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高科技走入了人们的生活领域, 进入了法学的调整范畴, 人工智能技术近些年不断的发展与完善, 前阵子谷歌阿尔法狗和李世石的围棋人机大战, 显示了人工智能的潜力与发展。除了给生活带来新奇与便利, 也伴随着一些问题的到来, 人工智能的创作的着作权归属问题成为法学界研究的课题。人工智能的创作显示出程序化, 同一化和无差别化。人工智能作品属性的问题给着作权迎来了新挑战。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着作权; 创作作品;
一、人工智能着作权研究的法律意义
人工智能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英文缩写为AI。它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说起人工智能, 可能人们并不知道是什么, 举个例子, 如果我们的手表带子断了, 我们可能会去网上淘宝店买一款同一型号手表的表带, 在下次逛淘宝的时候自动推荐我们的会有很多相似的同一型号的表带。对客户进行大数据分析, 进行相关的数据处理, 这就是人工智能的一个体现。现在已经有机器人记者可以写一些新闻发言稿, 一些机器人模范人类创作歌曲, 还有甚者会模范人类去对篮球赛进行实时解说。至今为止, 人工智能已经发展到计算机、餐饮、服务等多项领域。在未来, 人工智能能做到的事情会更多, 甚至会在一些岗位代替人类工作。
高晓松曾在《晓说》中表述了对人工智能着作权创作着作权保护的担忧, 一旦人工智能所创作的创作物版权被侵犯, 那应该怎么保护, 谁去保护成为了我们需要研究的课题。着作权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作品不受侵犯, 保护当事人权利, 但现如今,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被着作权法调整, 这问题如不明确解决, 在未来的一段时间之内, 将会对人工智能创作乃至人工智能行业产生影响及阻力。人工智能着作权的研究对未来的科技前景和人类与科技共处有着巨大的法律意义。
二、以着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看着作权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九条规定:着作人包括:
(一) 作者;
(二) 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规定:着作权属于作者,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此可见, 我国知识产权法并未将人工智能 (机器人) 列入知识产权的主体内部, 人工智能原则上在法律意义不享有创作物被着作权保护的主体资格, 主体资格仅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但明显这样又是不公平的, 公民和法人的创作可以被保护, 人工智能所创作就没有被保护的资格, 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维护公平正义, 保护着作相关权利不被侵犯的初衷。着作权中包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由于机器显然不存在自己的人身行为, 因此不产生人身权。但是财产权是否享有, 由谁享有, 又由谁去行使显然是法律界的一大难题。
北大法学系教授张平接受采访时说:“目前人工智能面临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 其中比较突出的是道德伦理标准、隐私保护、产品责任与安全、数据跨境传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一旦承认了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 其法律责任承担也会引发变革。”在着作权保护上, 机器创作已经成为现实, 机器人作家、画家、诗人、记者等完成的作品其署名权的归属及财产权的行使引发讨论, 甚至有些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承认了机器人作者。不同于传统技术领域, 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往往是多个主体的共同行为才能构成, 间接侵权责任更多适用是否会影响创新和公平竞争?技术中立原则是否可以提供更多的侵权免责?或者给技术平台提供者以更加严格的审查义务?这些都应当结合产业发展做出相适应的法律调整。张平教授表示, 现在国际上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
三、以微软小冰为例看着作权保护
