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立法的滞后,图书馆在3D打印服务中面临着更多、更复杂的版权问题,如3D打印数字模型可版权保护的不确定性,立体复制法律地位的模糊性,版权限制政策的不适应性,权利关系的多重与复杂性。完善立法是解决图书馆3D打印服务版权问题的首要举措,其次要发挥图书馆保护版权的主观能动性,包括制定版权政策、开展用户管理、防范责任风险、挖掘有利的法律条件等。
关键词:图书馆; 3D打印; 版权;
3D打印技术(Three Dimensions Printing Technology)是“工业4.0时代”的引擎,但是其重要意义不只是对传统制造业理念、模式与方法的不可逆影响,3D打印技术与图书馆的“嫁接”,拓展与深化了人们对图书馆功能和价值的认识,使图书馆服务发生了划时代的变革,成为推动图书馆创新的工具和驱动力。2014年,美国公共图书馆协会(Public Library Association,简称PLA)、知识产权办公室(Office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olicy,简称OITP)等机构联合发表了《制造的进程:3 D打印介绍与公共政策(白皮书)》,指出图书馆应调整角色,尽快适应社会对3D打印的需求[1]。然而,与其他基于新技术的图书馆服务一样,3D打印服务同样未能摆脱版权问题的纠缠。OITP在报告中强调,要注重从版权角度来规范3D打印服务[2]。3D打印服务在我国图书馆界方兴未艾,版权问题会随着服务的推广与深化逐渐凸现,成为横挡在图书馆面前的法律沟壑。
1 图书馆3D打印服务利用版权的现状
1.1 3D打印服务渐成为图书馆实践新领域
20世纪90年代,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在ChuckHull首创的“叠层制作”方法的基础上发明了“增量制造”(Additive Manufacturial)技术,实现了3D打印功能。简单而言,3D打印就是通过物理层打印叠加成型,最终自下而上累积成为三维实体。与传统制造技术相比,3D打印具有“快捷智能、完全定制、减少损耗、就地制造”等特征,应用领域广泛。据高德纳咨询公司(Gartner)的报告显示,2014年全球3D打印市场规模为38亿美元[3]。另据沃勒斯合伙公司(Wohlers Associates)预测,到2021年全世界3D打印的市场规模将超过108亿美元[4]。2011年,美国法耶特维尔公共图书馆的创客空间Fab Lab在图书馆界率先引入3D打印服务,迄今全球已有上百家图书馆开展了3D打印服务,包括我国的北京大学图书馆、上海图书馆、苏州图书馆、复旦大学图书馆等。2013年,3D打印技术第一次入选我国《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制造领域2014年备选项目征集指南》,这表明,3D打印正被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5]。因应于政府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3D打印服务将成为图书馆转型发展新的生长点,越来越多的图书馆会通过3D打印服务融入社会创新的洪流。
1.2 图书馆3D打印服务对版权的利用与实物制造
以往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只涉及对版权这种无形权利的利用(包括数字化利用),即便可以形成以纸张、光盘、磁带等介质为载体的目录、索引、文摘、研究报告、综述评价等“有形”的服务成果,但是这些介质并非图书馆制造。3D打印服务不仅涉及对无形权利的利用,而且能够“制造”出表达形式千差万别的“有形”实体。具体分析如下:其一,在3D打印服务的“数字建模”阶段,核心任务是利用3D打印设计软件或者3D打印扫描仪构建数字模型,转换成打印机可以识别的STL文档1 ,这一过程涉及对现有版权材料的收集、分析、评价、整合,只与无形权利有牵连。其二,在“实物制造”阶段,3D打印作为机械性的增材制造,完全精确依据STL可执行文件呈现的作品内容与表达形式进行再现,期间不掺杂人为的智力投入,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6] 。但是,这一阶段同时“制造”出了三维实体。虽然3D打印数字模型本身可以作为版权客体实现许可、转让等权利的流转,但是3D打印的目的是“制造”实物,而非只是停留在设计数字模型阶段。正如有学者所说的:“3D打印的本质是一种制造过程。”[7] 可见,一方面图书馆3D打印服务复制了作品的表达形式,另一方面制造了作品的载体。“复制”与“制造”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但并非融合,这是与既往图书馆服务的不同。当无形的版权延伸渗入有形物品之后,仅仅依靠版权法来规制图书馆3D打印服务就力不从心、捉襟见肘了。另外,正是由于3D打印服务能够“制造”出有形实体的特性,而这种实体借助其有形性可能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图书馆版权利益链条中各主体的法律关系将发生新的变化,从而促进利益格局的再调整。
2 图书馆开展3D打印服务的版权阻力
3D打印服务具有颠覆性,推动了图书馆对社会创新由间接的影响向直接促进的转变。3D打印服务又具有破坏性,对现行法律规则与利益平衡体系形成新的挑战。与大数据、云计算、三网融合、数据挖掘等技术相比,3D打印技术对版权法具有更强的冲击力,特别是涉及更多的立法盲区与不确定性法律因素,这注定了图书馆3D打印服务必将会困惑于更多、更棘手的版权问题。
2.1 3D打印数字模型可版权保护的不确定性
数字模型是图书馆3D打印服务的核心,其决定了打印物的形状、颜色、尺寸以及实用功能。目前,我国法律没有针对数字模型独创性的判断标准,理论存在分歧。按照较为流行的观点,如果图书馆和用户利用Auto CAD、Sketchup、Free CAD等软件开展原创性设计,那么数字模型通常具备可版权保护性,而利用3D打印扫描仪捕捉点云数据2 形成的数字模型不具备独创性,不是版权客体。演绎性质的数字模型是否受到版权法保护,则要具体评价其在原作品基础上是否有了新的表达形式。至于STL文档,由于从数字模型转化而来,不具备独创性,其性质与被转化数字模型相同。3D打印数字模型的作品性质同样悬而未定,存在着模型作品、图形作品、计算机程序作品等作品类型之争。而且,3D打印数字模型的作品还可能会是实用艺术作品,但是我国现行版权制度中并没有这种类型作品的概念。
