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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不足与改革思路(4)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0-27 共9914字
  (一)严格界定政府与保险公司的责任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公司设计的商业保险产品,虽然多数地方是由政府主导进行推广,但必须严格界定政府与保险公司的责任,以免引起消费者的错觉。具体来说,政府只能负责政策层面的宣传和发动工作,让农民知道这款产品和它的好处。政府不能过份夸大小额保险的功能,也不能为小额保险承担理赔担保责任,更不能强迫村民购买保险。农民是否信任和欢迎小额保险,和理赔质量密切相关。在理赔过程中,政府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督促保险公司依法理赔,按合同办事,而不是把自己陷入和保险公司相似的角色。保险公司作为小额人身保险的销售主体,必须承担小额保险的理赔责任,做到及时足额理赔,应赔尽赔。只有严格区分了政府和保险公司的责任,才能防止农民产生“政府卖保险”的错觉,将一些理赔纠纷归咎于政府,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此外,政府作为小额保险的主要推动力量,只能是小额保险推广初期的权宜之计,随着小额保险在农村地区的逐渐深入,农民对保险的认知程度越来越髙,保险公司应当取代政府成为小额保险的推广主体,将小额保险格局转变为“保险公司主导,政府配合”.
  
  (二)禁止保险公司的市场阻入行为
  
  市场阻入机制会导致先入市场的保险公司对后入市场的保险公司的产品进行诋毁或者反宣传,给推广小额保险的基层干部和购买小额保险的农民都造成误导和混淆,并使得地方政府最终退出推广工作,不利于小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我国农村金融环境薄弱,经营成本较高,保险公司缺乏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经营管理经验,导致目前尚有不少保险公司不愿或不敢进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因此,对愿意进入小额保险市场的公司,应该积极地鼓励和支持,为他们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对整个市场来说,政府选择“不退出”,保险公司选择“不阻入”,得到的社会总收益是最大的,因而应该禁止保险公司的市场阻入行为。但是,地方政府对保险公司无监管权,对后者的行为无法形成有效约束,而中国保监会在地市级以下行政区域又没有设立分支机构,导致这种冲突无法解决。因此,应由中国保监会出台明文规定,禁止先进入市场的保险公司采用各种方法对后入市场的保险公司进行阻止。对有市场阻入行为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给予一定的惩处,这样才能为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扫清障碍,避免地方政府在权衡利益之下退出推广,促进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加大财政对小额保险的支持力度
  
  从现状看,除极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对农民购买小额保险提供了补贴外,多数地区的小额人身保险没有得到财政的支持。从逻辑上讲,小额人身保险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环节,应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措施,财政为其提供补贴有充足的理论依据。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家财力薄弱,财政主要支持工业特别是重工业的发展,农业和农民则承担了为工业化提供积累的重任。据统计,从建国到1978年间,国家从农业中汲取的积累超过6000亿,农民为工业化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农业和农村本身却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发展,农村社会事务形成了“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观念,城乡二元化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的非均衡发展将制约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影响社会和谐。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国家财政支农支出的绝对额逐年上升,但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整体上却呈现下降趋势。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时期,财政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财政对农村小额保险的支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试点期间,将基层政府推广小额保险的支出纳入预算,由财政保障相应工作经费。在推广初期,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的努力对小额保险拓展有重大意义,要鼓励基层政府积极参与,必须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根据《预算法》中“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工作经费可由本级财政列支,上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二是对农民购买小额保险进行财政补贴。假设小额保险每人/年的保费是m元,由财政补贴n元,农民的成本降低为(m-n)元。购买者享受补贴,不购买者不享受补贴,从而激励身体状况好的农民加入小额保险,提高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覆盖面,最终形成整个农村全覆盖,使得小额人身保险兼具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双重性质。在补贴资金来源方面,由于工业反哺农业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事关国计民生,不但有利于当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有利于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故经费应由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负担。具体可采用“专项配套补助”的方式,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补助经费”,作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拨,要求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资金,即中央财政规定一个补助最高额v(v<m),在这个范围内,地方政府在小额保险上每支出k元(k≤v),中央财政就同时补助k元,由此激励地方政府加大对农村小额保险的投入。
  
  参考文献:
  [1]杜朝运,毕柳.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供求分析与协同发展[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2]粟榆,李琼,李池威.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运行回顾与评价[J].保险研究,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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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5]郑钢,董文杰.人力资本、金融发展与城乡收入差距的关联度[J].改革,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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