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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因果关系”在韦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应用

来源:广东社会科学 作者:刘涛
发布于:2019-11-06 共9591字

  摘    要: 适当因果关系是韦伯在具体的考察历史实体—例如《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的新教伦理生活方式与现代资本主义兴起关系时运用的重要概念, 这一概念也集中体现了贯穿韦伯思想始终的方法论观点。韦伯对适当因果关系的运用结合了其对新康德主义文化科学的继承及其对社会科学中极端实证主义倾向的批判。从法学中引申出来的“适当因果考察”被韦伯改造为基于历史实体之文化比较的社会科学方法。通过对适当因果关系在具体历史研究中的运用, 康德的“客观可能性”概念在韦伯的思想中呈现出文化意涵。适当因果关系是韦伯阐释性的社会学基本思路的体现, 是从“理解”的视角考察社会行动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 韦伯; 适当因果关系; 历史实体; 客观可能性; 社会科学方法论;

  纵观韦伯的学术历程,他很少将自己的思想体系中的抽象要素及其方法论单独拿出来讨论,而是更喜欢结合具体的历史与经验,结合不同的类型来灵活运用它们,甚至在不同的分析层面上赋予其不同面向的含义。1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特别是在第一部第二章中,韦伯通过对适当因果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历史性个体 (实体) 概念的考察,用一种具体的、个别科学的研究,展示了他认为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正如艾伦·布鲁姆所言,韦伯通过对加尔文主义者的考察,使得一种与自然科学完全不同的因果关系理论浮现出来。2

  在中文文献中,关于韦伯的研究—无论从制度论、文化论,还是从较为单纯的方法论的角度,都有丰富的研究成果。不过,专门针对韦伯经验性研究中所提及的“适当因果关系”进行研究的论文着述却不多见。3值得注意的是,适当因果关系是一个法学,特别是法教义学上经常使用的概念 (一般在法学研究中被称为“相当因果关系”) 。相关法学论着对此概念有较为深入的探讨,但在社会学界并未引起关注。笔者认为,适当因果关系概念关系到正确理解韦伯极为关心的社会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因为无论从韦伯研究中的文化脉络,还是从当下社会学研究中的实证主义倾向来看,韦伯对于具体社会制度的研究似乎都难免受到“主观主义”、“唯理主义” (idealism意义上的) 的指责,从而背离韦伯自诩的“价值中立”态度。4厘清韦伯在具体经验研究中运用的“适当因果关系”,并将这一概念的具体运用和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整体框架结合起来,是正确评价韦伯,也是反思现代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一种有益尝试。

  一、历史实体:韦伯对新康德主义哲学的继承与改造

  首先需要阐明的是,韦伯对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这些现象的考察,是以所谓的“历史实体”,这种与历史真实相区别的概念展开的。这一概念本身说明了韦伯对运用纯粹的自然科学方法考察社会现象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的怀疑。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韦伯思想中浓厚的新康德主义哲学痕迹。

  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第一部第二章开篇就指出:

  “‘资本主义的精神’这对象……只能是一个历史实体 (historisches Individuum) ,也就是说那必定是个在历史真实当中的各种关联的复合体,是我们就其文化意义的观点在概念上总绾成一个整体的那种实体。”5

  这一句话能够反映出韦伯社会科学方法出处和思想基础。历史实体与历史真实的区分是新康德主义,特别是李凯尔特思想的体现,是文化科学研究方法的体现。文化科学说明变动不居、具体的特殊性即不可重复性,使用的是理解的表意化方法。6李凯尔特 (西南学派) 沿袭的德国“精神科学”传统以及新康德主义思想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6韦伯从新康德主义出发的立场,以历史真实为参照所构建的因果 (逻辑) 解释,及其所要使用的范畴,是可以被直接经验的。也就是说,韦伯不将社会学定位成纯粹作个别描述的精神科学,也不定位为如自然科学的一般的普遍规则科学。他想要藉此避免将文化成就视为独立的现象。7