2.2 立体复制法律地位的模糊性
1971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巴黎文本第9条第1款以“足够宽泛”的形式,规定复制包括“任何方式”与“任何形式”[8] 。但是,不是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以“足够宽泛”的标准为复制立法,从而留下了漏洞,复制权适用于3D打印时就触及了法律盲点。3D打印实物的形式主要包括从平面到立体打印、从立体到立体打印、从文字或参数到立体打印等。目前,在我国争议最大的就是从平面到立体的打印是否属于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以下简称《着作权法》)第10条第5款对异形复制未明确列举,虽然该条款包含“等方式”的兜底表述,但是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并不统一[9] 。法律是准绳,是圭臬。然而,图书馆3D打印服务将因法律的阙如与模糊失去行为依据,由于无法清晰把握法律界限,图书馆面临着无法预知的侵权风险。
3 解决图书馆3D打印服务版权问题的对策
3.1 健全版权法律法规
3D打印服务遇到的版权挑战几乎都与法律滞后有关,解决问题应从完善立法着手,包括为异形复制立法、界定数字模型的可版权保护性与作品性质,赋予实用艺术作品法律地位等。虽然《送审稿》第5条第9款增设“实用艺术作品”[13] ,但是从《送审稿》的内容看,与3D打印服务对版权制度的需求还相去甚远。例如,《送审稿》第5条没有为“数字作品”单独立类,虽然针对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建筑作品等的表述有了些许微调,但能否适用于3D打印数字模型尚未可知。又如,《送审稿》第13条第2款第1项没有将异形复制纳入“复制”范围,只是增加“数字化”为复制的形式之一[13] 。另外,《送审稿》第43条第8款也没有接受有关学者提出的“将图书馆因个人或者私人目的使用作品增加为版权例外的条款”的建议[12] 。目前,国际版权立法的总体趋势是压缩图书馆合理使用的空间[14] 。但是,个别国家的版权法却独树一帜,在版权扩张的大背景下为图书馆设置了新的版权例外。例如,按照2014年6月英国修订后的《版权法》第29A条的规定,图书馆享有数据挖掘的合理使用权[15] ,这种权利具有强行法属性,能够对抗权利人利用合同约定对图书馆权利的制约。而且,修订后的英国《版权法》还扩大了个人复制以及研究和个人学习例外的规定。先进的立法思想具有波及性、渗透性,笔者建议我国学习借鉴域外经验,通过完善立法为图书馆服务的技术化创造有利的版权法律环境。
3.2 完善图书馆版权管理制度
版权政策将立法的原则性、抽象性规定详细化、具体化、针对化,对版权管理意义重大。为此,图书馆电子信息联盟(Electronic Information For Libraries,简称EIFL)曾发布《关于制定图书馆版权政策的建议》,用以指导图书馆版权保护实践。立法的不健全使图书馆制定针对3D打印服务的版权政策遇到了困难。目前,图书馆3D打印版权政策大多具有笼统性、粗略性、提示性,如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的3D打印规章只有“禁止打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物品”的表述[1] 。但是,从可预见的技术发展看,3D打印技术未给版权法制度造成“毁灭性”影响,版权原理与基本规则没有改变[16] 。图书馆可以根据版权法的精神,结合既往经验,建立初步的3D打印服务版权政策:其一,审核制度。例如,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医学中心图书馆派专人审查用户的3D打印方案,对有侵权嫌疑的方案绝不批准打印。其二,对比制度。即将用户的3D打印方案与既有方案或实物模型比对,从而发现相同、相似或者重合度较高等可能存在的侵权问题。当国家层面的3D打印数据库建成后,将为图书馆的比对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其三,警示制度。按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版权法》的规定,图书馆有通过张贴告示、送达通知书、电话沟通等方式告知用户侵权的风险和法律后果的义务,继而引起用户对版权保护问题的重视。
参考文献
[1]崔丽媛,刘春丽,徐跃权.中美高校图书馆3D打印服务经验与分析[J].图书馆学研究,2015(19):53-59,52.
[2]王景兰.美国图书馆3D打印规则研究及其启示[J].图书馆建设,2015(4):80-82.
[3]国内3D打印现状[J].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15(4):42.
[4]朱飞.3D打印搅动版权冲突:专利大棒或成绊脚石[EB/OL].[2016-05-07].http://techsinacomcn/it/2015-08-14/20348638155shtml.
[5]郑友德.论规制3D打印的法政策框架构建[J].电子知识产权,2014(5):22-29.
[6]李永明,郑金晶.3D打印中CAD文件的定性与复制问题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20):148-159.
[7]马忠法.3D打印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电子知识产权,2014(5):3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