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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保险的合作途径的拓展与创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16 共3698字
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金融合作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动,中国金融业呈现出综合金融的特点。在这种大的背景下,信托和保险企业进一步拓展合作广度,谋求深度发展,在公司持股、业务开拓和资金运用等方面探索创新合作,值得我们研究和分析。

  一、相互持股

  信托与保险公司持股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信托公司参股保险公司,另一种则是保险公司参股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参股险企的案例较多。据险企年报不完全统计,截至 2012 年底,12 家保险公司的股东中包含信托公司。其中信托公司持股险企比例最高的为国民信托持有汇丰人寿 50%的股权。而险企参股信托公司的案例较少,主要有中国平安持股平安信托、中国人保持股中诚信托等。

  今年 1 月,国投信托以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泰康人寿,国寿投资受让重庆信托股权,险企参股信托公司的成功案例不断增多。这与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相一致,笔者认为双方都有其内在需求。对于险企来说,保险资金运用进一步放开,监管机构允许险企投资信托公司; 通过参股信托公司,险企可以实现跨行业扩张,分享信托业发展的红利。对于信托公司来讲,近两年,受宏观经济影响,以煤矿为代表的能源类信托兑付风险加剧,中诚、吉林等信托公司爆出兑付危机,银监会加大对银信业务的监管力度。险资的注入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其股权结构,解决信托公司净资本约束问题,提高其信托产品的信用等级。

  二、业务开拓

  信托公司的客户( 特别是高净值客户) 不仅有财富管理的需求,还有对冲风险( 死亡、疾病、长寿、财产损失等) 的需求。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向其高净值客户配置和销售相关保险产品。这样,信托公司不仅可以延伸其服务内涵,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业务结构。中融信托早在2008 年就获得保监会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协助销售太平洋保险理财产品 3000 余万元,实现中间业务收入近100 万元。

  保险公司客户量较大,其中不乏高净值客户。保险公司( 特别是产险公司) 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可以帮助信托公司推广宣传其财富管理服务,协助其获得有效高净值客户。这种情况下,市场开拓难度相对小、精准度更高。因此,信保企业在业务开拓上亦大有可为。

  三、资金运用

  保险资金的来源包括资本金、责任准备金和承保盈余等。其中责任准备金是主要来源,它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保证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义务而提存的各种金额。因此,保险资金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机构对投资三性( 即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格外重视。长期以来,国内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非常低。其主要原因是投资渠道受限,以固定收益类投资为主,债券和定期存款占比接近 80%,房地产投资、基础建设投资占比较低,境外投资和另类投资尚未开展。

  2012 年 7 月以来,中国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投资新规,进一步拓宽了险资投资渠道,改善了险企资产结构,完善了险资投资政策体系。其中,文件《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首次对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和券商集合理财等类证券化金融产品开闸,险资投资信托计划的规模开始猛增。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 2013 年末,险资配置信托产品余额为 1443 亿元,占保险资金总投资资产 1. 9%,占集合信托计划总规模 5%左右,共有 42 家保险投资机构认购。截至今年一季度末,整个保险行业信托投资余额高达 1998 亿元,较2013 年底增加 555 亿元,增长 38. 5% ,增速较快。

  信托计划收益率较高,风险较小( 刚性兑付) ,极大地改善了险企的投资收益。随着个性化信托计划的逐步推出,信托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强。

  四、合作创新思考

  ( 一) 风险保障体系创新

  为应对风险,信托公司按风险资产的 1. 5% 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按税后净利润的 5%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它们主要应对预期损失,而非预期损失部分仍由信托公司承担,这极大地加剧了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因此,转嫁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信托公司的保险需求,国内相关保险公司设计了对应的保险产品。今年 8 月,中航信托与宜信合作开发的《中航—宜信小额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系列产品与国寿财险正式合作,为信托产品及信托公司又增加一重风险保障。但由于逆选择导致风险集中等问题出现,该类保险产品在单一借款人融资的信托计划中并未得到推广。随着信托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保险公司个性化产品的创新面世,信托和保险的产品合作有望加强。

