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毕业论文第八篇:农民工医疗保险相关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摘要:农民工一直是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主力军,因此其医疗保险问题不能忽视。现如今农民工医疗保险得不到保障问题仍然存在,但是也越发得到社会的重视。本文通过查阅文献,为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优化提出些许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
一、农民工医疗保险发展及其现状
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发展处于三个阶段:薄弱阶段,试点阶段,完善阶段。在第一阶段,农民工大量进城务工,合作医疗制度不完整而商业保险费用较贵,因此几乎无法享受医保。在第二阶段,1990年政府重视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险,采取以统账结合、大病统筹形式,在深圳、珠海等试点城市采取简单地纳入城镇医保范围的做法。在第三阶段,全国政府开始研究并颁布针对农民工的医保政策,并很大程度缓解了农民工看病的急迫性。主要措施有:综合保险、大病统筹、纳入城乡统筹、灵活医保等。
现如今,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率仅为18%,在2013年到2014年的增长幅度仅为0.5%。从区域来看,东部地区的参保率明显高于中西部的参保率,即发达城市参保率可以达到20%左右。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农民工在流动人口中就达到了80%,社会保障问题也就越复杂,导致医疗保险问题形式严峻。现如今农民工大多数不会务农,这是农民工在城市工作成为不可逆向发展的原因,大多数就业集中在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最为重要的是,大家的消费水平也逐渐提高。
二、农民工医疗保险中的问题
第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虽然这种模式下参保人数高,效果显著,覆盖范围较广。但是这种模式更适用于本地工作人员,对于经常需要奔波的人员,报销程序复杂,并且报销比例低,自已也需要承付来回路费,耽误工时,这对与经济条件本不富裕的家庭,并没有带来较好的帮助。
第二,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虽享受了跟城镇员工同等的待遇,但是承担的费用也是相同的。这对与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民工,与城镇员工产生了更为严重的收支不平衡的差距。
第三,融合型的农民工保险模式,虽然融合了养老,医疗,工伤三大项目,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商业保险公司和基金运营机构合作,其往往会因为三方合作不当,导致农民工断保现象的产生。
第四,独立的农民工医保,虽然为其建立了对应的医疗保险制度。但是在资金方面则是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其转移接续能力差,导致参保意愿低
三、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原因
(一)主体原因:
从用人单位角度看,出于自己利益考虑减少高额费用负担,减少运营成本,自动忽视掉相应的合法程序。大多数农民工为流动人口,文化水平较低,往往任由企业摆布。有的企业会采取虚报员工数量,推迟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等方式来逃避职责。
从农民工角度看,由于签订劳动合同意识不强,这直接给了部分企业可乘之机,因为劳动合同是农民工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准入条件。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地位不对等,加上地方政府监督不到位,当其想申诉时由于担心自己失业或者遭受打击报复风险,因此问题断断续续,进展缓慢。
从政府角度看,部分政府机构权责不明确、不作为、基金管理混乱、缺乏维权通道,严重阻碍了农民工医保的发展。
(二)政策、法律原因
在政策上来看,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缺少更为细化的针对性,对于地区的差异性没有更为健全的考虑,当上级政府下发文件到各级政府时,往往地方政府不更深层面思考是否适用与自己的地区,而全部照搬,使财政拨款没有合理的得到应用,导致财政资源的浪费。
在法律上来看,具体的费用交纳、转移接续、基金运营上缺少具体准则,缺乏统一的准则,即对农民工医疗保险做到具体、单独的规定。
(三)城乡对立的二元结构与户籍制度的限制的原因
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是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障碍,农民工异地就业和流动就业产生的转移接续问题严重。在户籍制度政策下,地方性的医保政策差异性太大,加之“地方保护主义”,农民工的医保问题将无法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四、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的建议
(一)政府加强对农民工医疗保险意识的培养
加强农民工法律意识教育,让其利用医疗资源救助自己,减少社会地位的弊端,政府应大量宣传医疗保险对农民工的益处,定期安排监督部门进行监管,并且多建立投诉咨询窗口,让农民工因企业问题而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问题不复存在。
(二)建立完善的针对农民工医疗保障的法律规章
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根本方案就是建立完善的法律体制,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同时为我们的农民工提供的最有效的平台,让想要占农民工利益的人趁早打消这一丧尽天良的邪念。同时可以间接控制监督部门不作为的现象,加强了管理的透明化。
(三)废除户籍壁垒并提离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全国应该深化户籍改革,统一进行就医程序管理,让农民工只要提供身份证就可以在异地享受到合理的治疗,建立起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参保。在医院建立农民工服务窗口,尽最大程度为其排忧解难。
(四)加强医保监督执行
人社部门自身应该建立严明的考察体系,对于不履行职责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且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用人单位以及工会,应该互相协助调查,更早的察觉到医疗保险的问题,从源头减少农民工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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