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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保险业偿付能力标准研究与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刘老师
发布于:2014-06-18 共5509字


论文摘要
  欧盟偿付能力Ⅱ实施后,欧盟以外的第三方国家要想在欧盟经济区开展保险业务就必须先得到欧盟的“偿付能力Ⅱ等价认可”,欧盟的等价认可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第三方国家的监管体系能够提供与欧盟偿付能力Ⅱ相同的保障程度。2011 年 10 月底,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局(EIOPA)完成了对瑞士、百慕大和日本的“偿付能力 II 等效认可”的评估,并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等价性评估意见,如果该等价性评估意见被通过,欧盟将于2013 年承认瑞士、百慕大、日本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与欧盟等效。日本的偿付能力标准之所以能够得到欧盟的等价认可,主要是因为其标准是基于风险基础的,并配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尽管这次等效性评估针对的仅是日本的再保险监管规则,但我们很有必要对日本保险业偿付能力标准进行研究,借鉴其先进经验,这必然会对完善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意义。

  一、日本保险业偿付能力标准的产生与发展

  (一)日本保险业偿付能力标准的产生

  日本保险业偿付能力标准框架是于 1996 年建立的。在此之前,日本保险市场是一个自给自足、没有对外开放的市场,当时的保险行业被严格监管,保险产品条款和保险费率都处于监管机构的统一监管之下,保险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到 1996 年,迫于与美国关贸谈判的压力,日本修改了《保险商业法》,放松了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制,并建立了日本目前的偿付能力标准框架。

  日本的偿付能力标准框架主要参考了美国的风险基础资本(Risk-Based Capital)标准,其目的是通过建立一个指数即偿付能力额度比率(Solvency Margin Ratio)来反映一家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超预期风险的水平。日本《保险商业法》规定保险公司应根据偿付能力额度比率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自身的偿付能力状况,以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同时,相关法规还规定日本保险业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厅有权采取必要的防护性监管措施来确保对保险公司的早期矫正,强制要求保险公司执行相应的偿付能力改进措施,实行早期矫正监管措施的目的就是要监管机构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比率的管理,确保其始终处于正常的水平,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早期矫正监管措施将保险公司分为 4 类,相应的监管措施如下表所示:

  论文摘要

  (二)日本保险业偿付能力标准的计算方法

  在日本目前的偿付能力标准体系下,偿付能力额度比率是一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重要指标,监管机构用该比率来判断保险公司运营安全性。偿付能力额度比率是一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与其超预期风险额的比值,偿付能力额度比率的计算公式是:

  论文摘要

  其中,偿付能力额度总额是保险公司在监管财务报表中资产超过负债的差额,它不仅用来表示保险人保护保单持有人索赔权益的能力的大小,同时也是衡量保险公司具有抵御不利波动的财务实力的重要标志。计算公式中风险总额乘以 1/2 的主要原因是日本在引进偿付能力额度比率制度时参考了美国的风险基础资本制度,与美国风险基础资本制度一样,当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比率达到 200%时其风险总额与偿付能力额度总额实现一致。

  在偿付能力额度比率的计算中,偿付能力额度总额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的监管财务报表中找到,而较为复杂的则是公式中风险总额如何计算取得。

  在日本的偿付能力标准中,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风险总额的计算公式不同。寿险公司的风险总额计算公式为:

  论文摘要

  其中,R1L代表人寿保险风险额,R2代表利率风险额,R3代表资产管理风险额,R4代表运营风险额,R7代表最低保证风险额。

  非寿险公司的风险总额计算公式为:

  论文摘要

  其中,R1G代表非寿险保险风险额,R2代表利率风险额,R3代表资产管理风险额,R4代表运营风险额,R5代表主要巨灾风险额。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各个风险额的计算方法。

  1.人寿保险风险额(R1L)

    寿险公司的保险风险被分为三类:普通死亡率风险、生存风险和其它风险。三类风险对应的风险额都是采用保额或者准备金乘以风险系数的形式来计算,不过在对三类风险进行汇总时,并不是将三类风险额简单相加,而是必须根据三类风险的相关性,按如下公式计算 R1L:

  论文摘要

  从上面的公式可以看出,普通死亡率风险与生存风险是相互独立的,而它们与其他风险则是完全相关的。

  2.非寿险保险风险额(R1G)

