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互联网行业飞速发展,短视频异军突起,成为了互联网经济的一匹黑马。然而,发展势头的迅猛也衍生了大量问题,尤其是短视频自身特点所带来的版权侵权问题,逐渐占据了人们的视野。想要促进短视频行业良性发展,必须对短视频的版权问题进行规制。在对短视频行业问题进行抽丝剥茧的同时,“避风港原则”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如何让“避风港原则”正确发挥作用,引导行业平台担负责任,成为了当下的重要问题之一。
关键词: 短视频; 版权; 平台; 规制;
2018年,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称“抖音短视频”是由其合法拥有并运营的原创短视频分享平台。抖音对签订了独家协议的创作者创作的短视频,拥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家维权的权利。“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理应作为作品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抖音一方发现,该视频在抖音平台发布后,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将该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抖音认为伙拍平台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的行为给抖音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伙拍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
抖音诉伙拍案是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后受理的第一案,一经爆出便引发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也将短视频行业固有的问题展现在人们面前。
1、 短视频的可版权性
短视频即短片视频,是一种互联网内容传播方式,一般是在互联网新媒体上传播的时长在5分钟以内的视频;随着移动终端普及和网络的提速,短平快的大流量传播内容逐渐获得各大平台、粉丝和资本的青睐。据《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18)》的统计,短视频产业在2017年实现了迅猛增长,用户规模突破4.1亿人,同比增长115%,预计2020年短视频市场规模将超350亿元[1]。
短视频能否作为作品受到着作权法保护,还要从我国法律规定和短视频本身的特点进行分析。我国着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目前短视频主要分为7类:网红IP、情景短剧、随手分享、技能分享、创意剪辑、短纪录片和精彩片断。这些短视频,作为网络媒体产物,均符合可复制属性。因而想要明确短视频能否受到着作权保护,只需判断其独创性能否达到着作权法所规定的最低标准即可。短视频是否具备独创性此前存在着一些争议,对之否定的主要理由是因短视频的时长较短、创作空间不足等因素导致其独创性缺失。[2]但笔者认为,目前的短视频领域,从用户生产内容到专业生产内容,发展成如今的专业用户生产内容,优质短视频的制作成本日渐走高,制作水准也愈发精良。以2018年第四季度哔哩哔哩网站统计数据为例,专业用户生产内容的观看量占到总观看量的89%1。这些短视频凝聚了创作者的大量精力与心血,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当然符合作品的构成条件,也理应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而且,这些优质短视频由于内容质量高,深受观众喜爱,是短视频中最容易遭受侵权的一批,如果对其的版权保护力度不够,将会极大伤害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而在18年的抖音诉伙拍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首次定性短视频可借类电作品的身份受到《着作权法》保护。根据判决结果,被告方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避风港”原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就不再构成侵权行为。这也为短视频能够被认定为作品提供了基础。
除此之外,对于通过二次创作手段所完成的短视频,如果其能够达到着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标准,也应当成为一个新的作品,从而获得着作权法保护。例如部分舞蹈短视频,动作与原作品相比进行了改编,除表演者自身的歌唱和舞蹈动作之外,又加入了另外的音乐,相较原作品更加丰富,这样就产生了区别于原作品的独创性,对于这样的短视频,是可以将其作为作品保护的。笔者认为,对于这类视频,最主要的还是看它相对于原作品来说,是不是具有可识别的明显的差异。
除去以上所述的短视频作品,还有一部分短视频,例如短视频录像制品,短视频作品表演或短视频节目,虽然不能达到作品的要求,却可以享受邻接权,对这类视频,也应当纳入着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而对于那些内容低劣、制作粗糙的短视频,着作权法便不需要进行保护,市场会自然而然地将其淘汰。
2、 短视频侵权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来说,短视频行业的侵权现状是:侵权易如反掌,维权难于登天。
2.1 、制作成本导致侵权门槛低
短视频的制作成本较低,商业价值和诉讼成本却很高,而且短视频的相关人员以生活中的普通网民为主,文化水平良莠不齐甚至整体偏低,对版权了解不够,这无疑增加了版权侵权的风险。并且,当短视频的创作者想要去维权时,又面临着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目前的短视频行业侵权行为十分分散,尤其是侵权人经常是大量的散户,对于权力个体的责任追诉非常困难。需要创作者们付出相当大的精力和时间,甚至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
2.2、 大数据发展降低了侵权难度
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将人们的娱乐时间碎片化,随之而来的是受众对碎片化信息的需求,短平快的短视频平台极大的满足了用户需求,商家广告的植入使短视频平台的粉丝极大地实体经济化,加强了竞争,加剧了不法分子地侵权态势。大数据时代的今天,人们可以从大量不同的平台吸纳海量信息,各种视频音频剪辑工具不断问世,操作门槛越来越低,社会进入了“全民创作”的狂欢时代。人们随手可以撷取到数以百计的短视频加以利用,创作成本的不断降低也使版权的保护更加复杂。
2.3 、版权保护意识不到位
