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寿险行业起步较晚,稍微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但经过 100 多年的不断发展,到了 19 世纪80 年代,日本就成为寿险最发达的国家。二战之后,得益于国内经济的迅速恢复以及繁荣发展,再加上国民的高储蓄率,日本寿险业更是有了大规模的扩张与进步。在整个日本保险行业中,寿险业务所占比重最大,寿险的繁荣发展直接推动了日本整个保险业的进步,全球寿险公司前五名中有 3 家,前十名中有 4 家是日本公司。繁荣的寿险市场不仅使得寿险公司得以盈利,其独特的保障性和收益性也使得普通民众从中获益,对于日本国民而言,投保寿险成为其投资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日本寿险业所积累的深层次问题也开始逐渐显现: 保费收入不足、偿付能力下降、资产负债比例不合理等。而发生在 20 世纪 80 ~90 年代的经济泡沫及其破灭在给整个日本经济带来极大创伤的同时,更是使得寿险行业遭受了严重打击,1990 年代末期,共有 7 家寿险公司相继破产,其中包括数家世界 500 强企业,这在日本金融业引发了剧烈震动。
分析高额利差损现象背后的原因,探究日本寿险业衰退的根本原因,并反思其在泡沫时期的破产浪潮中的教训,对于在当前寿险预定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更好地发展中国寿险业,实现寿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日本寿险业的衰退历程
20 世纪 70 年代前,日本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并不高,所谓预定利率,是指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根据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而为保单假设的每年收益率,是寿险保单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时寿险公司面对的投资环境较为良好,其投资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因此经营状况较为良好。但自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由于经济的迅速增长和人们对未来预期的乐观态度,银行利率和债券利率都在逐年升高,这迫使各家寿险公司不得不提高预定利率,以达到稳定现有客户,维持市场份额的目的。到了20 世纪 80 年代前期,预定利率已经由 20 世纪 70 年代的 4% 提高到了 6. 25% 。而在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至 90 年代初,由于经济泡沫的逐步形成和发展,寿险公司为了吸引资金、维持生存,不得已采取了追求单纯保费增长和市场规模扩张的策略,大规模地销售预定利率高达 8% 的储蓄性养老保险产品,寿险保险费收入迅速膨胀,整个保险业的资产规模也大幅扩大。
这一期间,总保费收入年同比增长 20% 以上,整个日本寿险行业大规模扩张并达到了趋于饱和的程度,保费收入占世界市场的 28. 6%,占亚洲市场的 80%,成为当时规模最大的国际寿险业市场。从寿险公司的角度看,以日产生命为例,其资产总额增长了 4. 6 倍,寿险签约保单数增长了 9 倍左右; 从保险客户的角度来说,到 20 世纪 90 年代末期,90%以上的日本家庭都办理了寿险业务,寿险普及率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但 1993 ~1995 年日元大幅升值,国内经济泡沫破灭,从而导致房地产、债券、股票等的价值大幅度下跌,再加上日本政府所实施的零利率政策,该时期保险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入下滑通道并维持在低水平上,而此时的各寿险公司为了拉拢客户,没有及时降低新签保单的预定利率,仍然维持着远高于市场收益率的预定利率水平,这使得整个寿险业在负利差环境中经营,寿险公司只能通过不断增加新业务来维持现金流的稳定。新增的到期保单的给付成本过高,保险公司无法按期足额给付保险金,不良资产比率大幅攀升,寿险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引爆了民众的退保风潮,整个日本寿险行业面临巨大危机,数家寿险公司相继破产。
日本寿险业之所以在这场危机中损失惨重,直接原因在于寿险公司所面临的高额利差损,即寿险公司在出售保险产品时向客户承诺的预定利率与其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率之间的不利偏差所引起的亏损,利差损通常发生在固定成本保单中,但非固定成本保单如万能寿险等也有发生利差损的风险。