  新康德主义认为,知识并不是简单地源于经验,我们是通过赋予经验事实某种意义来理解经验事实,从而使得我们能够按照所观察到的意义组织起来。一个先验的范畴/概念如果与参与感性经验现象的构成,加在感觉素材上,即可构成普遍经验、现象,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这些先验的范畴是构成性的。6这也是在韦伯方法论中所强调的研究对象的构成性。可以说,历史实体是以历史真实为基础形成的一种具体的思维构建,从而去检验存在于特定文化意义之内的现象之间的关联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韦伯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确属概念主义和唯理主义 (idealism意义上的) ,即不试图对可观察的现象进行直观反映,而是进行一种智识上的构建、一种在逻辑上可以解决的模型,从而用来组织对经验中可观察事物的研究。
 

“适当因果关系”在韦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应用
 

  这也是为什么韦伯认为历史实体这一个概念在内容上涉及了个体性、独特性且有意义的现象,因此不能用概念的方式加以定义:

  “终极的概念掌握并不在于研究的开端,而必定是在研究的结尾;换言之,我们此处所谓的资本主义“精神”的最佳的—亦即我们此处所关切的观点看来最适的—定义表述,必定会在探讨的过程中且作为其主要的成功显露出来。”5

  历史实体概念的构建性在这段话中被表达出来。“历史实体”具有不可重复的独特性,因此不属于规律问题,而是具体因果关系的问题。韦伯把这种具体因果关系称之为“客观可能性”,而把规律称之为必然性。8这些都是康德哲学中的概念。可以说,韦伯在很大程度上将康德的形而上学理论放到了社会行动的经验层面加以诠释。6

  相对于普遍的规律性,这种对独特历史发展进程中特有的东西的考察,就需要在各种促成资本主义生活风格形成中作为条件出现的成分中,以文化意义为导向,构建出那个适当的原因。这种历史研究方法虽然不是否认经验性的考察历史真实的必要性,但也体现出韦伯思想来源中的复杂性—实证主义、德国浪漫主义以及德国古典哲学的传统都在影响他的研究脉络。6一般被当做心理学研究范畴的宗教心态由此具有了社会行动的形式与意义,并进而和其他的构成性的社会因素产生互动—研究者的任务便在于对这些社会意义上的宗教心态做出社会心理学的解释,即通过社会行动这个概念构建理论的解释模型。因此,在韦伯的语境下理解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生活方式、新教伦理以及诸如传统主义等概念,都需要将其视为一种理想类型—更准确的说是社会行动与社会组织意义上的理想类型,这也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又一重要概念。历史实体在韦伯那里都是从因果性与类型化这两个方面说明的,两者缺一不可。因此,只有在理想类型和历史实体间建立联系,才能更为准确的理解韦伯在具体的经验研究中所使用的“适当”因果考察方法。

  二、理想类型:具体历史的思维抽象

  韦伯在阐释理想类型概念的时候指出:

  “作为‘历史性的’理想类型,亦即一些构建出‘某一特定的时期 (相对于其他时期) 所特有的那些特点’之‘理想类型式的’、思想上的图像,至于那些普遍地存在着的特点,则将同样被当作给定了的、并且是已知的而加以预设。因此,要紧的当然是那些以这种方式在该构造物的其他生活时期不存在的、或在程度上特别不同地存在着的特点。”9

  理想类型式的概念即便承载文化独特性,也是在不断丰富的具体因果关系中建构的独特性。换言之,承载独特性的理想类型概念是研究具体的因果关系之后逐渐构建起来的,而不是形而上的预设。在韦伯看来,专业的知识理论最重要的成就,都是用“理想类型”的方式去形成关于个别科学的研究。10

  对理想类型的理解可以由以下几点构成:第一,理想类型不是考察的目的,而是考察的方法与工具。在历史性的理想类型间建立因果关系,其实是一种筛选过程,通过归因来为赋予历史实体意义,理解它的独特性。理想类型必然要经过具体历史材料的验证,而作为具体历史材料的社会世界对于社会科学家而言正是既存的。透过这般理想化的过程,我们才能理解行动的主观臆想意义的特定社会现象意义。11归因的目的就是考察某个事实在起因上的意义,而不是追求确定的法则知识。12

