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具有全世界最高的教育水平及完善的教育体系,教育法律制度尤其完善,其历史可追溯到19 世纪初的英属殖民地时期,自 1801 年在魁北克省(Quebec)通过了加第一个教育法案,即《1801 年法案》(Act of 1801)以来,[1]加多个地方政府相继颁布了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经过 200 多年教育立法的发展,加基本建立起以各省为主的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其中,学校责任保险制度便是其教育法规的重要内容之一,该制度对加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及学校财产损失补偿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加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历史变迁
(一)加高等学校责任保险制度
20 世纪 80 年代以前,很多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学校责任保险,这些保险公司为了获得更多的“私益”,用尽一切手段如增加保额、增加免责条款及范围等来满足公司的需要,以至于出现了保险市场的信誉危机等。危机的出现,很多保险公司要么大幅提高保险费、要么退出高校责任保险市场,这直接导致了高等学校的责任赔偿能力下降,学校办学压力增大。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加大学企业协会和一些大学联合成立了“特别工作小组”,具体研究如何解决当时出现的高校责任保险危机,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综合权衡之后,“特别工作小组”建议在高等教育领域成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互惠性保险公司。于是,1987 年,在加奥克维尔市(Oakville),加大学互惠保险公司(简称 CURIE)应运而生,它是加最大的一家专门负责高等院校保险的公司。从此,加高等学校的责任保险市场进入了“互惠共赢”的发展时期。
(二)加中小学责任保险制度
在加拿大,其中小学教育体系较为完备和发达,凡是加公民或具有永久居民身份的人都可以获得免费受教育的机会。
加采用中央与地方分权治理的模式,其中小学教育归各省负责管理,各省中小学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也不一样,文章主要以加安大略省(Ontario)为例。
1980 年,《安大略省教育法》( Education Act ofOntario)规定,地方教育局须为学校建筑物和设备提供适当的财产保险,须为正式教师和临时代课人员提供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保险。
随着教育的发展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学生维权意识的提高,安大略省中小学责任保险赔偿越来越多,各大保险公司的“私益”空间越来越小,于是纷纷要求提高保险费。有的保险公司还特别规定,对学校危险性较大的体育活动造成的事故赔偿免责。
为从根本上解决学校及学生巨大保险需求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安大略省专门成立了一个“保险工作小组”,该工作小组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向省教育部建议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于是,1987 年1 月 1 日,地方教育局互助保险公司( Ontario SchoolBoards'Insurance Exchange,缩略为 OSBIE) 正式成立。该公司主要目标是确保会员单位及董事会不受损失,促进学校安全稳定发展。目前,安大略省 168个教育局中,已有 145 个加入该公司。
截至去年,该保险公司不仅为中小学提供了优质的保险服务,而且保险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加了学校车辆保险等内容,实现了保险公司的盈利,并维持了对学校收取保险费的较低水平。2012 年,OSBIE尽管发生有史以来最大的财产损失(超过 800 万美元),但仍然实现净收益 920 万美元。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决定将净收益中的 300万美元作为保险费退还给各会员单位,实现利益共享。在接下来的五年,公司已经获得原来投保单位100% 的续保,使 OSBIE 进入了新的发展契机。
至此,加学校责任保险制度实现了由保险公司“私益”到双方“共赢”的历史转变,减轻了学校的办学压力,增强了事故责任赔偿能力,为第三者(学生)的伤害事故赔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加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组织机构
加大学互惠保险公司董事会由 10 人组成,分别由加西部、安大略省和东部各推选 3 名董事,此外还有 1 名代表加大学企业协会的无投票权的董事构成。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投资方式等进行管理。董事长任期两年,到期后其职务自动由副董事长接任。董事每年轮换 3 人,每地区轮换 1人。CURIE 还设具体的工作人员,目前有职工 4名,分别负责素赔、风险管理、行政与计算机系统和文秘。CURIE 还聘请当地的专业评估员对事件的损失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估,如有必要,则聘请律师进行辩护。
地方教育局互助保险公司是由安大略省大多数教育局联合组建的保险公司,加入该公司的每个教育局都是其会员单位。董事会由会员单位推选出的代表组成。董事会对其经营范围、收费标准、投资方式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管理。董事会下设首席执行官,并设法律顾问、理赔、风险管理、财务等部门。
