是过程。因此,意义上妥当并不保证因果上妥当,即主要理由不是原因。
上述批评的错误在于: 将本体论的问题和认识论的问题混到一起来谈。条件 R 是把因果关系当成一种事件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对因果解释是一种本体论解读。但是,讲到主要理由与行动的关系又是从认识论层面来谈的。因此上述批评是站不住脚的。但是,由此却引出两个相关的论证路径,一个是原因和理由的关系; 另一个是从本体论和认识论两个层面对因果关系的分层解读。前一路径以戴维森为典型,后一路径以批判实在论为代表。戴维森在其著名的文章《行动、理由和原因》中曾经论证过“主要理由即原因”.其基本思路如下:R 是主要理由,解释在描述 D 下为什么行动者实施行动 A,仅当 R 构成了行动者倾向具有某一性质的行动的前态度,并且行动者在描述 D 下相信 A 具有那个性质的信念。
语句的关系例示了事件的关系,而根据主要理由对行动的描述就例示了“合适的”因果关系,处于“合适的”因果关系中的信念、前态度导致了后续事件,即行动。规范性关系被包含在前态度中,故而规范性关系也可能作为因果解释的解释项。
但这样的分析并不会令社会科学哲学家满意,因为戴维森预设了理性化行动就是对行动的前态度和信念等主观意向的描述,但经过温奇、吉登斯等人的批评可知: 理解行动的意义不能独立于社会规则而探究主观意向,所以戴维森的讨论更适合心灵哲学而非社会科学哲学的讨论。
综上所述,当代社会科学哲学上述各派对韦伯关于意义、价值中立和意向性因果关系均进行了批判和改进,但对于解释中的因果恰当性并没有给出进一步澄清,因而也没有针对 MIT 提出新的方法论纲领。据我们所知,批判实在论对因果关系的分层解读为此提供了一种可能的超越性视角。
四 批判实在论对 MIT 的批评和改进
批判实在论是由巴斯卡提出的,其最重要的哲学主张是分层的本体论,并且在本体论领域把重心由事件和事态转移至产生这些事件与事态的结构和机制。他指出,无论是实证主义、反自然主义还是韦伯都犯了同样的错误: 都认为只有事物之间的经验恒常关系才是科学追求的目标。只有在科学实在论的本体论前提下,才能在“科学发现的逻辑”引领下,制定出真正的“科学研究的纲领”.[11]2本节首先梳理巴斯卡的上述思路,然后考察巴斯卡的新“纲领”---探寻因果机制的 RRRE 模式,得出结论: 该模式和 MIT 模式的方法论基础都是回溯推理,但是相比于 MIT,RRRE 模式在两个方面有突出改进: 第一,其中的因果概念得到了澄清; 第二,RRRE 模式更契合最佳解释推理对回溯的推进。
(一) 分层的本体论
在巴斯卡看来,知识有两面(sides) : 不变的维度(intransitive dimension) 和可变维度(transitive di-mension) .前者凸显知识所捕捉到的机制独立于认识活动,而后者强调知识产生是一个依赖于人类的社会行为。科学作为生产知识的活动,就必然具有这两面,并且在这两个维度间贯通。如果只强调可变维度,则会产生“认识论谬误”,从而使得知识脱离于真实世界而存在,这使得“科学”无法促进人类对真实世界的任何了解。为了避免“认识论谬误”
就必须同时考虑知识的两个维度。为此,巴斯卡提出了分层的本体论。
分层的本体论认为,实在由三个由浅至深的层次所构成: 经验域(domain of empirical) 、实际域(do-main of actual) 和真实域(domain of real) .如图 1 所示: 这三个领域依次包含,即实际域包含经验域,真实域包含实际域和经验域。人类的经验生活存在于经验领域; 实际领域除了包括经验还包括事件,但事件不一定能被我们经验到,但可以通过它们的作用来认识到其存在; 而真实域包含经验、事件和机制,人类无论如何都无法利用自身的理念来直接触及世界运行的机制,只能通过科学活动发现或接近机制。
批判实在论进一步认为,经验和事件都必然产生于某种特定的机制之中,因此,“世界是由机制而非事件构成的”[12]37.科学的目的在于发现这些深层机制,而不是科学认知上的恒常联系或者因果关系(causal regularity) .这恰恰是实证主义、反自然主义和韦伯的错误之处。那么,深层机制和因果关系是什么关系呢?
