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学资格制度是指对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人员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准入制度,通常由国家或省市政府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它涵盖了督学资格分类、督学资格的任职条件、督学选拔任用,以及督学的培养培训等。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的国家之一。从 1839年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建立督学资格制度到今天,英国的教育督导已经历了 160 多年的历程。
认真分析与比较中英两国的督学资格制度,不仅有助于深刻理解和把握我国督学资格制度的内容与实质,还有助于促进我国督学资格制度的完善,对促进督学个人的专业化发展、提高督学队伍的整体素质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中英两国督学资格制度比较
(一)督学资格分类
1.英国督学资格分类
英国督学资格由下往上分三个层级,即一般督学、注册督学和皇家督学。
“一般督学”是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获得督学资格,并由教育标准局颁发证书的专业人员。“注册督学”是经过推荐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后,再通过一段时间的实习,证明能够带领一个团队对学校进行教育教学评估的专业人员。注册督学实行动态管理,每隔三年要参加一次考试,只有成绩符合要求者才能留任。“皇家督学”则既是教育教学方面的专家,又是国家公务员,是全职的和终身制的。各级督学都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比如,皇家督学的工资相当于大学校长,注册督学和一般督学的工资相当于中小学校长和副校长。
2.中国督学资格分类
我国督学资格从工作性质上分类,主要分为专职督学与兼职督学;从行政层级上分类,由下往上分四级,即县级督学、地市级督学、省级督学和国家督学。这些督学的资格管理涉及三个层次:一是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二是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三是县及其以上人民政府。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 624 号)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督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二)督学任职条件
1.英国督学任职条件
英国“一般督学”的任职条件要求有大学本科学历,有学士学位,有 4 年以上在教学一线工评价督导与评估中英督学资格制度之比较。
作的经验和学校行政管理经验,有相应的对学校教育教学的指导、管理、评估能力和写作能力。“注册督学”首先必须具有一般督学的任职资格,此外,还需有 5 次以上参与督导评估活动的实践经验,有督导评估英语学科、数学学科、科学学科等主要科目的经历,有较强的对学校教育教学的指导、管理能力和一定的写作能力。“皇家督学”必须具有大学硕士学位,有一定的学术声望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且公道正派,诚实做人,至少有 10 年以上教龄,年龄一般为 30~49 岁之间。
2.中国督学任职条件
我国督学任职条件的主要依据,是《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一是政治上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二是业务上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三是思想上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自律;四是学历要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资历要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 10 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五是能力上要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六是身体上要健康,要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就国家督学来说,依据教育部 2006 年制订的《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中的有关条款,其任职资格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是政治上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二是业务上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三是能力上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四是学历资历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学、研究工作 10 年以上;五是行政机关副厅级及以上,或具有中小学特级教师称号、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是思想上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七是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国家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时间。
(三)督学的选拔任用
1.英国督学的选拔任用
英国督学的选拔实行公开招聘,并具有一整套严格、公正的程序。首先,在平面媒体或电子媒体上做征招宣传,发布招聘广告,然后从申请者中挑选出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同时,要审查应征者的历史背景、家庭状况及受教育程度。
资格认定工作由教育标准局组织进行。“一般督学”资格先要由注册督学对其培训,然后参加考试,考试由两名皇家督学主考,有笔试,也有面试答辩,成绩合格后才可能任用。“注册督学”资格需要经过两名注册督学写出推荐信,然后参加考试。“皇家督学”资格要经过笔试、答辩后方有可能成为候选人,入选率一般为 1%,入选者经培训、见习、试用,合格后才可以录用。
2.中国督学的选拔任用