    非寿险的保险风险被分为财产险(不含家财险地震风险)、人身意外险、车险、船舶险、货运险和其它险(不含机动车责任险)这六个险种。

  各险种的风险额的算法,均是首先用当年净保费乘以某风险系数,同时用过去三年扣除巨灾后的平均净赔款乘以某风险系数,然后取两者高者的形式来计算的。对六个险种风险额(a、b、c、d、e、f)进行汇总时,也不是简单的求和,而是考虑了各个险种之间的相关性,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R1G:

  论文摘要

  其中 a、b、c、d、e、f 分别代表了六个险种的风险额, 代表六个险种风险额之间的相关系数。

  从上面的公式可以看出,非寿险的保险风险额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在六个险种的风险额完全相关的情境下得到的,而另一个则是在六个险种的风险额完全独立的情境下得到的,两个部分以某个特定的相关系数为权重在相加后得到非寿险保险风险额。

    3.利率风险额(R2)

    利率风险指的是保险公司在运用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时实现的收益率低于预定利率的风险,它是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共同面临的风险。利率风险额是采用不同预订利率产品的准备金金额乘以相应的风险系数后求和汇总得到的,它可以用如下公式表示:

  论文摘要

  4.资产管理风险额(R3)

    资产管理风险主要是指由于股票市场暴跌或者货币市场剧烈波动以及因借款公司破产而使保险公司不可回收债务急剧升高所导致的保险公司资产急剧贬值的风险。资产管理风险额由下式计算:

  R1= 价格波动风险额+信用风险额+子公司风险额+衍生交易风险额+再保险风险额+再保险可摊回风险额上式中的每一项风险额都是采用资产价值乘以风险系数的形式来计算的,但是价格波动风险额还要再乘以一个投资分散化效应系数。

  5.巨灾风险额(R5)

    巨灾风险是非寿险公司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巨灾风险额(R5)系非寿险公司风险总额的组成项,而在寿险公司风险总额的组成中不存在这一项。

  风险总额的计算主要考虑了地震与台风/洪水两类主要的巨灾风险,巨灾风险额通常是选取地震损害风险额与台风/洪水损害风险额两者中的较大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巨灾风险额= max(地震损害风险额,台风/洪水损害风险额)其中,地震损害风险额有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根据财产险(不含家财险的地震险)、人身意外险、车险、船舶险、货运险和其他险(不含机动车责任险)在地震易发区风险暴露情况而确定的值,二是家财险中的地震险责任限额。台风/洪水损害风险额根据财产险(不含家财险的地震险)、人身意外险、车险、船舶险、货运险和其他险(不含机动车责任险)在台风/洪水易发区的风险暴露情况而定。

  6. 最低保证风险额(R7)

    最低保证风险是寿险公司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它与变额寿险产品或者变额年金产品中的最低给付保证有关,所以最低保证风险额(R7)仅适用于寿险公司风险总额的计算中,它要能够为超过正常情景的潜在价格波动风险提供足够的储备,确保含有最低给付保证的保单能够对保单持有人实现最低保证的承诺。最低保证风险额的计算略为复杂,寿险公司可以根据日本金融服务监管厅规定的标准方法计算确定,也可以基于公司的多套情景分析方式来计算确定。

  7.运营风险额(R4)

    运营风险是指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相关、但又没有反映在其他风险额中的风险。尽管运营风险额(R4)在形式上体现为一个附加项目,但实际它是根据其他风险额的汇总额的一定比例数确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运营风险额=其他风险额汇总额×运营风险系数其中,当年年底财务报表亏损的公司对应的运营风险系数为 1%,其他公司的运营风险系数为 2%.

  (三)日本保险业偿付能力标准的发展

  日本偿付能力标准在 1996 年创立之初,其风险置信水平主要基于 90%的置信度而设计。但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时期,七家日本的人寿保险公司在具有很高的偿付能力额度比率的情况下出现破产,致使公众对当时的偿付能力标准的可信度提出质疑。2004 年末日本金融服务监管厅启动“深化金融改革项目”,开始对偿付能力额度比率的计算标准进行重新审视,2007 年日本金融服务厅对偿付能力额度比率制度进行了调整。但在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时期,日本再次出现保险公司在具有很高偿付能力额度比率的情况下破产的现象。2010 年 4 月,日本金融服务监管厅宣布再次对偿付能力额度比率制度进行调整,从 2011 年 4 月起实行。目前的日本偿付能力标准,除了一些风险子项目得到优化外,整个体系的风险置信度已由原来的 90%提高到 95%,而且测算各类风险系数的数据基础也逐渐向最近年度的最新数据靠拢,这些都使得日本的偿付能力要求出现了较大幅度提高的趋势。

