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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升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1-09 共1944字
摘要

  酒驾行为不仅对驾驶员自身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对其他交通安全参与者的安全也产生较大的威胁,要想减少酒后驾驶行为,进一步降低其危害性,需要严格执法和加大对酒后驾驶行为危害性的宣传,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应逐渐完善法医鉴定工作,建立相应的法医鉴定体系。

  一、酒驾鉴定体系分析

  (一)独立鉴定

  独立鉴定多是由公安部门进行的,公安机关内部应采用独立的鉴定体系,对各种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在出现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时,现场勘查或执勤民警应在第一时间了解驾驶员的精神状态,对驾驶员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如果发现驾驶员存在酒后的行为,必须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法医机构对驾驶员进行检查。

  (二)委托检查

  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检查不合理,则需要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检查。公安机关发现驾驶员存在酒后驾驶的情况,必须通知交通管理部门,由办案单位民警带领驾驶员到医疗机构由医护人员抽血后,将样本交给司法机构,检测驾驶员血液中的乙醇含量。

  (三)医疗部门检查

  医疗部门检查的形式应用范围比较广,交通执法过程中如果出现酒驾的行为,可以直接和当地医院进行联系,及时对酒驾行为进行处理。医院的医护人员要采用抽血和临床检查的形式,根据酒驾交通事故的结论及时对酒驾行为进行判定。

  二、当前酒驾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基于酒驾法医鉴定的特殊性,在实践过程中必须将酒驾鉴定制度落实到实处,以下将对当前酒驾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酒驾鉴定方式不严谨

  当前在交通执法过程中,都是直接对驾驶员采用呼吸检测的形式,根据具体控制标准的要求,对驾驶员进行呼气和血液酒精检查。如果在检测过程中受到其它外在因素的影响,会影响检测的准确性,进而出现检测误差,必然影响检测结果。

  (二)鉴定主体不可信

  警务人员在对驾驶员进行检测的过程中必须拥有完善的检测仪器,保证数据的有效性。但是在实际检测过程中存在鉴定主体不可信的情况,在例行检查阶段,缺乏有效的控制机制,警务人员的测试结果缺乏可信度,直接对驾驶员进行处理,进而滋生矛盾。部分区域受到地域因素的限制,缺少合理有效的执行机构,当地医院的检测体系不完善,同样或出现检测失误的情况。

  (三)检测程序不规范

  系统有效的检测程序是保证检测结果准确的重要因素,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存在检测程序不规范的情况,对鉴定数据有一定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先对驾驶员进行呼吸检测后再进行抽血检查,如果途中耽误时间长,必然对检测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缺乏系统有效的检测程序,无法得到有效的数据,进而无法对酒驾行为进行处罚。

  三、酒驾导致交通事故的法医鉴定措施分析

  基于酒驾行为对自身和群众的消极影响,在实践过程中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将具体法医鉴定工作落实到实处,满足鉴定体系的具体要求。以下将对酒驾导致交通事故的法医鉴定措施进行分析。

  (一)提升法医工作人员素质

  法医工作人员必须不断提升自身责任感,掌握基础性控制流程。近些年来对法医鉴定有了更高的要求,在检测阶段必须明确规范标准,按照原有的制度流程进行鉴定,保证鉴定数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此外在酒驾过程中会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取材不全面或者检测标准不合理的情况,法医必须了解鉴定流程,明确鉴定体系的具体要求,将检测工作落实到实处。提升法医的检查技能,避免在执法阶段出现不必要的过错,影响鉴定结果。

  (二)严格执行检测程序

  基于酒驾行为的严重性,在实践中必须要规范检测程序,按照现有规定指标的要求,明确操作流程,按照已有操作体系的要求,执行鉴定工作。在实践过程中必须明确执行体系的各项指标,及时提取血样,进行备份处理。检测完毕后,公安部门需要根据已有管理体系的要求,制作系统的报告书,按照现有交通管理机制的要求,执行报告书的内容。

  (三)完善鉴定设备

  酒驾的检测设备对交通事故的鉴定有重要的作用,科学有效的检测设备能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血液的酒精含量是判断驾驶员是否酒后驾驶的重要标准,在实践过程中必须完善鉴定设备,根据行政部门的检测要求,制定系统有效的配备标准,为公安机构的日后审核提供依据。

  在具体检测阶段必须引进先进的检测设备,完善鉴定机构,在查处过程中,要做好现场检查工作。为了避免出现非法阻挠的情况,工作人员要采用多种方式保护证据。

  四、结语
  
  基于酒驾行为的严重性,在实践中为了减少不良行为的影响,必须在第一时间阻止不良行为。相关部门要对法医鉴定引起重视,制定系统有效的法医鉴定体系,完善相应的检测标准和检测体系,使其适应阶段性鉴定体系的整体性要求。随着交通事故类型的不断增多,法医鉴定工作的重要性越发明显,必须落实具体检测行为,保证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王葆元,张宏斌,王浩力。对体表无明显损伤而死亡的交通事故法医鉴定及相关问题之探讨[J].内蒙古医学院学报,2012(12):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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