(二) 深层机制和因果关系之间的关系
在巴斯卡看来,机制就是事物起作用的方式。机制存在于事物本身的结构内或者存在于事物与事物所构成的结构中。一事件的发生就是事物中的机制被启动了,因此,机制是事物或事件发生的深层原因,或者说使得事件发生的是因果机制,而不是科学认知上的因果关系。因果机制所具有的必然性比上节所提的“R 条件”更强,不但说机制的启动(在没有其他机制干扰的情况下) 必然产生结果事件,而且指即使在未被启动之下,机制也必然存在。
但值得注意的是: 机制虽然可促使结果事件必然发生,其启动与否和是否体现,却是或然的。
那么,科学活动怎样才能获得对深层机制的可能描述呢? 巴斯卡认为只有通过科学活动创造出“人为的封闭系统”,使得该体系内的因果关系趋于稳定化,就能够接近对因果机制的可能描述。这里,因果关系是科学认知意义上的,具有或然性,但其得以稳定的基础是因果机制,因果机制具有本体论上的必然性。因此,有学者说巴斯卡的批判实在论是“在本体论绝对主义前提下强调认识论的相对主义”[11]1因果机制是事件发生的深层原因,因果关系是科学活动所获得的对因果机制的可能描述,因此因果关系可能是错的,它需要通过科学活动不断地检验,也能帮助科学不断地接近真实,接近因果机制。
这就是巴斯卡的批判实在论因果观。韦伯对因果关系语焉不详,温奇、吉登斯、哈贝马斯等人把因果关系理解为经验上的恒常关系,瑞斯玖德把因果关系等同于本体必然性,相比而言,巴斯卡的因果观明确地区分了本体上因果必然性和认识论上或然的因果关系,并且据此阐明了科学的统一性在于都是对因果机制的探寻。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批判实在论关于事件生成机制的认识,要比实证主义和反自然主义的认识更深刻[13].
(三) RRRE 模式
批判实在论虽然认为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在本体论上统一的,但认为在具体结构上,社会结构有别于自然世界和自然结构,具有如下特征: 行为依赖性: 社会结构的存在并不独立于其所影响的行为之外; 观念依赖性: 社会结构的存在也不是独立于行为者的行为观念之外的,行为者的观念组成了所描述事实中的一部分,并不外在于这些事实; 时空依赖性: 社会结构只有相对的持久性,以至于其显现出来的趋势是相对于一定时空的。上述三种特性正是吉登斯双重诠释学所表达的社会特性,但是巴斯卡由于有批判实在论的因果观,所以可以进一步阐明解释和理解的关系。
巴斯卡认为,正是由于上述特性,社会科学活动不可能像自然科学那样创造“人为的封闭系统”,更无法完全保持数据的真实性,所以价值中立是几乎不可能实现的。社会科学的任务是对开放系统中的历史事件进行非预测解释(non - predictive explana-tion) : RRRE 解释模式。它由四个阶段组成: (R1)对事件进行因果分析或分解(resolution) ; (R2) 对分解出的组成成分进行理论重述 (redescription) ;(R3) 通过规范性的陈述(normic statements) 回溯(retroduction) 出这些组成成分的原因; (R4) 排除(elimination) 其他的原因。[12]115让我们把 RRRE 和 MIT 相比较,形式上看,R1和 MIT1 都讲因果分析; R2 与 MIT2 表达同一个阶段,MIT 中的一般经验规则是有意义的统计性因果规则,对这类规则有所了解也就是理解,能理解体现在能对其进行理论重述; R3 和 R4 相当于 MIT3-MIT6 四个步骤的合取。但内容上看,两个模式有三处重大不同,(1) 因果观上不同: RRRE 模式的因果观是批判实在论的,比 MIT 含糊其辞的因果观有了重要的改进; (2) 基本预设不同,MIT 要求价值中立,工具 - 目的理性是其基本预设,但 RRRE 基于分层本体论,认为社会世界是个开放系统,故而批判价值中立,坚持批判理性; (3) 逻辑基础有改进,依据巴斯卡所说: “回溯论证(retroductive argument) ,也就是从某现象的描述、回溯到产生该现象之某物的描述的一种论证。”[14]11RRRE 和 MIT 的逻辑基础可以说都是回溯,但二者对回溯的侧重是不同的,MIT 侧重于珀斯意义上的回溯,RRRE 则更侧重于后来由利普顿等人对回溯的发展,即最佳解释推理。
回溯最早由珀斯(C. S. Peirce) 提出,其形式如下: 令人吃惊的事实 C 被观察到了; 但是,如果假说A 是真的,C 当然也是真的; 因此,有理由猜测 A 是真的。珀斯一再强调,回溯性假说不同于理论,回溯是猜测一个假说或者发现一个概念的逻辑,至于假说 A 是否是真的则属于科学验证的范畴。同样韦伯的 MIT 也只是旨在对行动或事件的意义,而不重视理想类型与实在是否相符合; 那么,回溯是否体现了 MIT 关于意义恰当性和因果恰当性同时兼具的要求呢?