在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兴起时间较短,版权保护的意识并未深入人心,主流人群的思维还没有从九十年代以及本世纪初的“盗版风潮”中摆脱出来。这就导致了一个现象:对于自媒体的受众人群来说,版权侵权是一个很难涉及自身利益的、较为遥远的概念。面对侵权者的保活,他们持着“事不关己”或者“抄也是一种本事”的态度,最后侵权者名利双收,维权者却成了跳梁小丑,这无疑助长了短视频侵权的风气,使得原创作者维权更加困难。
3 、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平台责任
在短视频的发展过程中,平台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短视频行业中大量抄袭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于平台的监管不力,平台只看到了短期的效益,而忽略了对创作者权益的保护,这是极为不可取的。判断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判断短视频平台的主观过错主要通过“通知删除规则(避风港原则)”、平台注意义务进行确定。[3]该原则的实质是法律给予网络服务商特殊的保护,目的在于为新兴的互联网产业提供能够宽松发展的“避风港”,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无论是嵌入式平台、社交型平台还是媒体型平台,甚至传统视频网站,它们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没有什么区别,都是要看其提供的服务是内容还是技术。对于提供内容服务的平台,如果出现了侵权现象,应当使其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而且,有些平台从表面上看并没有直接提供内容,但实际上却提供了诸多帮助或较为明显的辅助性手段,对于这种平台,应当使其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当然,如果平台符合免除责任的条件,就可以纳入一定程度免责的范围。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本意是为了保护网络服务商的“避风港”原则,反而成为了一些无良平台的挡箭牌。2018年4月22日,今日头条诉爱奇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列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今日头条上连载的《一郭汇》2由郭德纲精心创作,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可以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从而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爱奇艺在其平台上提供该节目的线上播放,明显侵犯了今日头条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尽管爱奇艺用“避风港”原则为自己辩护,称该视频由用户上传,但由于其无法提供相关用户信息,法院对爱奇艺“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说法不予采信。认定爱奇艺侵害了今日头条的着作权,判决爱奇艺赔偿今日头条共计3.4万元的经济损失。在该案中,爱奇艺方的辩词,无疑是在滥用“避风港原则”,这是司法部门必须要避免的。这一举动不是要否定‘避风港’原则,而是要增加平台适用‘避风港’的标准。让人们思考:什么时候能采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答案是:只有在平台采取了合理措施后,才可以适用该原则。
4 、短视频版权规制建议
考虑到短视频本身的特点,笔者认为,目前侵害短视频着作权的风险规制应当从重在预防和综合治理两个方面入手。[4]重在预防,是指提高国人的版权意识,相当一部分短视频制作者不能认识到使用他人音乐、美术作品需要支付费用。比如电影剪辑类短视频,制作者不了解究竟可以使用哪些素材,这样就有可能造成侵权;综合治理,就是指国家与平台应当双管齐下。
国家方面,可以将着作权法的修改提上日程,整合近些年来短视频版权争端热点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整合,明确相关法规的发展方向,改变现行法规中的漏洞以及过时点,与时俱进,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要求短视频平台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加强防侵权措施,加强对版权知识的普及和宣传。从小处抓起,广泛进行有关版权的公益宣传,使得版权真正进入人们的视野和生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打击侵犯着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使人们更深刻地了解到版权与我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维护短视频行业的版权秩序,减少侵权现象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剑网2018”行动将短视频盗版侵权列为重点目标。一方面重点打击短视频行业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积极引导短视频平台对版权授权和传播规则进行规范,明确划分“避风港”原则的使用限度,避免短视频传播平台纵容版权侵权的行为。建立总编辑内容负责管理制度,平台根据业务发展规模建立审核员机制进行法律审核。加大上层建筑对短视频平台的监管,倒逼短视频平台重视平台内部的版权问题,从而构建健康的商业发展模式。
平台方面,短视频平台作为用户之间的媒介,不仅仅起着媒介的作用,更扮演着监督、审查的角色。用户上传视频至短视频app、在app上观看视频均是对短视频平台的信任,平台有责任也有义务规范用户的上传视频的内容。平台应是侵权行为的首先发现者,更应该积极创新、更新自己的技术,加强过滤能力,将侵权行为制止在源头上,创造一个良好的短视频环境。因此,平台要切实履行版权保护责任,而不是只追求眼前的利益,把“避风港”原则当成免死金牌。应当重新规划短视频市场准入门槛的界定。加强对短视频创作者及短视频内容的审核,对有过侵权行为的创作者进行惩罚和警告,保证原创作者的利益;将原创作品与再创作作品进行劳动报酬的细致划分,多劳多得,鼓励创新,在保护原创积极性的同时,对优秀的再创作作品予以肯定和保护。
参考文献
[1]丛立先.论短视频作品的权属与利用[J].出版发行研究,2019(04):9-12、8.
[2]宋晨歌.短视的可着作权性与保护路径探析[J].法制博览,2020(01):6-9.
[3]郝明英.网络短视频平台的着作权侵权责任认定[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04):50-58.
[4]李琛.短视频产业着作权问题的制度回应[J].出版发行研究,2019(04):5-8.
注释
1数据来自国家版权局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4509/400293.html。
2一郭汇是一档脱口秀网络综艺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