其计算公式为:利差损 = ( 预定利率 - 实际收益率) × 责任准备金总额应当注意的是,利差损不等于“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之差”,原因在于虽然市场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寿险公司进行投资时的基本收益情况,但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寿险公司的真实收益情况,寿险公司可以通过构造不同的资产组合方式获得不同于市场利率的投资收益率。因此,用“预定利率与实际收益率之差”可以更加准确地描述寿险公司的利差损状况。另外,发生利差损不一定会使寿险公司亏损,轻微的利差损可以通过其他盈利途径加以弥补,只有高额利差损才会使寿险公司经营困难,而正是这一问题,直接导致了日本寿险业的巨大衰退。
1997 年 4 月,总资产为21 674亿日元的日产生命宣告破产,掀开了日本寿险行业破产浪潮的序幕。
1999 年 6 月,东邦生命申请破产,2000 年 5 月至 10 月,4 家寿险公司( 第百生命、大正生命、协荣生命、千代田生命) 接连破产,2001 年,东京生命破产。7 家大规模寿险公司的相继破产,堪称日本寿险业史上的一次严重危机,引发了民众的极度恐慌。自此之后,日本寿险业总保费收入年同比增长迅速回落到1995 年的零水平,而 1996 ~ 2002 年间同比增速基本保持在 - 5% ~ - 2% 。2006 年,日本寿险业保费收入比其泡沫时期的最高点减少了大概 15%。
二、日本寿险业衰退的原因分析
日本寿险业的衰退,概括地说,是由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的原因所导致的。内部原因是日本寿险公司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方法不当,这种管理方法影响了利率确定的准确性,导致了偏高的预定利率,再加上寿险公司大规模扩张高利率产品,当经济泡沫破灭时就产生了大量利差损,而寿险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相互持股更是加剧了利差损的程度; 外部原因表现为外资公司的竞争和政府政策的影响,加剧了日本国内寿险公司经营环境的恶化,具体分析如下。
( 一) 内部原因
首先是资产负债管理方法不当。在经济泡沫时期,日本寿险公司以经营创新型寿险为主。为了能够在收取较低保险费的情况下兑现高利率承诺,寿险公司也加入了当时火热膨胀的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当中,将其大部分资产投资于这两个市场,却忽略了采取套期保值等方式对高风险进行合理规避。
同时还模仿银行的做法,以有价证券和房地产作为担保品,向券商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贷款进行融资,以期获得高额回报。寿险公司此时对资产负债的管理主要集中于盈利上,没有充分地考虑利率可能会发生的变化及其结果,结果当泡沫开始破灭时,大量资产难以及时足额收回,同时还迎来了高预定利率到期给付高峰,而寿险公司的留存资本金和计提的准备金难以应对。
此时寿险公司为了满足预期的高利率给付资金需求,减少损失,只好铤而走险,更加积极地进行国内外投资,开始购买大量债券、股票和进行房地产投资。不仅将长期稳定的保费收入进行长期投资,还经常将短期的保费收入进行长期投资,试图借此来获取较高利润,从而降低风险,结果却造成了严重的期限错配。以日产公司为例,在其购买大量外国债券之后,1993 ~1995 年,日元大幅度升值,国内经济泡沫破灭,债券价格急剧下跌,使得其在有价证券投资上损失1 493亿日元; 同时其还进行了大量的房地产投资,在泡沫破灭后,房地产投资损失 460 亿日元。而此时日本政府推出的零利率政策更是加剧了保险资产的收益率的持续下降趋势,让寿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举步维艰。
其次,利率确定不合理。日本寿险公司为了积极吸引客户购买保险,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争夺客户,在确定产品预定利率时参照的是当时主要的投资工具,如银行存款或债券等的利率,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提高或给予优惠,而不是根据该产品的主要投资方式的预期回报率进行定价,这就使得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与投资收益率各自两条线,两者之间没有太大的相关性。