微软小冰是微软Bing搜索中国团队发布的一款智能聊天机器人, 除了智能聊天以外, 还兼具提醒、天气、星座、交通指南、餐饮点评等使用功能, 具有非常强大的学习能力。去年微软小冰新诗集版权遭侵犯, 有人在网络上发现人工智能诗集的电子盗版, 掌阅科技盗用了这本诗集法人版权, 在App上自主发布, 还有一些网友在论坛客户端上传小冰诗集的链接, 引用小冰的诗如“树影压在秋天的报纸上中间隔着一片梦幻的海洋”, 这明显是人工智能的创作物被侵犯版权的事件。应该如何断定法律性质, 是否属于侵犯人工智能着作权的行为, 该如何赔偿, 赔偿给谁, 权利应该由谁来主张, 这些全部都是涉及人工智能相关的着作权问题。
华东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熊琦认为, 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能否被着作权保护主要有两个评判标准:“第一是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是否达到了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第二, 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是单纯的机械计算和程序推演, 还是属于人工智能设计者的行为”对此笔者深感同意。一个创作物是否能被认定为作品, 最重要的就是它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是仅仅根据一个固定的算法进行的推演, 输入的内容会得出一个固定的结果, 仅仅根据算法和编程, 那很难将这个创作物认定为作品。其所创作物也很难得到知识产权保护。上面案例所述“微软小冰”所创作的诗集被盗用, 应属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微软小冰通过深度学习了512位诗人的作品, 具备图像识别和自主生成的能力, 每次在识别不同图像都会产生新的内容, 这主要是源于深度学习, 而不是简单的算法推演。应被着作权保护。
现如今, 单单从作品的表现形式来看, 已经难以界定是人类创作物还是人工智能创作物。“图灵测试”是由人工智能师祖, 数学家兼密码破译专家阿兰.图灵提出。测试的内容是由以为测试者给出提问, 两位被测试者 (分别是由一个人和一台机器) 给出回答。如果测试者无法确定这些回答究竟是来自人还是机器的比例超过30%, 那么机器通过测试, 并被认为具有人工智能。现如今人工智能都具有以假乱真的效果, 但是机器显然难以界定有独立意志, 其是没有感情没有情绪的机器, 即便具有深度学习能力, 也难以自己有困了想睡觉饿了想吃饭的独立思维。但是如果没有思维就不去保护着作权, 显然在未来的不久会造成相关市场的动乱, 有的人假借人工智能之手肆意侵权以此牟利, 有人专门侵犯无主体资格人工智能发表的作品。因此从未来的市场角度考虑, 为了社会的安定因素, 我们也应该将人工智能的创作物在着作权领域予以保护。
四、若其可以被保护、权利如何行使
如果要想保护人工智能着作权, 无非就是走两条路径:一则是赋予人工智能相关的着作权主体资格, 其可以被侵犯着作权的人工智能身份行使, 但机器人无法出庭表达诉求, 也无法出庭应诉答辩。二则是由创作该人工智能或者该人工智能的生产者、使用者去享有这份权利, 同时一旦人工智能侵犯了他人或者其他人工智能的着作权, 也需要这些人去为他们承担义务。
五、完善着作权法律体系
现如今人工智能不断发展壮大, 相关的人工智能着作权问题也会逐渐暴露出来, 我国相关的着作权对此方面的规定还是一个空白, 这方面的着作权保护应该予以一定的重视。我国现有的版权体系将此方面直接纳入并非易事, 不赞成对版权体系做较大的变革, 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现有的国家对人工智能着作权进行规定也只有英美等国家, 大陆法系中日本将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研究提上日程。我国相关专家27日在北京召开的2018全球移动互联网大会上建议, 中国人工智能初创企业应增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并组建专业知识产权团队。在人工智能创作方面, 我国人工智能产生作品远超于美国, 但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远没有发达国家成熟。
六、总结
人工智能的时代早已来临, 在即将人和机器共生的生活环境中, 保护人工智能的着作权, 是为整个市场和人类都有益的事情, 在我国, 人工智能已成为一项领先全球的科技, 对于改善人类生活功莫大焉。因此完善相关立法, 则成为科技发展的一项重大支持, 从司法实践中对人工智能具有独创性的创作品着作权予以认可, 既可以节省法律成本, 又可以对人工智能着作权提供法律依据。相信在为人工智能提供更好的法律依托、营造更好的司法环境之后, 人工智能将会创造出更多的好作品, 造福人类, 造福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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