  此外,监管部门正在筹划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应对重大兑付风险。

  通过计提准备金对冲预期损失、购买保险对冲非预期损失、建立信托保障基金应对重大风险等途径建立起三级风险保障体系,信托公司的风险治理结构将进一步完善,整个行业的信用等级将得到增强。

  ( 二) 业务创新

  1、保险信托

  随着信托业业务结构调整的不断推进,不少机构已进军财富管理行业,为高净值客户提供专业的现金管理、高端投资产品、高端健康保险等服务。其中,保险产品作为风险转移的重要工具,在个人的生命周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人寿保险是在被保险人去世后才能给付保险金,因此保险金是否实际用于照顾自己的子女生活是无法确定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作为一种保险与信托相互结合的产品,在被保险人去世后是由信托受托人管理保险金,这就可以有效防止受益人挥霍保险金或是监护人觊觎保险金的问题,最大限度实现投保人的意愿。除了此项功能,人寿保险信托还具有节税以及保护投保人资产的功能,这就使其具有其他金融产品所不具有的优势。

  我国目前还没有推出此种产品,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广大居民保险意识的提高,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需求已初见端倪。可以预见,信托和保险之间在此方面的合作也将有较大的合作空间。

  2、个性化信托

  对于寿险公司来说,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投资能力强,要求收益合理。信托公司可与保险机构合作推出资金规模较大、期限较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信托计划。比如资金达到十几亿规模,3 -5 年甚至 5 -10 年到期,主要投向基础设施、持有型商业地产、养老社区和保障房等领域。这样不仅可以提高险资收益,而且有利于资产负债管理,缓解市场上中长期投资品较少的现状。

  对于产险公司,信托产品设计在考虑收益的同时,更应该重视流动性。这主要是因为产险负债久期较短,大都在一年之内。因此,信托机构可以根据险企投资需求设计流动性较好的中期信托计划和短期理财产品,而险企可以根据自身流动性需求及资金规模,合理配置各种信托产品。

  3、资产证券化产品

  信托公司在业务结构调整过程中,正在积极探索参与资产证券化。信托公司作为 SPV 虽然具有天然的制度优势,但参与程度并不深,仅作为 SPV 参与标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充当制度载体和通道职能。银监会“99 号文”中明确指出要提高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增加值,从 SPV 扩展到财务顾问、发行承销等工作,这将使得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真正充当投资银行的角色。

  险企资金规模较大,与多家金融机构有业务往来。当金融机构有融资需求时,险企通过筛选合适的标的资产池,由信托机构作为 SPV 设计并发行证券化产品,实现投资“量身定做”的信托理财产品。证券化产品定价过程复杂,基础数据缺乏,定价难度较大。但是信托机构拥有大量的项目资源、产品设计经验,而险企拥有金融建模、风险定价方面的专业人员,通过建立项目研究小组不仅能够实现信保优势互补,提升合作深度,而且有利于双方建立起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 三) 管理创新

  经济资本管理作为行业监管和内部管理的重要工具,已在发达经济体得到普遍应用。它主要是通过对业务条线风险资本的量化分析进而实现资本优化配置,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经济资本管理在风险管理、业绩考核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经济资本协议已陆续出台并开始实施,这对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提升其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大推动作用。中国银监会于 2010 年 9 月出台《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它主要采用比例法计提风险资本,优点是简单、容易理解、操作性强。缺点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过于简单,没有考虑各家机构业务的构成及相应的信托资产的相关性,与实际的风险资本有较大差异,导致并未体现出真实的风险水平; 二是未区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对于所有风险均采用比例法,计量结果值得考究,办法对于公司内部管理的针对性并不强。

  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经济资本协议对于信托业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可以预期,随着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和信托业的不断发展,净资本协议将升级换代为更为准确和符合信托业务特点的经济资本协议,经济资本管理也将在公司的内部管理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五、总结

  信托保险的合作途径不断拓展,合作深度不断加深,充分体现了双方多层次、宽领域的内在发展需求。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信托公司主动调整业务结构,大力开拓发展新业务,可以预期未来信托和保险之间的业务创新与管理创将不断涌现。

  参考文献:

  [1]刘永刚 . 人寿保险信托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研究[J]. 商业经济,2010( 1) .

  [2]申景奇 . 新时期信托业务模式调整与风险控制[J]. 金融改革,2011(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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