偏高的预定利率使得客户往往只看到了寿险所能带来的好处,而忽略掉了高利率给寿险公司经营所带来的巨大压力以及背后所隐含的高风险。而且寿险公司也没有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没有充分做到使其收益结构与负债结构相匹配,难以在保证收益的前提下对风险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这种具有一定盲目性的确定利率的方式虽然在短期内给寿险公司带来了较多的客户; 但从长期的角度来看,在日本持续通货紧缩,低利率长期化的状况下,由于人寿保单的未来现金流对利率变动十分敏感,从而会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寿险公司难以偿付高利率保险金,而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寿险公司会流失掉更多的客户,从而不利于自身的良性发展。再者,盲目扩张高利率产品。经济泡沫时期,为了充分占领市场,在竞争中取得一定优势,日本寿险公司通过扩张高利率产品来追求高市场占有率。以日产公司为例,1987 年总资产为6 964亿日元,经过大规模扩张后,到了 1989 年变为16 270亿日元,其中,销售高利率个人年金产品的收入占 49%。对寿险公司而言,保险费率的主要决定因素有 3 种: 死亡率、附加费率、利率。在一段特定时期内,死亡率是较为稳定的,并且可以根据经验生命表加以预测和及时调整,因此其不会发生较大波动,也不会对寿险公司的经营产生太大的影响。就附加费率而言,其主要构成部分为经营费用、预期利润、意外准备金等,这些因素大多具有良好的稳定性,短期不会有大幅度改变,可以进行充分预测和把握。因此不会有过多不良影响。因此,利率就成为衡量寿险公司经营优劣程度的重要指标。一方面,寿险公司为了满足客户对高利率的追求,推出大量高利率产品,而这些产品的保险费率却相对较低,为将来的偿付埋下隐患; 另一方面,寿险公司为了稳定经营,避免退保风潮的爆发,不能随意调整已经签约的保单的利率,只能对新签保单的利率进行调整,这种滞后性也是导致日后危机的原因之一。因此,寿险公司盲目扩张高利率产品的行为虽然在短期内达到了稳定客户,保证市场份额的目的,且在泡沫膨胀时期并不会产生太严重的后果。但是当泡沫破灭,出现通货紧缩时,由于市场利率大幅度降低,作为寿险公司主要投资渠道的政府债券和股票等金融工具的收益率持续下降,而以签约保单的保费不能及时调整,大量到期保单等待偿付,这就使得利差损不断产生并逐年扩大,最终导致日产公司的年均利差损高达 300 亿日元,而这也是导致其他寿险公司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相互持股缺陷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西方国家的保险公司主要以保险基金形式进行证券或实体经济等形式的间接投资,通过间接的方式增强了偿付能力,降低了投资风险。而日本寿险公司则是大量进行股票、甚至是房地产等直接投资,虽然可能会获得更高的收益,但直接承担了企业经营风险。另外,被投资企业又大量购买该保险公司的保单,有的还以自己所持有的保单为抵押物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寿险公司与企业两者之间形成了利益互联的共生关系,而双方的风险也随之大大增加。
随着20 世纪 90 年代日本经济泡沫的破灭,由于市场利率的降低,企业经营面临极大困难,甚至连日常的开支都难以应付,因此为降低经营成本,企业不断削减保险计划,减少投保金额,甚至部分退保。而保险公司也由于保险费的负增长以及流动性压力面临经营困境,被迫不断减持企业股份,双方先是互相持有资产,进行表面上的增资扩股,然后又相互抛出资产,满足流动性需求。
这使得在泡沫经济时期积累的不稳定资产的弊端集中爆发出来。
( 二) 外部原因
外部原因可归结为两方面,既有来自外资公司的竞争,又有政府采取不恰当政策的原因。20 世纪80 年代以来,日本的国民储蓄总额不断攀升,个人资产额达到1 200多万亿日元,其中保险资产占 1 /4 左右,保险市场十分巨大。而在当时的 101 家保险公司中,只有 4 家是外资公司,广阔的市场发展潜力令欧美国家急切想要进入。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于 1994 年和 1996 年两次与美国签署保险协议,逐步开放保险市场,允许外资进入日本寿险业。而 1996 年的日本版“金融大爆炸”促使日本政府颁布了《新保险业法》,通过进一步放宽政府限制和增进自由化来促进保险业的竞争和公平,取消政府对预定利率的限制,更大范围地允许外资进入等。在此背景下,欧美等国家的保险公司利用自身在企业信用评级、产品研发、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的独特优势,通过兼并、战略重组等方式大规模进入日本寿险市场,对日本寿险公司进行全面攻击。对于本土企业而言,一方面,是外资的猛烈攻击; 另一方面,是国内经济泡沫的破灭所引发的退保风潮,在国内外的双重打击下,日本寿险公司只能勉强维持经营或选择破产。再看政府所采取政策。1996 年之前,日本政府对保险行业实行认可制,控制新进入者并限制原有公司增设分支机构。在扶持政策方面,政府采取了“护航舰队”政策,给企业充分的指导和帮助,努力使现有寿险公司得到保护,保证经营业绩最差的寿险公司也能生存下去。