  改革后的日本偿付能力标准,对监管机构更有效地发现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非常有利,大大提高了日本保险业资本的使用效率,增强了监管制度对广大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改善了社会公众对保险监管的信心。

  近两年来,随着欧盟新的偿付能力体系--偿付能力 II 的不断推进,日本也正在研究建立基于经济价值、符合自身实际状况的新偿付能力框架,但这种新的偿付能力框架的真正实施可能还需要再等待几年时间。

  二、日本保险业偿付能力标准对我国的启示

  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一个科学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对推动保险公司树立风险管理理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等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研究考察日本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制度,就是为了对完善我国保险业自身的偿付能力制度建设能有借鉴,笔者以为,日本的做法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能给予我们启示。

  (一)偿付能力制度应与风险挂钩

  日本的偿付能力制度主要借鉴了美国的风险基础资本体系,因此在制度框架的设计上考虑到了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绝大多数种类的风险,包括保险承保类风险、资产投资类风险以及运营风险。而我国目前的偿付能力制度所借鉴的主要是欧盟的偿付能力 I,因此欧盟偿付能力 I 的缺点和不足在我国偿付能力制度中同样存在,比如,对风险的考虑主要集中在保险承保类风险,而没有考虑资产投资类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价格风险等)和运营风险;而在保险承保类风险中,也只是包括了保费风险和赔款/准备金风险,并没有包括巨灾风险。

  我国未来的偿付能力制度应更充分地与风险挂钩,更加注重以风险为导向,在优化保险承保类风险的同时,增加对巨灾风险、资产投资率风险和运营风险的度量,从而使我国的偿付能力制度能更全面、准确地衡量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并更有效地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安全,以及更好地发挥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保护作用。

  (二)偿付能力标准中具体风险参数的制定应有科学合理的基础

  我国目前的偿付能力制度参考的主要也是欧盟偿付能力 I 中的风险参数,而欧盟偿付能力 I 中的这些风险参数又是基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欧洲保险业的相关数据测算而得的,并且在偿付能力 I 中最终使用的风险参数也不是完全基于研究测算的结果确定的,而是基于政治压力达成政治妥协后打折的结果。这样一来,这些风险参数实际上就丧失了科学合理的基础,不能对应的真正风险水平。再者,我国与欧洲保险业的情况明显不同,即便不存在政治妥协和参数打折的问题,基于欧洲保险业数据测算所取得的风险参数是否真正符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仍有待我们作进一步的研究。

  因此,在我国未来的偿付能力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同时,充分考虑我国保险业的具体实情和特定风险状况,基于我国的保险业数据,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一套适合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需要的风险参数。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我国偿付能力制度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我国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发挥其在防范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在强化规则导向监管的同时,探索原则导向监管

  日本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与美国的风险基础资本制度一样,都是基于规则导向的监管。但是,近年来,原则导向监管由于权衡了监管成本、监管效率与保持行业竞争力的关系,已经为国际上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所采纳,并日益成为国际保险业监管的一个热门话题,欧盟偿付能力 II的监管基础便是偏向于原则导向的。然而,原则导向监管基础的科学合理性也不够强,比如各执行主体在对原则的理解上和操作的一致性上就很可能存在偏差,过多的主观判断空间很容易造成对财务结果的操纵风险等。

  相比之下,规则导向监管可以杜绝这些弊端的出现。客观地讲,我国保险业目前还是一个处于成长期的行业,与欧美成熟保险业相比还有一定差距。鉴于我国保险业目前的发展状况,未来的偿付能力制度还是应以稳定和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为首要目标。因此,在监管基础的选择上,我们可以借鉴日本保险业个偿付能力制度,继续以规则导向监管的形式,在强化规则导向监管的同时,探索原则导向监管。

  虽然目前我国的偿付能力体系尚处于发展变革的阶段,但在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不断深化和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国保监会已于 2012 年 3 月底印发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确定了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在下一阶段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框架制度等内容。因此,我们应更多地研究其它国家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必将会对推进我国未来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黄志勇。 日本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现状、改革及启示。 中国金融,2010年第 23 期,第 42-43 页。
  [2] 吴江鸣。 中日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比较及启示。 亚太经济,2006 年第 2 期,第 57-60 页。
  [3]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 of Japan. Capital Requirements forInsurance Companies in Ja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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