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保生活”和“促就业”。长期以来居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首位的是为失业人员提供现金补偿的“保生活”, 即通过发放一定标准的失业保险金来保障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失业保险金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失业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
一、北京市失业保险金的现状
依据缴费年限的不同,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为 3-24 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分五个不同的档次 。 如 2014 年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 2013 年的基础上, 现行每档增加 120元,具体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发放期限如下表:【表略】
总的来说,21 年间,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已经调整过 21 次,其中 2011 年调整过两次,2003 年没有调整。 从调整时间上看,从原来的非规律性调整基本趋向于年初的一年一次的规律性调整。失业 保 险 金 发 放 标 准 由 1994 年 150-188 元 上 调 到 2014 年 的1012-1121 元 , 且近些年失业保险金的调整幅度逐渐增大 ,从2010 年到 2014 年, 失业保险金标准每年每档上调的幅度分别120、60、50 和 120 元 ,2014 年失业保险金标准是 1993 年调整前失业保险金标准的 6.75-5.96 倍。
截止到 2013 年底,北京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 1025.1 万人①,在 2012 年 1006.7 万人的基础上又增加了 18.4 万人。2012 年北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 2.26 万人,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为463397.97 万元 , 基金支出为 289397.57 万元 , 基金累计结余为1126237.41 万元②。
二、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及支付存在的问题
1.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较低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虽然是逐年提高,但这 20 年来,无论是与最低生活保障相比,还是与最低工资和社平工资相比,其标准都比较低,远远没有达到《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等的规定。从表 2 可以看出,北京市最低失业保险金与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社平工资比值的均值分别为 1.25、70.06%、20.28%。 单从最低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的比值来看,2006-2013 年 (除 2009年为 70.25%外)连续 7 年都没有达到 1999 年《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中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至90%”这一规定。 20 年来,北京市最低失业保险金平均占社平工资的 20.28%, 远远低于国际上按照失业者失业前一定时期工资的40%-70%进行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标准。③1996-2013 年北京市最低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和社平工资的平均增长率分别是 9.68%、7.68%、10.65%和 13.46%, 虽然最低失业保险金的平均增长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增长均值,但明显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和北京市社平工资的增长。【表略】
2.北京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较窄
失业保险金作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一部分,与失业保险基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然而,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存在着基金结余过大、支出较窄等问题。 以北京市 2008 年支出和结余为例,当年基金支出 13.5 亿元,累积结余 716 亿元,结余是支出的 5.3 倍,结余基金够将近 70 个月的失业保险给付。从基金结构上来看,目前北京市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还是多用于失业保险金的给付,而用于职业开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方面的支出较少,对发挥就业服务和促进劳动者再就业的功能还不足。 这说明,失业保险基金完全有支付能力来用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提高和促进就业。 否则,结余过多反倒会增加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风险,而且会挫伤失业保险相关单位和人群的供给积极性。
3.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模式单一
北京市自 1999 年正式颁布《失业保险条例》以来,一直采用的是失业保险固定支付模式,即对所有的失业者,不区分他们的经历背景、就业和失业历史、家庭财富状况、文化教育水平等各种资历条件,他们均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唯一不同的是,根据他们缴费年限的不同,他们所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不同。不仅如此,我国大部分省份都采用了这一支付模式。 对政府而言,这种失业保险模式非常简单,易于操作,节省大量的人力成本和政府支出,但这种支付模式会削弱失业保险对就业的激励作用,出现隐性就业、冒领失业保险金等道德风险问题,造成失业保险基金的大量浪费,增加社会成本,妨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三、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建议
1.科学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决定机制
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即当地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以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原则;二是失业人员失业前的工资收入(即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数额),这主要是考虑失业人员在从业期间的社会贡献,鼓励缴费积极性,适当体现效率原则,也可以用失业人员失业前就业所在地的职工平均工资代替;三是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受物价波动等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变化,使失业人员的实际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有所降低。
综合考虑以上方面, 确定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具体为:失业保险金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13+当地城镇最低和低两部分居民家庭上年度月人均消费支出数额×上年度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其中,0.13 这个系数的确定,主要是考虑最低工资对职工平均工资的占比、 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占总缴纳数的1/3 得来的。
④以北京市为例,2013 年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为 580 元,2012 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 85307⑤元(每月则为 7108.92 元),2012 年城镇最低和低两部分居民家庭上年度月人均消费支出为 1414 元,2012 年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2.8%,按上述公式算出,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平均为 1465 元,这一数值高于 2013 年北京市的实际失业保险金标准(892-1001 元),也再次说明北京市失业保险标准偏低,已经难以适应北京市目前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综合考虑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受物价波动等因素影响需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因此,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还要结合北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及调整,要建立失业保险金与物价上涨相挂钩的联动机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掌握当地每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等情况,统筹兼顾。
2.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从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的积累规模来看,适度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是完全可行的。 一方面,可以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比例。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其再就业能力是促进失业人员重新回归劳动力市场最有效的途径,这也是当前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主要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是根本;另一方面,除了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以及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资金以外,还可以针对不同的失业人群,设立如长期失业者就业补贴、青年实习补贴、有家庭困难失业者就业补贴、创业资助以及异地就业补贴等⑥。 另外,还可以对招录失业人员的企业等组织给予就业补贴和培训补贴,建议就业补贴用于鼓励企业招聘失业人员,培训补贴则是用于对企业进行在职培训,帮助其改善就业环境,实行内部转岗培训等,以减少解雇员工的情况发生,从而,更好的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等方面的功能。
3.采用失业保险金递减支付模式
单一的失业保险支付模式对失业保险中道德风险的约束和规避力弱,同时,对于刺激失业者再就业方面的效率较低。而实行递减支付模式能很好的规避单一支付模式的弱点,这一模式同时还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可及佐证。 Wang and Williamson(1996)、Hopenhayn and Nicolini (1997)、Fredriksson and Holmlund(2006)等均认为递减的失业保险支付模式可以更好地刺激失业者再就业。张燕、王元月(2007)等在简化的 Shavell and Weiss 失业保险优化模型基础上,运用具体失业登记数据模拟保险金随时间递减支付的失业保险模式,得出了“在相同失业保险成本下,递减支付模式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就业”的结论。 而且实行递减支付模式会增加短期失业者的福利,相对减少了长期失业者的福利,从而可以抑制其长期失业行为,使其尽快就业。 因此,建议改变传统的固定的和刚性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采用与特定失业人员先前工资水平相挂钩,与物价指数、实际购买力相关联的正常调整机制,采用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递减支付模式, 更加有利于我国失业保险的发展。
四、结论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更应具有激励机制,促进失业者顺利实现再就业。而失业保险金水平较低、保险金确定依据不明、保险基金支出较窄和失业保险金支付模式单一等问题已经影响到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的发挥,因此,主张构建与社平工资、最低工资及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相关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模型,从而科学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 实行失业保险金递减模式,并适当扩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从而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激励失业人员重返职场, 以实现充分就业和高质量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