具体如图 1 所示:
三、加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方式
在高等教育领域,加大学互助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位是加各大学机构,并且自愿投保。一般来说,为使保险公司运转正常,各大学须连续签订 5 年的保险购买合同,其目的在于使保险公司有一个较为稳定的保费收入,能够积累足够的资金来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事故赔偿。作为非营利性公司,CU-RIE 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一般特别约定,若出现大量索赔案件,且保险公司所收保费不足以支付投保单位的赔偿数额时,保险公司有权向各投保单位继续增加保险费用,以保证受损失单位的尽可能补偿;另外,当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得当,CURIE 会把其中的部分盈余返还给各投保单位,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在承保过程中,为降低风险、减少损失,CURIE会运用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首先,根据所有大学面临风险的共同特点或最有可能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领域和财产损失领域,制定统一的风险管理制度,并建立具体的安全防范方案。其次,根据各高校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如适时公布学校保险事故赔偿情况,让学校及学生了解各种安全隐患;出版有关保险刊物和简报,宣传该公司相关政策及制度;邀请保险领域专家或该公司工作人员进入高校,进行政策宣讲,举办各种研讨班等,弘扬保险观念及意识。
再次,收集全国范围内的各种风险事故,进行分类整理,建立统一的数据库,为各高校提出对策性建议和意见,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在初等教育领域,OSBIE 的管理模式大部分与CURIE 相同,OSBIE 根据各个学校财产的数量以及学生的人数来确定保险金额,并规定最高赔偿限额。为降低保险公司运营风险,增强赔付能力,OSBIE 会使用保险金的 20%购买再保险。同时,该公司适当进行投资以增加收入,如购买国债、低风险的股票投资等。
另外,OSBIE 还通过其他一些方式来减少事故的发生。如对连续几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投保单位进行奖励,减少保额、少缴保费;相反,对经常发生事故的学校则采取提高保额、多缴保费的办法来进行控制。
四、加学校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
加学校投保学校责任保险,转移学校办学风险,已经成为很多学校的一种自觉和主动行为,而且投保的范围越来越广泛,覆盖面越来越大。在高等教育领域,CURIE 的承保范围除了一般责任保险外,还对投保单位的财产承保财产保险,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在初等教育领域,中小学生因其性格尚未成熟、自制力和控制力较差,是最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群体之一。近年来,学生及家长起诉学校事件增多,索赔金额增大,保险责任范围也逐渐扩大。目前,OSBIE 给会员单位提供以下险种:一般法律责任(General Liability)、财 产 ( Property)、锅 炉/机 械(Boiler/Machinery)、员工犯罪(Employee Crime)、汽车(Fleet Automobile)等。
但对于学生因违法或犯罪(如打架斗殴、抢劫、吸毒等)造成的人身伤害等,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学校保险需求的扩大,新的学校责任保险险种还会继续产生,通过风险分类、扩大保险险种覆盖面,加强风险预测和管理,提高学校责任保险的专业化水平,为学生的伤害事故赔偿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
五、加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特色、优点
CURIE 和 OSBIE 分别作为加大学和中小学非盈利性质的互惠保险公司,具有以下共同特色和优点:
(一)充分维护会员权利,与投保单位实现利益共享不管是 CURIE 还是 OSBIE,都是会员单位自己的保险公司,从学校及学生的利益出发,以解决学校财产损失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为根本宗旨,不从保险运营中单独获利。在保险公司运营过程中,即便是通过购买国债、国库券以及进行较低风险的股票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也会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发给各会员单位,实现利益共享。公益性的投资理念与运营模式,使二者避免了一般商业保险公司利用各种手段来获得公司收益最大化的倾向,同时也减少了与各投保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二)保险公司价格合理,管理费用较低学校相对安全的环境、较为严格的管理方式以及保险公司完善的安全事故预防措施,使学校风险事故的发生率较低,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不高。另外,各会员单位直接向 CURIE 和 OSBIE 投保,不需要支付高昂的代理人费用,因此,OSBIE 和 CURIE对会员单位收取的保险费也较低。相对于商业保险公司,二者的管理费用也相应较低,如 OSBIE 的管理费用仅占保险金额的 10%-11%,而一般商业保险公司的管理一般占保险金额的 25%-35%.