政府的这种呵护式管理方法使得寿险公司不太注重保险业务质量的提高,而只是把主要精力集中于保险单数量的增长,造成了资产负债结构的恶化,而且使得寿险市场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寿险公司竞争力严重不足,这一弊端在外资未进入时没有表现出来,但在市场向外资开放后就暴露无遗。而在泡沫破灭之后,日本政府认为银行倒闭会引发连锁反应,而保险业的影响较小,因此采取“弃卒保车”政策,侧重于拯救银行业而忽略保险业的经营困境。20 多年以来的日本经济低迷时期,日本央行曾大量注资银行体系,协助银行清理庞大的坏账,如在 1998 年国会决定划拨 60 万亿日元对银行进行保护,而对保险业则几乎没有帮助。经济过热和萧条的大起大落给保险业造成了巨大损失,而日本政府在没有危机时管得过死,在发生危机时却放手不管,这种极端的方式使得寿险公司在没有培育起充分的抗风险能力时就将其推向漩涡之中,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保险业的危机程度。
内因与外因的共同作用导致了日本寿险业的巨大衰退,影响空前。而对于我国寿险业来说,反思这场衰退所带来的经验与教训,并在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合理有效地控制风险等方面加以改进,对于在2020 年基本建成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寿险服务业具有重要意义。
三、日本寿险业衰退对中国寿险业发展途径的启示
我国寿险业曾经在 1997 年左右遭遇了一场危机。在这段时期内,寿险业的预定利率大多数维持在7. 5% 左右的水平,某些保险公司的预定利率甚至会达到 8. 8% 的超高水平,这些都已经达到了日本泡沫时期的利率水平,但我国在这一时期并没有发生保险行业的大规模破产,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这一时期我国经济进入了一个增长较快的阶段,而且这一阶段的持续时间较长,使得寿险公司有充分的时间弥补高利率所引发的利差损,并实现了预定利率的稳定下降,平稳地度过了危机时期。
2013 年,我国的非上市寿险公司中,一半以上处于亏损状态,近 1 /3 的保险公司亏损,这既有内部原因,如资产负债管理方法不当、利率确定不合理等的影响,也有体制机制等外部原因的作用。由此可见,这与日本寿险业衰退受内因与外因共同作用相似。而同年 8 月,保监会调整了产品定价利率,不再对普通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水平进行统一的 2. 5%上限规定,仅对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 不高于3. 5% ) 进行调控,即放开对前端的保单预定利率的控制,通过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来调节前端。
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市场化很可能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产品竞争力、行业竞争造成风险,寿险业的竞争加剧,对客户的争夺将更加激烈。另外,自 2014 年起,寿险业将逐渐进入满期给付高峰期,给付金额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都将不断攀升,而市场化所带来的支出相对增加,保费收入相对减少,进而引发的现金流短缺问题将成为阻碍保险公司继续发展的瓶颈。
具体而言,可以从预定利率的制定和投资前景两个方面加以考察。
从预定利率上看,传统型寿险保险期限多为 3 年期、5 年期,隐含一定风险。2008 ~2012 年,寿险业投资收益率分别为 1. 89%、6. 41%、4. 84%、3. 49% 和 3. 39%,大部分年度的收益率都低于当年的 5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按寿险业 5. 5%左右收益率的寿险产品精算假设,收益率缺口比较大,有一定程度的利差损产生,与日本寿险公司所采取的措施相似,销售人员为了促成签单,往往给消费者很高的预期,使得消费者增加购买量。近年来,分红险在寿险产品中所占份额不断增加,而普通保险、健康险和意外险等所占份额呈下降趋势,由此可以看出,消费者越来越倾向于购买具有较高预定利率的产品,而当部分产品满期收益出现低于银行存款同期利率情况时,却很容易发生退保问题。另外,很多公司采用附加健康险等其他险种的方式来销售寿险产品,但在保险责任中对治疗方式进行了过于严格的限制。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改变,原有的旧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规定有可能难以满足新条件下的要求,即新的医疗方式不在理赔范围之内,从而给消费者带来理赔风险。