中国督学的选拔任用主要实行任命制。依据《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在实际操作中,地方督学聘任一般按照各地对教育督导工作的条例规定进行,有的由政府机构来聘任,有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人员构成一般由本地区退休不久的老校长担任。
(四)督学的培养培训
1.英国督学的培养培训
英国督学培训强调实用性,有上岗前的培训也有岗位中的培训。英国教育标准局专门有负责督学培养培训的机构,负责制订督学培养培训计划、监督培养培训质量。他们规定,“一般督学”走上工作岗位前要接受不少于 120 个小时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有关文件,学习评估的步骤、方法,以及完成有关作业等;“注册督学”培训注重实践环节,每年的时间为 5 天以上。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怎样做好督导评估的有关准备工作;怎样对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材料进行分析整理;怎样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过程进行评估指导;怎样写督导评估报告;督导评估结束后,如何向学校反馈督导评估的意见,等等。
2.中国督学的培养培训
中国督学培养培训的明文规定见于 1996 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专职督学在履行其职责前须经系统的督导专业课程的岗位培训。省、地两级督学岗位培训由国家教委统一组织;县、市、区的督学岗位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针对当时督学半数以上没有参加培训的实际,国家教委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督学培训基地,做出切实安排,制定教学计划,选好培训教材,培养相对稳定的专业课教师,提供培训经费,力争在三年内,安排年龄在 55 岁以下、未经岗位培训的专职督学,分期分批接受一次岗位培训。最近,国教督办〔2013〕5 号文件《关于做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岗前培训的通知》则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学校布局情况和责任督学人数,制定好责任督学上岗前培训计划。培训要明确期次和规模,并就培训的内容、时间以及资金预算等做出部署。培训计划要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本地区责任督学岗前培训的统筹规划、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实施责任督学重点项目培训;地市和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责任督学岗前培训。
二、两国比较给我们的启示
(一)严格督学资格申请的准入条件
英国十分重视督学资格的准入条件,对督学资格的任职标准有严格的规定,尤其注重其专业性。如,要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和较高的学历,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行政管理经验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要求他们是各个领域的专家。
而我国目前督学的准入条件虽然“国家、省市督导条例”有明确的规定,但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一些地方对督学的学历以及实践经验和能力要求不严格,甚至把督导部门作为解决干部级别、落实相应待遇的场所,导致我国教育督导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有鉴于此,我们应该拓宽督学遴选渠道,严格督学准入标准,从学历条件、专业特长、工作经历、任职年限、年龄条件、能力水平、身体条件以及思想道德、政策水平、理论素养等方面细化具体要求,为建设一支品德高尚、结构合理、廉洁务实、专业性强的督学队伍打下基础。
(二)提高督学资格认定的规范性
英国的督学资格制度规范,程序科学,选拔引入竞争机制。认定时,都要通过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而我国的督学资格还没有设立严格的考试制度,还存在督学主要来自教育行政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现象,督学资格规范程度低。因此,提高督学资格的规范性,通过对督学资格的认定来全面、准确地考查申请督学资格候选人的素质和能力,这既是督学资格制度实施的难点也是实施的关键。我们应借鉴英国的经验,建立科学规范的认定程序,按照学校管理类、课程教学类、师资培训类、教研教改类、学校德育类、学校后勤类、现代信息技术类等专业类别进行认定。
根据类别,凡符合准入条件者都可提出申请,建立由教育专家为主组成的督学资格认定小组,对申请资格认证者进行专业考试,考试应有笔试、面试及现场答辩,并进行定期的督导实习考核,符合要求者由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颁发督学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
(三)强调督学资格培训的实用性
英国十分注重督学资格培训,培训突出实用性,特别强调实践环节。对各级教育督学都有专门培训和定期考核,要求督学掌握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并有一定的教学和学校管理经验。而我国的督学培训工作多流于形式,培训内容与督导实践脱节的情况比较严重。只有少数督学接受过专业培训,一些督学只是凭借着传统方法、过去的工作经验对学校进行督导。
有鉴于此,我们应把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培训计划中统筹安排,实行定期的督学培训制度,合理设置培训类别,落实培训经费。针对新任专兼职督学,举办任职资格培训;针对已从事教育督导工作 2年以上的督学,举办提高培训;针对具有较高理论修养和专业素养的地市级以上督学,举办高级研修培训,分层确定培训内容。任职资格培训侧重帮助新任督学掌握履行职责必备的政治素质、思想修养、知识结构和督导方法;提高培训侧重提升督导干部的教育督导理念,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科学、民主、依法督导的能力,开拓创新的能力和践行督导科研的能力;高级研修培训可就教育改革发展形势、教育法律法规、督导评估方法、交流反思研讨、教育督导实践、教育教学考察等方面进行系统理论提升和个人实践总结,从而提高综合素质,发挥督导实践的辐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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