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论文第三篇:我国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现状与优化策略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与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下, 我国金融保险混业经营成为现阶段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金融业、保险业正面临巨大变化与挑战。本文通过对我国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的现象, 分析我国金融保险混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并给予解决问题具体措施与建议。
关键词:金融保险混业;问题;策略;
Reflections on the Mixed Operation of Financial Insurance in China
Zhou Hong-jun
Changqing College of Lan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bstract:Under the background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financial integration, China's financial and insurance mixed operation has become the inevitable trend of financial market development at this stage, China's financial and insurance industry is facing tremendous changes and challenges.Based on the phenomenon of mixed operation of Finance and insurance in China,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development of mixed operation of Finance and insurance in China, and gives specific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 problems.
引言
现阶段, 混业究竟是稳态还是过渡态仍是困扰金融领域的重要问题。国际金融界对此问题观点大致分为两种, 一方面, 混业经营功能主义者认为, 行业与机构划分是不稳定和相对的。然而, 金融保险经营的基本功能是相对稳定的, 继而行业分工处于变动状态。另一方面, 混业机构主义者认为, 行业结构与机构相对稳定, 并将分业定义为“割地而治”, 混业则为行业分工的突破性进展, 进而判定混业是未来全球金融保险前进发展的趋势所在。
一、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的含义与现象
1. 金融保险经营的含义与范畴
金融保险经营分为混业和分业, 均指的是金融保险业中功能和结构之间的关系及所对应状态。分业经营是就够发挥部分或打一星金融保险功能, 是功能与机构层层对应关系。混业经营是机构完成多元性金融保险功能, 部分功能与部分机构多层对应, 以交叉形式存在。一方面, 以覆盖面的角度审视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现象, 应从立体视角对金融保险混业进行区分。首先, 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的狭义概念, 即金融保险混业单指证券业务与银行业务的区分。其次, 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的广义概念, 其范围包括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等全部金融保险领域, 以及单一性行业内部细分市场。当今, 我国乃至全球金融领域探究的金融保险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普遍基于广义概念和范畴。在现阶段通行度较高的二级金融保险结构框架中, 上述问题还可分为监管与经营两方面, 其中经营具体化为金融保险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实质内容, 监管则指的是统一监管与分业监管内容, 两者在现实金融活动中尚存交叉问题。
2. 金融保险混业的实质性现象
以严格的逻辑角度审视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现象, 发达国家金融保险机构通常是以单一性业务为基础达到成长目标, 在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完全不存在多业经营的可能性与要求。然而, 随部分国家实力的不断增长、壮大, 部分金融机构开始着手于谋求突破单一性业务限制与简单的多元经营。进而, 混业竞争问题得以衍生。以经营层面的角度审视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现象, 即混业是实质是金融保险公司基于其所处环境与内部资源在发展策略上突破性的选择结果。客观的讲, 企业上述宏观选择, 整体打破传统金融行业的单一分工模式, 促使金融竞争由行业内部较小范围向全部较广范围扩大, 企业通过资源的重新整合、配置, 金融保险服务质量、功能以及整体效率均得以完善, 大幅推进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向科学化、合理化方向发展。
二、我国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相关问题
1. 我国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内控机制落后
我国实行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的金融企业不可避免将出现子公司与母公司间发生交易。混业机构内部交易是促进子公司与母公司、同层子公司间的相互协同合作的有效手段, 有利于提升资本与债务管理效率, 实现范围性经济和规模性经济, 大幅降低经营成本, 提高营业额和利润, 即以较小的付出获取较大的回报。然而, 同时也将给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的金融企业带来巨大内部风险。一方面, 经营差异性业务的母子公司间负债与资产彼此波及, 相互抵押、担保, 进而出现审查程序严谨度不足情况。另一方面, 企业各部门之间为避监和避税, 将造成转移利润的不法行为, 甚至出现挪用企业内部资产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一旦金融保险混业经营中的某个下层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紧张或断裂, 将有较大几率出现“多米诺”效应, 即事故不断扩大传递, 致使其他子公司受牵连, 进而对企业所有业务造成负面影响, 整个公司将受到严重影响, 甚至造成我国金融行业的动荡。我国金融保险经营内控机制相对发达国家成熟度不足, 在上述情况控制机制不完善度不足的情况下, 进行保险金融混业经营, 将有一定几率影响企业利益甚至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
2. 我国金融保险混业经营法律健全度不足
