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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养老保险的角度探讨其公平性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0-11 共2284字
论文摘要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坚持全面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中,也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由此可见“,公平性”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本文主要从养老保险的角度对如何完善公平性进行论述。

  1 公平的含义

  公平作为一种是非观念和价值观,通常情况下不带有任何的倾向。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公平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同样包含养老保险制度等各种制度、系统,以及活动准则。

  公平可以分为客观公平、主观公平。所谓客观公平指存在着相对的公平性评价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社会所推崇的公德和伦理。

  在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一方面为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提供合理的保障,另一方面通过养老保险二次分配收入,进一步调节社会财富,使财富由高收入人群向低收入人群转移,从而对社会财富进行均衡分布。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这是公平的。此举即消除了贫富悬殊的现象,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夙愿,更重要的是顺应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的属性。

  对于主观公平来说,主要是指人的主观意识对公平性评价过程产生的影响。对于公平的理解和判断,人与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自己付出的劳动、获取的报酬等,人们总是在自觉、不自觉地与他人进行对比,并以此为依据对公平性做出判断。

  长期以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就存在“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现象,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们的主观意识。

  例如,将自己的养老金与其他条件差不多的人作比较,如果一样多甚至自己多了,就是没问题;反之,则认为自己吃了亏,要求更改等,这是一些退休人员评价养老金是否公平的标准,然而很少有人考虑发放养老金条件。

  2 完善相关制度的公平性

  应该通过立法等方式对不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修改,然而实际生活中的不公平则较为复杂。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问题,涉及的因素比较多,主要包括:历史遗留问题、公平理念缺失、制度设计方法欠科学等原因,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城乡、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退休人员之间养老金差异过大等。

  2.1 建立城乡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

  为了使城乡居民都能一视同仁地参加养老保险,我国需要建立健全城乡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养老保险政策。只有去除农村、城镇之间的歧视性标签,同时去除附着在户籍上的利益标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才能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性,真正发挥养老保险的作用。中央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是建立城乡公平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

  一要加强顶层设计,对关乎城乡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问题进行顶层设计,进而加快推动统筹城乡养老的脚步,并使之健康、持续发展。

  二要尊重地方首创精神。改革创新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伟大使命,强调国家的顶层设计并不意味着地方就无所作为,改革创新,地方的探索和实践同样具有积极意义。

  三要夯实基层平台,提高各级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当前,我国统筹城乡养老工作正快马加鞭,养老事业的快速发展对基层平台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不少地方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养老经办存在机构、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的问题,与我国养老事业发展并不同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统筹城乡养老工作的顺利开展。这就需要加大投入,建设好各级基层养老服务平台,以便为民众提供更多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另外,我国各相关职能部门需要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切实维护养老保险政策的公平性、权威性。

  2.2 建立不同就业形式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我国社会中,非正规就业人群常处于弱势地位。非正规就业的人群与正规就业人群相比,一般从事的工作都具有短期性,并且雇主不愿意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甚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群体在年老时,根本没有社会保障。要从根本上彻底解决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人群之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问题,通常情况下,需要从养老保险的管理模式、经办体制入手,通过优化服务方式、简化办事流程等方式鼓励、吸引非正规就业人群积极参保。

  2.3 建立不同单位性质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应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首先,做好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明确其职能,在一定程度上为事业单位参保奠定基础。

  其次,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来说,需要建立单位、个人共同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在参保范围内,统一纳入在编、非在编人员,同时将退休待遇与缴费的时间进行挂钩,而不是与行政级别挂钩。

  最后,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并且单轨运行。在过渡期,对于养老保险可以进行相应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的稳定。同时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管理职能不断推向社会,一方面可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同时可以有效地减少社会的不满,另一方面可以激发这部分职工的危机感,以及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公平是养老的本质属性,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总而言之,要解决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的各种不公平问题,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套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要从城乡统筹的视角促进相关制度的整合与协调,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差距,并依靠公平的养老保险体系来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真正实现让全体人民共享国家改革与发展成果。

  参考文献:

  [1]邹翔.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J].中国社会保障,2012(07).
  [2]江泽林.养老保险专题讲座心得体会[N].陕西日报,2014-05-06.
  [3]杨燕绥,于淼.转移携带非小事[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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