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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存在的不足与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王老师
发布于:2014-06-09 共2291字
论文摘要

  一、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的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很快,但是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却也是层出不穷,这为我国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敲响r警钟。众所周知,食品安全‘直是我国人民关心的头等大事,所谓“民以食为大”的古训充分说明这点。而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产生的背景是三聚氰胺事件,由三聚氰胺事件折射出r我国食品安全体制的脆弱,以及政府对于人民保护的乏力,更加反映出r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其自身所带有的重利轻义的弱点。所以三聚氰胺事件绝对不止是反映r奶粉问题,而是当代中国的世态民生的集中体现。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取得的进步
  
  《食品安全法》是部及时的法律,它在很多方面完善r我国以前的食品卫生法的不足之处,提出新的或者更加有力的治理措施,例如:食品安全法将有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加以细化,明确各个部门的不同的责任,使得责任对应部门,减少r部门之间相互推诱的情况,从而使食品安全的管理方面不留真空,可以说极大地弥补我国立法的空白,更好的保护r我国的食品安全;(2)对于明星代言的行为加强管理力度。因为明星是公众人物,更加应当对于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为自己对于社会公共造成损失承担责任,而不是只管拍广告拿报酬。这样的规定使得明星更加应当加强自律;(3)终结食品免检制度。
  
  从三聚氰胺事件可以看出,免检制度的存在使得此企业在被评为免检产品以后忽视自己的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力度,造成免检产品的质量下降迅速,所以以后的所有食品不会再有所谓的免检产品。以上只是列举三个例子,其实食品安全法带来的改变还很多,在这里就不列举。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存在的缺陷
 
  食品安全问题不是个简单的问题,它关系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影响深远。虽然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已经取得很大的进步,但是在本部法中我们还是能够找到很多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法分段管理的模式仍然难以适应迅速发展的食品工业的需求
  
  例如《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款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从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方面在实行分段管理的模式。但是由于食品工业迅速发展,有的部门按照本规定仍然很难管理,以至于出现r管理真空。例如对于食品原料的收购站来说,它的存在就很难用“段”的概念来进行规范管理,以至于出现管理真空。
  
  (二)进出口食品的标准在执行层面上区别很大,造成标准的实质不统一
  
  《食品安全法》的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本法条说明进口的食品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来检验。出口食品的检验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来负责。表面上看,所有部门都是执行国家标准,实际上由于执法部门的不‘致,在法律的具体执行上必然会面临着标准不统‘的问题。这是因为“裁判”不一样,所以判罚的尺度就会不同。
  
  (三)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处罚力度仍显不足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表面上看本法条没有问题,有违法行为的表述,也有处罚的内容,但是本条款的处罚依据仅仅是销售货物价值或者金额,而不是以客观上对于广大公众的信赖利益、健康损失,以及对于社会的巨大的负面作用为依据,这是对于违法者的严重纵容。所以究竟应该给个标准作为惩罚依据,既能遏制当前愈演愈烈的安全形势,使得罚当其罪,是个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四、对于《食品安全法》的制度建议
  
  (一)学习别国先进经验,创新食品安全的管理模式的改革马克思主义强调:“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于物质起反作用
  
  意识能够正确反映物质的发展变化规律的时候将起到导向作用。”而我国所面临的食品的生产方式和安全形势是前所未有的,所以应当加强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规律的总结,寻找更能适应食品生产销售新的要求的管理方式,充分创新。同时我国也应当充分借鉴美国、欧盟、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管理的方式方法。
  
  (二)完善管理部门的职权,实行统一的管理部门
  
  摒弃以前的分头管理的旧模式,将食品管理权回收,由一个部门统负责,扩大本部门的执法权力,充分利用互联网,加强监督与管理的能力。例如我国可以由食品安全局全面负责食品方面的执法工作,这样可以使管理职权方面没有死角。
  
  (三)按照食品事件对于社会造成了损失来作为惩罚依据
  
  这样做的前提不是扩大有关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而是应该设立一个标准,规范管理,否则,这样的制度的设立容易滋生腐败,达不到立法的本来目的。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旧_出现这样的案子,‘般的索赔金额都在千万美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几十亿美元之多。同样违法行为的不同程发力度说明r中美两国在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依据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别。究竟谁对谁错,关键看对于食品安全事件的影响,美国的食品安全事件也是存在的,但是不像中国这样有愈演愈烈之势,以至于***主席提出“食品安全问题应该作为一个检验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问题”的观点。所以如何更好的衡量违法行为的社会成本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吴晓形,王尔茂主编《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科学出版2010年版.
  [2]王艳林.主编《食品安全法概论》,中国计量出版社,2006年版.
  [3]张敬礼.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4]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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