在保险投资方面,国内保险机构的资产配置主要包括债券、股票、不动产、银行存款等。其中,债券因其特有的风险低、收益稳定的特点而成为最主要的投资方式; 随着近些年来限制的放宽,股票投资的比重也在逐渐提高,而银行存款的比例一直呈现下降趋势,保险公司在基本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逐渐偏向于收益性,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随之产生的期限错配问题也在困扰着保险公司,短期融资与长期投资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在看到中国与日本寿险业发展的相似之处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到其中的差异。我国当前正处于城镇化的中后期阶段,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因此需要迫切整合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解决 2 亿多农村转移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
面对巨大的市场潜力,我国寿险公司应充分利用新型城镇化所带来的机遇,积极开拓新兴市场,适时开发保险费用较低、保险范围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为进城务工人员、城市新迁入居民在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需求提供进一步的保障,实现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和提高,从而在推进城镇化的同时,实现寿险业的深入发展。
此外,我国寿险业中的相互持股现象并不明显。由于与日本公司治理结构和法律规定的差异,目前我国寿险业通常会与信托公司相互持股,而基于未来风险等因素,寿险公司与被投资企业很少相互持股,因此,相互持股所造成的风险扩大和流动性压力在我国寿险业中表现得并不明显。
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寿险公司应当充分反思日本寿险业衰退的经验教训,以推进资金运用体制改革为核心,改进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形成机制,并抓住新型城镇化这一有利契机,合理发展投资型和保障型产品,积极规避风险,减少高额利差损的产生,建立起现代寿险服务业体系,走一条适合国情的发展途径。具体而言,应从内外两个方面采取措施。
( 一) 内部措施
首先,防止出现类似日本寿险公司一味追求投资收益现象,改进保险资金运用,优化资产负债匹配,实行长期和短期资金分别管理,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寿险公司应以增资扩股、股份制改革等资本市场资金融通的方式扩大资金实力为基础,从风险的源头———产品出发,注重新产品的开发及其开发的配套技术、环境,对资产分配比例做出适当的控制,重视资产和负债期限结构的匹配,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或托管人的监督和沟通。保险公司应转变投资管理思路,将短期融资与长期融资相剥离,分别设立资产管理池,更多地将短期收入投资于期货、银行理财产品等流动性良好、收益率相对稳定、风险较小的领域,而将期限较长的资金投入到不动产、创业板股票、股指期货、R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等具有相对较高收益的市场当中去,提高保险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发行效率,加大寿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的投资力度,服务新型城镇化。
其次,防止出现类似日本寿险业一味提高预定利率的恶性竞争现象,合理确定预定利率。在当前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各家寿险公司的竞争将变得越来越激烈,竞争的重点将是预定利率水平。寿险公司应该根据未来的利率变动趋势、各类金融产品的利率水平、本公司投资于各类金融产品的比例以及相应的久期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合理制定利率,在满足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为客户提供较高的预定利率,以增强消费者的投保意愿,提高竞争能力,满足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市场化的需要。
再者,防止出现类似日本寿险公司大量销售高利率产品现象,协同发展普通型和投资型寿险产品。在利率市场化以前,由于预定的利率较低,以保障为主的普通型寿险产品吸引力不大,其在寿险总保费中的占比由 2002 年年末的 44. 19%下跌到 2012 年年末的 9. 1%; 而分红险、万能险等产品的份额则从55. 81% 一路攀升到 90. 9%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普通型寿险销售数据大幅增加,截至 2014 年 7月,普通寿险预定利率市场化改革实施整 1 年,普通寿险产品保费收入同比增加 41. 2%,占人身险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同比增加 3 个百分点。对于寿险公司来说,其利润主要来源为承保利润和投资利润,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普通型产品起扩大市场份额的作用,而投资型产品则起到获取投资利润的作用。虽然目前我国寿险业应该以普及普通型寿险为主,但寿险公司可以针对具有较高消费能力的群体开发品种多样的投资型产品,从而获得稳定的利润来源,实现其长期发展目标。也就是说,寿险公司通过普通型产品来开拓市场,通过投资型产品来获得利润,两类产品协同发展,促进寿险业的繁荣。