(三)保险服务周到,理赔措施完善作为专业性保险公司,CURIE 和 OSBIE 比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更了解会员单位的实际需要,研究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更加注重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全面、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如上文所述,CURIE 和 OSBIE 通过多年的案件信息处理,寻找事故发生的规律,对会员单位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保险公司还派工作人员对学校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增强保险观念,采取各种措施,防患于未然,尽可能避免或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此外,理赔措施也比较完善。OSBIE 有比较完善的事故报告制度,若学校发生财产损失或者学生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 OSBIE,以便及时妥善处理。对于财产损失较小、人身伤害较轻、赔偿数额较少的事故,OSBIE 会及时赔付;若学校财产损失较大或人身伤害事故严重,OSBIE 会及时派员到达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相关事宜,以便进行有效赔付。
(四)诚信合法经营,政府监管严格,对其投资收益免收税费作为公益性教育保险机构,CURIE 和 OSBIE 在运营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诚信合法经营。政府对其在投资方面取得的收益均免收所得税,而对商业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征收较高的所得税。另外,政府作为监管部门,仅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合格者发放营业执照;政府还对其经营范围、财务状况和投资情况进行监管,保证 CURIE 和 OSBIE在运营过程中的合法性,不侵犯会员单位的合法权利,促进保险公司的良性运行与发展。
六、对构建和完善我国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启示
(一)我国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学校责任保险制度是指投保人(学校举办者)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制度。该制度对于缓解学校赔偿压力、保障受害人保险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在高等教育领域,目前我国的学生保障制度主要有公费医疗制度、学生平安保险、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等几种方式。而在中小学校,主要开设的险种有校(园)方责任保险、学平险、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和城镇居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等方式。除校方责任保险属政府或学校举办者缴纳保费的险种外,其他均属自愿购买的保险。为研究便利,现重点研究我国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我国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时间较短,2001 年 7 月,上海市颁布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其中规定在中小学实行责任保险制度。这是我国首个关于实施校方责任保险的地方法规,也是我国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得最完善的地方。
2002 年,教育部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此后,北京、浙江、广东、深圳、贵阳、杭州、福州等地相继出台相关规定,全面推行校方责任保险。2006 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7 年下发的《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均涉及到校方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
2008 年,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该通知就如何具体实施校方责任保险,从投保范围、赔偿范围、经费保障和责任限额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但是,我国校方责任保险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亟须解决,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各地政策不统一、投保性质公私争议较大、保险公司承保范围较窄、保险服务不周、政府监管缺位等问题。因此,借鉴加拿大学校责任保险制度,加强我国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二)发展我国中小学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1. 坚持教育保险公益性,保障学校及学生保险权益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坚持公益还是私益性质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界争议的焦点,原因在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属初等教育领域学生的安全问题,它涉及到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学生及家长以及保险公司等多方面的利益,目前的实施方式主要是学校或政府出资缴纳保费,由指定或投标的保险公司承保,当因学校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需要赔偿时,由保险公司代学校赔偿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险模式。因此,当前主要还是以保险公司的盈利模式来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于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在开拓校方责任保险时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一是保险公司“各显神通”,利用各种手段提高保额、增加保费,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与其如此,有学者便提出,还不如建立政府赔偿基金,由政府直接赔付给受害学生,不必经过保险公司中间环节,还可避免由此带来的其他问题,如回扣、挪用等;二是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多、赔付率不高,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较小,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赔付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
基于此,建议借鉴加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做法,在我国成立教育保险总公司,统一标准体系,在各省市成立分公司,实行总公司管理、分公司经营、财务独立核算的学校责任保险模式。由地方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承保,给学校及学生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坚持公益性质,投资收益回馈给参保学校。发挥制度优势,形成良性循环,实现学生安全求学、学校顺利办学的宗旨。
2. 保险公司应采取多项措施,全面提升保险服务我国当前中小学责任保险是采取各省市独立运营的模式,导致保障力度千差万别,保险服务不到位等弊端。因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保险服务:
一是在教育保险总公司建立学生安全事故信息处理中心,收集全国各地学校的安全事故以及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建立统一的数据库,信息中心对数据及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和分类整理,找出中小学发生安全事故的一般规律,并制定统一的学生安全事故防范制度,实现信息共享。二是派遣工作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到中小学进行政策和制度宣讲,加强交流,提升中小学教师及学生的保险意识和观念。三是加强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中小学一旦出险,应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对于重大事件,要派员到达现场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及时理赔。四是实行奖励制度,对连续多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给予奖励,对经常发生事故的学校要求多缴纳保费。
3. 加强政府保险监管,促进教育保险公司良性发展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是公益性保险公司正常运转的必要手段。建立公益性保险公司,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审查保险公司的相关资质,合格后发放营业执照;监督保险公司的运营行为;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理赔服务;检查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投资方式,是否存在非法行为、挪用资金等。因此,建议在总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及援助中心,各省市分公司设立具体的法律服务部门,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的及时落实和贯彻,一旦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总之,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政府的有效监管以及各中小学的积极参与,形成维护学生安全的坚固防线,真正维护中小学校及学生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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