  第二,理想类型的构建是为了处理历史真实中逻辑混乱的个别概念。每个理想型的建立都涉及最高程度的逻辑整合,这是以在意义层次上完全恰当的方式达成的。但是恰因为这个事实,“发现一个真实现象与这些以理想的方式建立的纯粹的类型中的一个精确地对应,这种情况即使存在,也鲜有发生的可能”。13

  第三,对理想类型的考察不仅需要经验性的考察,更需要一种历史性的抽象,即思维抽象与归纳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就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全书所使用的关键方法,也是适当因果关系运用到具体历史研究中的体现。

  因此,韦伯适当因果关系的另一重意义就是作为知识手段,构建历史实体的独特性。历史实体的独特意义可以通过理想类型来凸显,而这种概念构造始终是在因果关系之中进行的。这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并不是开篇就界定书名中的两个范畴,然后简单地解释他们之间的关系。因果关系的构建是不断进行的。历史研究通过对因果关系的不断建构来凸显其研究范畴,使历史实体的独特性更为突出。

  韦伯还指出,群众现象在历史上的意义,就存在于这种许多人共通的东西 (如:某一具体的宗教上的想法、某一具体的经济上的利益组合) 之个体性的内容、个体性的原因、个体性的结果中。唯有实在的、亦即具体的对象,才在其个体性的形态上是实在的原因,而历史所追求的就是这种原因。理想类型这一主观构建本身表现为一种可能性,它只是经验事物的形式条件;主观设定的事物如欲成为经验上必然出现的事物,还必须具备经验事物的实质条件,即具备现实性。14一位卓异的社会学者根据他的分析所作的预示,也许缺乏确然性的因素,但是会有高度的或然性。因此,社会科学不仅要使用个体化方法,同时也必须要进行因果性考察。14在历史文化领域中做因果性考察亦即探讨“适当因果关系”,而对这种适当因果关系的考察,又必须通过“客观可能性”加以判断,继而,为了进行客观可能性的判断,又必须援引经验法则。“如果说历史学家们的因果知识是把具体后果推断为具体原因组成的,那么,任何一个个体后果的有效推断,不运用‘规则学’知识,即关于回溯的因果次序的知识,一般是不可能的。这样说来,为了进行个体化研究,最终还须诉诸经验性的因果规律考察。”14那么,韦伯所重视和力图构建的个体性的因果关系,即适当的因果关系,又是如何可能的呢?

  三、历史实体的普遍意义:适当因果关系与客观可能性

  韦伯认为,关于一个历史现象的本质为何的问题,一方面,可以从价值和信仰上来判断;另一方面,也可以由其对于其他历史过程产生影响一事,来追问具有因果意义的是什么的问题,而后者就是历史因果归属的判断。15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是从后一个方面考虑宗教教义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关系的。

  韦伯所使用的适当因果关系的概念,以及客观可能性概念,都不是韦伯自己的独创。客观可能性是一个康德式的概念,与康德对现实性、可能性与必然性的分析有关。16至于适当因果关系,则是一个法学的概念,主要由对法学因果关系理论有深刻影响的心理学家冯·克里斯构建。对于法律责任的判定,我们需要找到某一个,或者某些能够说明结果归属的条件,只要能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建立这种恰当的说明,归责的问题也就清晰了,法律运作的目的也就达成了。“适当的”原因是指必要条件中,一般能够显着增加特定结果“客观的可能性”的那项。因此,法学上的因果关系问题,其实是一种归责问题,是一种在具体的原因和具体的结果之间进行的目的性研究。

  这与历史研究—韦伯意义上的对历史实体及其组成部分的考察具有相似性。历史归因方法和法学研究方法都不侧重证明要素之间存在“因果法则”,而是通过归因,赋予某要素法学上的责任或社会科学上的意义:

  “和法学完全一样,我们也首先要问:某种由一个具体的‘结果’追溯到一个个别的‘原因’之‘归因’,究竟原则是如何可能的且可行的—尽管事实上总是有着无限多的原因上的环节制约着个别的‘过程’之出现。”10

