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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企业欠缴工伤保险费原因及措施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3-02 共4112字
摘要

  一、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法律基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遭受意外或是患有职业病时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或其遗属可能获得社会物质帮助.劳动者领取工伤保险金的前提之一必须是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一规定明确表明劳动者领受工伤保险金的最基本前提是企业为劳动者按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率,缴费比率分为三等:一是证券业等风险较小的行业由企业缴纳工资总额的0.5%;二是房地产等中等风险行业由企业缴纳工人工资总额的1.0%;三是煤炭等风险较大的行业由企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2.0%.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发布了调整企业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的通知,规定"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劳动力资源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实际运作中,有部分企业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二、我国工伤保险运行现状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分析主要包括工伤保险缴费现状、工伤保险基金状况以及工伤保险受益情况。

  (一)工伤保险费参保缴费现状。2013 年我国城镇职工就业人员达到 38,240 万人,农民工全国总量达到 26,849 万人,然而我国年末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约为 19,917 万人,并且有7,263 万人是参保的农民工群体。与 38,240 万城镇就业人员相比,仅有 12,654 万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占城镇职工总人数的约为 33.09%.另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在职职工为 24,177万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27,443 万人。2014 年末全国就业人员有 77,253 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39,310万人.

  全国就业人员中,从事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29.5%;第二产业的就业人员占 29.9%;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员占40.6%,可以看出有超过 70%的就业人员从事第二、第三产业,需要交纳工伤保险.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7,395 万人,比上年增加 501 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821 万人。与庞大的就业人群相比,工伤保险的覆盖率还有待提高.2014 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 20,639 万人,增加了722 万人。其中,工伤保险参加的农民工人数大约为7,36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98万人.

  全年认定(视同) 工伤114.7 万人,比上年减少 3.7 万人;全年评定伤残等级人数为55.8 万人,比上年增加 4.6 万人。全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198万人,比上年增加3万人.从近两年的数据可知,尽管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有着较大的发展,但是工伤保险的覆盖面还有待提高.

  (二)工伤保险基金状况.我国2013年工伤保险基金的总收入为625亿元,比2012年基金收入增加了88亿元,增长了近16.70%,使2013年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达到996亿元.从工伤保险的收益情况分析,2013年我国全部认定的工伤人数达到118.30万人,占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的0.59%,并且伤残等级评定51.20 万人。在待遇支付上,有 195 万人获得了工伤保险的待遇,全国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划定为49万元,伤残职工的津贴为2,019元/月.2014年全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695亿元,支出560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3.0%和16.3%.

  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129亿元(含储备金190亿元).2014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都有着大幅增长,随着职工工资水平的上调,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达到3,150元左右,工伤保险基金的结余可以满足 24 个月的发放周期。

  从近几年工伤保险运行的现状看,我国工伤保险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限于参保率比较低,其最大效用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低工伤保险参保率阻碍了工伤保险的发展。由于企业是工伤保险缴费的唯一主体,所以笔者认为较低的工伤保险参保率是由于企业消极对待工伤保险,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结果。本文将就从法理方面分析企业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法律效果。

  三、企业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法律效果

  (一)企业欠缴工伤保险费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并且在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企业职工仍旧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新发生的工伤费用,企业不会受到额外的损失。

  (二)从法理角度分析上述规定。从法学理论出发,上述规定作为一个法律条文,必然包括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处置方式、法律效果。以《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二条之规定为例,"用人单位应该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这一行为形成假定条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属于处置方式的内容,而"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则为最终的法律效果。从这一法律效果看,企业最终受到的惩罚一般停留在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及最高3 倍欠缴数额的罚款,并无其他形式的惩罚。笔者认为,正是这一法律制裁效果水平较低,使得企业选择消极的对待工伤保险,欠缴工伤保险费.

  (三)企业欠缴工伤保险费原因分析

  一是企业的逆向选择问题.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于是选择通过不缴纳职工工伤保险的方式之一节省企业成本,社会保险费的支付作为企业的生产成本之一,在企业成本列支中占据着一定的比例,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势必会采取各种形式降低企业成本,缩减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支付成为其手段之一,这种情况尤其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比较明显,减少工伤保险费的支付成为企业的一种暗中选择.

  二是由于劳动者个人没有积极的诉求自身权益,没有坚定的提出自己的享受全面社会保险的权利,这也正是目前我国劳资双方地位实际不平等的影响.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中,企业占据着资源优势,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一方,在工伤保险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多为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往往不高,权益意识比较淡薄,劳动者个人很少积极地争取自身的权益,加之劳资关系的不平等,使这种情况愈加严重.

  三是企业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后果并不严重.

  一方面在实际监管和法律中企业很容易逃脱监管;另一方面是企业欠缴工伤保险的代价较低。首先,企业中发生工伤事故的概率相对较低,企业的侥幸心理使得其忽视工伤保险的意义;其次,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在经济能力上有能力负担,甚至有可能利用劳动力市场上的资源优势而逃避工伤事故责任;最后,对于企业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法律责任过低,这就造成企业因欠缴成本较低而做出了逆向选择。

  总之,目前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企业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法律效果对于企业的制裁是比较轻的,这种过低的欠缴成本造成了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率较低。

  四、促进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措施

  从法理的角度考虑,企业在工伤保险中欠缴工伤保险费的行为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惩罚程度较低。为了促进企业自主积极的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法律规定上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加重对欠缴工伤保险费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大企业欠缴工伤保险费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法律规定上有必要一方面适当加重法律后果的力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多层次更具体的法律后果。在现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及或许 1 至 3倍的罚款,这一惩罚都是在企业欠缴工伤保险被核实的情况下。对于这种力度的法律后果,企业选择逃避缴纳工伤保险费所获得到了利益会大于欠缴工伤保险费的风险成本。以 2013年为例,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 2,726 元,所以一个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私营企业可能付出的成本约为2726×1%×0.005%×33%=0.0045 元/日/人(2726 为私营企业月平均工资,1%为假设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率,0.005%为日滞纳金比率,33%为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被查出的几率),所以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欠缴每名职工的工伤保险费的风险成本为0.0045 元每日,而本应该用于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资金投入到再生产或是其他资本环节获得利益将大于这一成本.因此,笔者认为从法律后果大小的角度考虑,应该加大惩处力度,迫使企业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主动缴纳工伤保险费.

  除了在已有法律惩罚后果的基础上加大惩罚力度外,法律在规定企业逃避工伤保险费应付的法律责任上,应该出台其他更加明确具体的制度,如在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过程中政府可以加强管制,对积极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给予优惠照顾,免除欠缴工伤保险企业可获得相关优惠政策的机会;此外,在有关工伤保险诉讼问题上同样应该完善相关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费用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的过程中,企业对已经判决的工伤保险案件借助工伤保险诉讼成本较低的规定拖延判决执行时间,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以每件10元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这种低成本使得企业滥用这种制度拖延缴付工伤保险费用.

  总之,通过论述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律基础,以及目前我国企业缴纳工伤保险不积极的现状,企业工伤保险的参保率较低,这其中的原因众多,笔者主要从法理的角度认为,企业消极对待工伤保险主要是因为目前对于企业欠缴工伤保险所承担的法律后果较轻,企业欠缴的风险成本较低,所以通过加大现有规定对企业欠缴工伤保险的处罚力度,明确更加具体全面的法律责任,将迫使企业积极参加工伤保险.

  参考文献:
  [1]杨燕绥。社会保险法精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工伤保险条例》起草人。工伤保险条例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2013/2014 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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