在珀斯的回溯形式中,假说 A 是一个尝试性的猜测,其能否被承认取决于 A 能够解释引起惊奇的现象 C 或者至少是其中的某些现象。因此,回溯的重要特征是: 通过解释上的考虑而产生猜测性假说。但什么是“解释”? 以及“解释上的考虑”所依据的合法性规则是什么,珀斯语焉不详,只说“它的合法性依据一些与其他种类推理的原则截然不同的原则。”[15]
利普顿等人由此提出最佳解释推理,认为解释就是对“为什么 P 而不是 Q”的回答,而不只是对“为什么 P”的回答。故而,是一种比较性解释,解释上的考虑所依据的原则就是用来过滤 Q,而留下 P.这个原则是所谓的“可爱性(loveliness) 原则”,最佳解释就是最可爱的解释,亦即提供了最多理解的解释。可爱性不同于可能性(高的验后概率) ,可爱性与潜在的理解有关,可能性和“真”有关[16]58,但“可爱性是可能性的向导,用以使这一建议得以工作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这样来理解,即把这一过程看作是在两个阶段上运行的。解释的可爱性被用来作为似然性(给定 H 时 E 的概率) 的征兆,并且似然性对于可能性或验后概率的决定是有帮助的。”[17]
验后概率高的假说相当于韦伯所说的统计性规则,但是在回溯中验后概率高并不等于更可爱,而是反1要条件。
可见,最佳解释推理中可爱性之于可能性的关系,相当于 MIT 中意义恰当性和因果恰当性的关系。不过,利普顿认为最佳解释推理是“一种特殊的归纳模型”[16]55归纳通常被视为科学验证范畴,它对假说与实在的符合有所要求,因此最佳解释推理暗含了一种实在论诉求,在这一点上,RRRE 模式的批判实在论立场与之更为契合。韦伯和珀斯则站在另外一边,从逻辑上珀斯强调回溯是独立于归纳(笔者注: 珀斯理解的归纳为简单枚举) 的推理模式,利普顿则从现代归纳逻辑(以贝叶斯主义为主)出发,比较回溯和归纳的关系; 从哲学立场上看,韦伯持工具主义立场,其 MIT 在逻辑上和珀斯的相契合,而巴斯卡持实在论立场,其 RRRE 模式在逻辑上和最佳解释推理相契合。因此可以说,在方法论上,批判实在论的 RRRE 模式是对 MIT 的改进。
五 结语
综上所述,韦伯对解释和理解的关系持多元论立场,其要义在于理解是解释的必要条件,社会科学的目的是寻找原因,获得对行动的因果诠释,为达到这一目的而构建的理想类型必须既具有因果妥当性又具有意义妥当性。然而,其对于意义、价值中立原则和意向性因果关系的理解均受到当代社会科学哲学的批评,在批判者的改进方案中,批判实在论显得更有优势。首先,它在本体论上提出了分层的本体论,把因果机制放到了本体论层面,也为科学的统一性提供了一种本体论说明,即: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目的都是对因果机制的探究; 其次,它区分了深层因果机制和科学认知上的因果关系,由此澄清了对因果关系的偏狭理解而导致的误解,提出了一种超越实证主义和反自然主义的社会科学哲学新立场,即“在本体论绝对主义前提下强调认识论的相对主义”; 最后,批判实在论提出的 RRRE 模式和 MIT 的方法论核心虽然都可以说是回溯,但 RRRE 模式更契合最佳解释推理对回溯的推进,亦即通过可爱性原则和可能性的关系来反映理解和解释的互动关系。不过,笔者在另一篇文章中指出: 最佳解释推理一旦被给予严格的表述,要么相当于贝叶斯推理,要么相当于决策推理,因而失去自己的独立性。[18]
因此,关于理解和解释之间关系的多元方法论还需进一步地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