  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这一具体研究中,韦伯想要探求的就是作为资本主义生活方式这样一种历史实体而言,在发生学的意义上,新教伦理这一组成成分的出现对于前者有多大的贡献。因此,韦伯不是要考察它们之间的普遍的联系,或者说法则性的联系,而是考察各种历史实体组成成分对于历史性个体生成所产生的贡献,即它们在文化上的意义与价值。10

  不过,与冯·克里斯直接考察客观真实的方法有所差异,韦伯对历史实体发生的“原因”的考察,不是“客观”上直接观察经验事实,而可以理解为对“新教伦理”之类历史实体概念的构建,以及对这种历史实体发生可能性的阐释,即客观可能性。

  对历史实体间互相影响的客观可能性的考察,其实就是在不断构建历史实体理想型的过程中,将整体与部分,或者具体来说,就是将作为理想类型的资本主义生活方式与它的组成部分—新教伦理放在具体的历史文化条件下,构建它们之间互相可期待的关联性。韦伯通过宗教研究社会,从特定的宗教角度探讨宗教怎样通过伦理促动人们的社会行动,并影响到整个的社会变迁过程;他在精神因素和物质因素互相作用的层面上,考察在特定的时刻和情境下宗教观念是怎样通过经济伦理而成为社会变迁的促动力量。6这与自然科学的因果关系学说有很大不同,原因与结果之间在这里不呈现为线性的、单一的关联,而是呈现为十分丰富且互为因果的特征。

  那么这种个体性的考察,如何体现科学的普遍性呢?或者说,如何避免这种考察滑向“特殊主义”,而彻底成为唯心主义的论断?在韦伯看来,考察理想类型之间存在的客观可能性是具有科学性的。这种科学性也许不体现在对外部事物的准确描摹,因为人类社会的因果律无法籍由观察人类行动的外部特征而得知,而必须通过对行动之主观意义的理解和阐释来发现。6这种主观意义是通过近乎于思维实验/假设的适当因果关系考察完成的,运用的是逻辑上的抽象思维。而逻辑思维在韦伯看来无疑是“科学的”。社会科学对象的“合法则性”可能弱于自然科学,但在逻辑方法上,尤其在对因果性的理解上,在韦伯看来,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没有本质差别。10

  这种抽象的逻辑思维,与法学中经常运用的反事实 (counter-factual) 思维相似,即设想在某具个体的条件复合体中,如果缺乏某要素,结果是否会发生变化。假如通过这种思维判定该要素对结果有影响,该要素就足以构成原因之一。将此方法运用到历史考察中,就不仅以存在的历史真实对象为思想的辅助工具,而是可以假设那些并没有在历史上发生的事件,与发生的历史结果对照,利用逻辑思维方法,将这些事件视为客观上可能,或因果上相当 (适当) 的,即在经验法则中可期待的要素。

  反事实的逻辑思维重视历史的偶在性 (contingency) 。韦伯对社会科学方法与理论的构建中体现出一种强烈的历史关怀,或者说是对历史学研究路径的尊重。比如韦伯认为,清教徒本来出于一种宗教伦理动机从而拒绝现世诱惑而专注灵魂拯救,但中间经过“预定论”和“天职观”教义的转折,却导致教徒热心世俗经济行为,这本是一种“在世而不为现世”的、“无心插柳柳成荫”式的非预期行为,却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现代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重要促动因素。17这样得到的“适当”原因才作为一种恰当的因果性,承载“客观的”意义。可理解的社会行动由标示出来的、显得重要的意义的可能性构成。

  由此我们可以说,韦伯对历史实体间存在的、具有科学性的适当性因果关系,以及结果发生与特定历史组成部分之间的客观可能性的考察路径如下:首先确立考察的对象 (历史实体) ,其次通过思维抽象构建思维图式,然后对研究对象 (种种可能的原因上的关系的复合物) 的组成部分进行分析与思想上的独立构建 (isolation) ,最终对研究对象 (结果) 出现的原因做某种逻辑思维上的综合。

