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概念
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某种政策上的目的, 运用商业保险的原理并给予扶持政策而开办的保险。 政策性保险一般具有非盈利性、 政府提供补贴与免税以及立法保护等特征。 政策性保险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型。 森林保险属于经济政策保险类型中的农业保险, 是国家从宏观经济利益出发, 为森林产业实施保护政策而开办的保险, 有利于林农发展林业生产和提高他们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成为一种重要的保险机制。
2 广东实施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政策和方案2012 年 3 月 广东省林业厅下发的 《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以下简称 《方案》), 省政府决定在韶关、 河源、 梅州、 湛江、 肇庆、 清远等 6 个地级市和部分省属林场先行开展为期一年的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 《方案》 的出台意味着广东政策性森林保险已经从理论层面正式进入实操阶段。
《方案 》 明确保险标的为生长和管理正常且权属清晰的生态公益林、 商品林; 保险责任为森林综合保险, 即在保险期内, 因火灾、 暴雨、 暴风、 洪水、 泥石流、 旱灾、 冰雹、 霜冻、 台风、 暴雪、 雨 (雪) 凇、 林业有害生物等造成被保险林木损毁, 包括流失、 掩埋、 主干折断、 倒伏、 死亡或推断死亡等表现在内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承保机构按照本方案及相关保险协议的规定进行赔偿。
《方案 》 还规定 , 不分树种与林龄 , 以 667m2为投保计量单位, 保险金额为每 667m2保险金额与参保林木面积的乘积 (每 667m2保险金额平均为 500 元); 全省森林综 合 保 险费 率 为 4%. 其中 生 态 公益 林 的 补 贴 比 例 为100%, 商品林的补贴比例为 70%.
3 广东实施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意义
广东是一个林业大省, 素来有 “七山一水二分田”之说, 森林资源十分丰富, 但同时也是森林灾害频发区域。 多年来林业产值一直高居全国首位, 2011 年林业总产值达 3 300 亿元, 但却一直没有金融避险机制, 这与其发展显然很不协调。 省林业厅统计数据显示: 2010 年全省森林 (地) 内, 受害 118.84 万 hm2, 占 全省林地总面积的 10.8%. 其中, 病害 5.33 万 hm2、 虫害 36.71 万 hm2、火灾 13.86 万 hm2、 自然灾害 36.34 万 hm2、 空 气污染 2.46万 hm2.
随着林地确权推进, 林农的保险意识逐年增强, 因为森林保险能明显降低经营风险, 林农一般都有较强的投保意愿。 广东省的林业一直面临火灾、 台风以及病虫害 3 类灾害, 以前很多林农曾到保险公司咨询过,但是很少有听说有保险公司开设林业保险。 自从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以来, 森林的公共属性获得保障, 这有利于提高林农生产的积极性, 消除其后顾之忧, 促进广东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4 广东实施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存在问题
广东乃至全国对于森林保险在制度上均处于探索阶段, 森林保险配套的政策法规不完善, 出台的相关法规也较为单一和笼统, 运行机制和实施机制都相对不成熟,特别是森林产权的界定问题。 广东森林保险的理赔效率较低, 手续繁琐, 使得有效理赔率相对较低。 开设森林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能力偏低, 存在理赔的经营风险,影响到保险公司开设该险种的积极性。
另外, 由于森林保险对于广大林农而言尚属新鲜事物, 不免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斥心理和观望心态, 他们普遍对森林保险不了解, 一定程度上也对保险公司不信任。 林农普遍缺乏参保意识, 加上林农和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传递不对称, 导致林农参保率偏低。
5 完善广东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的对策
5.1加强广东森林保险的政策法规建设
广东省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制度建设, 这是确保广东政策性森林保险活动顺利开展的关键。 广东乃至全国对于森林保险在制度上均处于探索阶段, 因此也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的成功经验,但要结合中国社会的实际, 切忌照搬照抄外国的经验,创造出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
5.2加强广东林业和保险业的自身建设
广东省林业和保险业本身的自我完善对于森林保险政策性法规的有效实施尤为重要。 只有广东林业和保险业自身发展到相对成熟的情况, 才能有效实施政策性森林保险。 当前, 在广东森林产业发展的过程中, 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森林产权的界定问题, 虽然林权改革已经初见成效, 但关于产权的界定情况目前还存在着若干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广东保险业的发展情况来看, 对于理赔效率的保证仍然是今后需要攻克的难关。
5.3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广东林农的参保意识
广东林业行政部门应该通过多渠道、 多角度地加强对森林保险的宣传, 使得更多的林农认识到森林保险对自己扩大森林产品生产是大有裨益的, 从而提高林农的参保意识, 激发他们参保的积极性。 同时, 对于林农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明确体现出来, 确保林农不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参与森林保险的投保工作而损害他们的利益, 避免打击林农参保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王爱珺。 农业保险模式的比较分析。中国农业信息,2006,(4):16~17
[2] 黄文才。森林保险问题探讨。中国林业经济,2008,(3):60~62
[3] 李丹,曹玉昆。中国森林保险理论与实践研究评述。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08,36(6): 78~79,83
[4] 王丹,陈珂,刘军,等。 我国森林保险的现状、问题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