第四,防止出现类似日本寿险业投资风险过高现象,深化与银行的合作经营,共同降低经营风险。寿险公司可以与银行开展密切合作,在销售方面,进一步允许银行代销或包销保险产品,鼓励客户借助网上银行了解保险产品并缴费。协调与银行的关系,成立与银行主业隔离的专业银保销售机构,实现银保业务与银行主营业务的分离。在投资方面,适当扩大对银行相关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尝试投资于银行债券、理财产品的新型金融投资渠道,努力降低经营风险,获得合理利润。
( 二) 外部措施
一方面,防止出现类似外资公司对日本寿险业衰退的推波助澜现象,积极应对外资公司挑战。随着预定利率市场化的实施,我国本土寿险公司将面临外资寿险公司在更大范围内、更高程度上的挑战。对此,本土寿险公司应该立足我国现实国情,利用国内的信息优势和地缘优势,开发适合于国民的寿险产品。同时还可以与外资公司开展密切合作,如联合开发新险种、进行股权合作、设立合资公司等,在险种设计、产品销售、售后服务、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积极学习,不断改进,努力促进我国寿险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防止出现类似日本政府放手不管的现象,加强保险监管和政策支持。探索建立寿险公司退出机制,解决差而不倒、乱而不倒的现象。目前我国保险机构退出机制不健全,绝大部分公司可以在全国开展业务,新公司只是对原有市场主体的简单复制和市场份额的重新分配,没有退出机制。2014年 6 月,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这一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有关事项,迈出了保险公司退出工作的关键一步。对于分支机构退出,可以采取强制退出、劝退和自行退出 3 种方式,退出机构的原有保险业务由其他分支机构承接。至于总公司的退出问题,原有保险可以由保险监管部门指定公司承接,相关费用由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承担。加强政策支持,推动寿险业发展。对于寿险这一特殊的行业,政府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下应在税收、金融、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一定必要的优惠,为其资金的运用创造宽松的环境。如在税收方面,由于寿险资金收益最终用于基金保值,并逐渐以红利形式返还给保户,因此可对寿险资金的运用所得的收益实行税收递延政策。如果寿险公司遇到特殊的大额给付,而运用的保险资金又不能及时抽回时,中央银行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低息贷款、债券贴现等帮助。另外,保监会在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应该承担起一定的服务职能,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搭建起寿险公司之间信息共享的桥梁,充分发挥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公司作用,促进寿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帮助各个公司直接开展共同开发与合作经营,增进寿险业的规模经济效应。四、结 语综上所述,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市场化有可能产生“恶性竞争”引发系统性的风险问题,我国寿险业应认真反思日本寿险业衰退的原因,强化资产负债经营理念,充分把握当前形势尤其是新型城镇化给寿险业发展带来的机遇,优化城镇化建设投融资体制,构建种类丰富、覆盖广泛、保障全面、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体系,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寿险服务业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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