  苏国勋将韦伯的这种研究方法的具体运用称为宗教的发生学考察,即以特定类型的宗教和与之相适应的特定类型的、以行动表征的某种文化的性质作为研究范畴,通过发生学的因果分析和类型化的意义比较来把握研究的过程。6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韦伯从新教徒与天主教徒不同的职业选择出发,抽象出新教的经济伦理,进而独立构建出其中“禁欲新教”的概念。韦伯用“禁欲新教”来凸显他所关注的对象在经济生活方式上的独特风格,最终通过对考察对象—资本主义伦理生活方式出现的原因上的综合,体现出禁欲新教与考察对象之间的因果关联。12

  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客观可能性的判断意味着“与经验规则建立关联”,经验规则是已知的、共享的知识,从自己的生活实践与他人的生活经验中得出的“法则性”的知识。归因对“适当性”程度的不同判断,受限于历史学者的经验规则知识和他设想“客观可能性”的能力。这里的法则性显然与自然科学意义上,或纯粹唯心主义观念下的自然法则概念不同—它是一种社会性的、构建的产物,因此具备了意义,从而可以被分享统一文化意义的共同体理解。这种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其实是一种解释的合理性,因此具备了主体间性的特点,并就此呈现出普遍性,即科学性的面向。

  在韦伯的具体论证中也可以找到这样一种对科学方法的看法:在抽象 (孤立化) 、18思想的构建物 (历史实体) 之间,运用社会性的经验规则构建历史实体间适当的因果关系,说明结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进而证成具体经验研究的科学效力。康德哲学中的客观可能性概念被韦伯创造性的使用。

  四、评价与结论

  韦伯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非常重视社会中 (或者想象中的、类型化社会中的) 行动者的意向,以及这种意向对他人而言的外在可理解性。而理解,以及这种通过理解而形成的对社会行动的说明 (阐释) ,又不是纯粹内在于人的主观世界的,而是具有了客观性,可观察的。“在历史性的社会生活中,规范和秩序的产生虽然是个人行动的结果,但却并非每一个人行动之结果的简单加总,而是一个社会中所有个人行动的共同结果,因此,对于某一具体个人而言,它具有不受其主观因素左右的‘客观性’。当他建构行为的纯粹类型时,韦伯关注的是社会脉络中的动机而非行动的主观意义。”19

  社会科学研究中这种具有阐释性的客观性,又不可能具有自然科学的精确性,而只可能在比较中体现出某一项规则的重要性。这也就是说,虽然韦伯借鉴了冯·克里斯的适当因果关系理论,但是在韦伯的理解社会学视角下,这种适当—即因果关系出现的概率不是一种社会统计学的研究。在韦伯看来,规则并不是完全外在于个人的,规则与个人主观意志之间存在某种相互渗透的关系:规则中体现着一般化的社会心理 (包括情感、传统和道德等等) ,而个人意识领域中也存在一些内化的规范性因素。20韦伯这种对于规则及其展现的社会行动中的归因问题的理解与德国哲学中根深蒂固的唯心主义哲学与非理性主义 (浪漫主义) 思潮有密切关联。而实证主义社会学从一开始就与韦伯这种“理解”社会学传统,或者说强调心理学面向的社会学思想针锋相对。6

  社会科学很少能采取试验的方法—且任何有关宏观社会组织的经验性资料与描述总是片段性的、碎片的。21因此,社会科学研究的“典型”,或理想类型,不同于自然科学,理想类型不是现实的实验、观察中呈现出来的对象,而是想象中的、比较中的思维实验中呈现出来的研究对象。将理想类型设定为研究对象,就必然需要在研究所根据的逻辑思维上下功夫,即设想行为链条上的各个环节,再构想出可能会出现的过程,以便从中找出行为的因果关系。22除了因果性考察,这种思维实验需要关注对行动意义的“阐释”,也就是探寻动机、意图对诱发社会行动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可以说,理解社会学是将因果性考察与意义阐释融合起来,两种研究脉络是互相包容的,即韦伯所言的“说明性的阐释”。

  这种思维实验将社会行动的意向性及其外在的可理解性深植于 (社会性的) 规则中,从而体现了韦伯对社会演进规律的追求与把握:在社会学认知范围内,即使是最明确地合意向的说明 (阐释) ,也仅仅在人们能够证明存在着某种可能性,使得行为通常真的按照所给定的频率或其近似情况合意向性的发生,才能同时被称为正确的因果判断。思维实验与有据可查的经验事实结合,并将后者抽象成所谓的经验法则,可以说是韦伯以适当因果关系展现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非常独特的地方,也是韦伯对社会行动规则性问题研究的贡献。韦伯笔下社会行动的规则性就是在如《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这样具体的经验研究中所提到的“客观的可能性”。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中的“理解”传统从未脱离他在具体研究中丝丝入扣的因果关系构建。