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对金融保险混业经营行为进行强制性规范, 确保企业间平等、互利的相互促进关系。健全的法律法规是金融行业发展前提与担保, 然而, 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度不足。虽然我国实行混业经营企业较多, 如平安集团、阳光保险集团、太平洋保险集团等我国著名保险公司, 但是至今仍缺少针对于混业经营的法律法规。2016年中国外汇管理总局在《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中指出“继续积极推动金融保险业综合经营企业, 引导条件符合的金融保险机构在确定综合性战略前提下, 积极开展综合经营新试点, 提高我国金融保险业综合服务水平”。由此可见, 我国对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的重视度日益提升。然而, 在金融保险控股企业监管方面, 我国现阶段仍没有具体法律调控。因此, 一旦公司内部或外部出现问题, 没有法律作为担保, 极有可能造成“多米诺”效应。
3. 我国金融保险混业经营收购兼并手段落后
在我国混业经营政策要求背景下, 企业为寻求金融业务与保险业务双发展, 普遍采用收购或兼并手段, 同时也是金融保险机构实现有效经营的关键手段。例如, 平安集团成功收购深发展集团, 为平安集团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开辟全新道路, 然而, 我国现阶段收购与兼并实践中仍然存在问题较多。首先, 收购与兼并的形式过于单一。以我国现有的金融保险企业收购或兼并案例中, 可容易的看出方式多以“强弱”并购方式为主, 并多由政府进行干预主导。兼并与收购方普遍是稳定发展中的大型企业, 而被收购和兼并的企业多为面临废业破产 (保险类公司除外) 或经营不顺利的企业。然而, 上述并购属硬性并购形式, 极大程度的违背市场规律, 对并购完成后企业双方内部资源整合配置与管理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兼并方收益降低, 被兼并方原有经营问题难以解决。因此, 造成兼并与收购优势的体现不够明显, 甚至对双方造成负面影响。其次, 现阶段我国没有专门针对于保险金融企业兼并或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 部分法律中随涉及保险金融行业兼并或收购方面的内容。但是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细节较多, 现有法律法规完善度不足, 难以对现实企业兼并或收购现象形成针对性限制管理。最后, 兼并或收购完成沟的管理效率过低。并购双方业务模式或领域差异性较大, 在企业文化、经营管理等诸多问题上存在差异。并购不仅仅是双方企业或机构的简单重组, 也是资产、文化、人事的重新整合。
三、我国金融保险混业经营问题的决策措施
1. 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降低企业风险
实行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的金融保险企业提高内部控制手段有为重, 完善且针对性的保险金融混业经营内控制度不单指控制传统金融机构风险, 还需要重视因企业内部交易所产生的风险传递现象。由于实现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后, 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为内部交易。金融保险混业企业内控细致的构建, 一方面需要加强企业内部部门相互协同、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作用, 提升企业经营发展效率, 实现稳定规模效益。另一方面, 企业还需控制因自身活动范围所产生的风险, 进而达到经营活动规范化。为降低企业内部风险, 首先, 企业必须提升信息揭露度, 保证企业各部门公平。其次, 构建风险防火墙监管机制。第一, 要求独立法人分别经营金融和保险两种业务, 各司其职并在有限责任内承受风险。第二, 子公司与子公司间独立经营, 保险金融业务双分离, 各担其责、各负盈亏, 在最大程度上防止风险传播。第三, 客户信息隐秘化, 禁止在子公司传播传递, 避免子公司人员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造成金融保险机构与客户利益冲突。第四, 严格把控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动态, 防止关联交易。严格执行防火墙机制制度, 大幅降低金融保险混业经营风险。设置第三方监管部门构建健全的风险评估标准, 企业各部门与子公司按时递交风险情况报告给健第三方监管部门, 致使企业管理人员可及时掌握下层部门、机构的风险情况, 进而快速提供解决方案。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慕却规定金融报业行业分业经营, 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以美国金融业为例, 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 不断改进相关法律法规, 发现其漏洞进而避免对保险行业的限制, 探寻混业经营的最佳方式。美国立法部门在观察中发现上述混业经营活动相对分业经营的优势, 逐步修改法律将混业经营合法化。基于国际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的大环境, 与我国企业对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的发展情况, 现阶段我国已对部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虽然仍无法改变我国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制度, 但是也为我国金融保险经营模式的发展起到推进作用。
我国立法部门制定《金融控股法》了参考发达国家相关条款制度, 例如, 美国关于《金融控股法》的相关规定。进而, 在指导金融控股企业稳定发展方面体现出法律的实际性。必须肯定金融控股企业合法地位, 设置金融控股企业的进入与退出制度, 明确企业经营范围, 针对企业风险传递构建完善的风险隔离体系, 降低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带来利益冲突与内部风险的几率。
3. 如何实现金融保险混业经营
我国金融企业实现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可通过收购与兼并的方式达成, 兼并保险类或金融类金融机构, 组织建设大型金融控股公司, 如平安集团, 阳光集团等, 促使企业形成保险金融混业经营的速度提升。当今, 我国现有的大型金融控股企业均为通过兼并或收购方式达成。首先, 收购和兼并可使企业扩大经营范围, 共享资源进而快速抢占经济市场、取得同行业竞争优势。其次, 收购和兼并可大幅提升企业经营效率, 企业内部各部门或子公司设置合理化、分工细致化, 并降低科研费用, 进而实现保险金融混业经营后的利润提升、成本下降的目的。最后, 收购和兼并完成沟的企业资本得到丰富、充实, 大幅提升了风险防范水平。由此课件, 收购和兼并是我国金融行业实现实质性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的重要手段。因此, 我国金融企业应加大收购和兼并力度, 完善收购兼并制度, 通过兼并组件大型金融集团。并设置独立法人, 对其赋予相关责任和权利, 最后通过集团控股实现保险金融混业经营。
四、结语
综上所述, 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领域发展的大趋势。然而, 我国现阶段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尚未成熟且处于不断改进的过程中。因此, 完善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内控机制, 建立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改进企业兼并方式和手段, 加大兼并力度对推动金融保险混业实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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