  注释

  1 参见王楠:《价值理想的认识与实践:马克思·韦伯的伦理教育》,上海:《社会》,2018年第6期,第167页。
  2 参见Allan Bloom, Closing of the American Mind, New York:Simon and Schuster, 2008, p.209.
  3 较为有代表性的作品是:李荣山:《社会文化科学的有效性问题---马克斯·韦伯论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南京:《学海》,2010年第4期,第70~75页;李荣山:《具体因果解释:马克思·韦伯论社会文化科学的逻辑》,香港:《社会理论学报》,2016年第2期,第273~303页;吉砚茹:《韦伯方法论中“适当的”因果关联》,香港:《社会理论学报》,2016年第2期,第305~330页;以及苏国勋在其作品《理性化及其限制》中对韦伯方法论中的因果关联问题的分析。特别是吉砚茹和苏国勋的研究,都较好地把握了韦伯在相关论着中对因果关系研究方法及其具体应用的阐释脉络。问题在于:1.吉砚茹的研究主要围绕韦伯《方法论文集》这本书展开,忽视了韦伯理解社会学,特别是《经济与社会》中相关论述与因果关联问题的相关性 (李荣山的两篇文章也存在相似的问题) ;2.苏国勋的研究恰恰是没有对《方法论文集》进行梳理,而是紧扣《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对适当因果关系的具体应用;3.两者都没有很好的将理想类型与具体的因果关联问题对照,因此在论述上存有一些断裂。
  4 参见[德]施路赫特:《价值中立与责任伦理-韦伯论学术与政治的关系》,钱永祥、顾忠华译,载[德]韦伯等着:《学术与政治》,钱永祥等译,广西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47页。
  5 (10) [德]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康乐、简惠美译,广西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3页;第23页。
  6 (7) (9) (12) (13) (26) (27) (30) (35) 参见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116页;第253~254页;第268页;第339页;第52~53页;第86页;第267页;第89页;第50页。
  7 参见Georg Kneer, Armin Nassehi:《卢曼社会系统理论导引》,鲁贵显译,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8年,第36页。
  8 孙龙:《社会学方法论上的两种因果解释范式---涂尔干与韦伯思想的比较及其启示》,南京:《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66页。
  9 [德]韦伯:《韦伯方法论文集》,张旺山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13年,第59页。
  10 (24) (25) (28) 参见[德]韦伯:《韦伯方法论文集》,张旺山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13年,第244页;第304页;第305页;第306页。
  11 参见[奥]阿尔弗雷德·舒茨:《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游淙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8页。
  12 (31) 吉砚茹:《韦伯方法论中“适当的”因果关联》,香港:《社会理论学报》,2016年第2期,第305~330页。
  13 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 Vol 1,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p.20.
  14 (20) (21) 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274页;第274页;第276页。
  15 参见[德]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康乐、简惠美译,广西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75页。
  16 对此,可参见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康德述评》,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第151页以下。
  17 苏国勋:《马克斯·韦伯:基于中国语境的再研究》,上海:《社会》,2007年第5期,第7页。
  18 这种孤立化,在韦伯的具体历史研究中,已经被运用的相当成熟,不仅有新教教派之间教理差异的细微分析,也有世界宗教基本伦理取向的比较论证。参见[德]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康乐、简惠美译,广西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56页以下。
  19 徐冰:《心理学与社会学之间的诠释学进路》,北京:三联书店,2013年,第18页。
  20 参见郑戈:《法律与现代人的命运:马克思·韦伯法律思想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81~82页。
  21 参见Harrison C.White, Identity and Control, New York: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2, p.221.
  22 参见[德]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胡景北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一章。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原文出处:刘涛.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的“适当因果关系”[J].广东社会科学,2019(05):20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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