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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企业为先-学习《学习特种设备安全法》有感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5-04 共5162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于 2013 年 6 月29 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法》 的颁布实施,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特种设备安全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负责;体现了国家法制的进步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进步.这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整个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件大事.

  时代之需 人民所期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8 大类,使用领域广泛,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由于一般在高温、高压、高速、高空工况下运行,具有易燃、易爆、剪切、高空坠落等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导致人身伤亡.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早在 1982 年国务院就颁布实施了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2003 年、2009 年颁布、修订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近几年来,经过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单位的共同努力,特种设备安全整体态势趋于平稳,万台设备事故起数从0.74 下降到 0.41,年死亡人数全国控制到 300 人以内.但是也要看到,我国特种设备数量多、增长快,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增大,安全形势非常严峻.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我国立法工作始终坚持的一项根本原则.立法就是要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 《特种设备安全法》 的颁布实施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是推动节能环保的有力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安全监管经验,具有非常强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执行性.该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对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测和监督管理活动,提高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整体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安全责任 企业为先

  "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企业要首先承担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 总结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首次从立法上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模式.
  三者当中,强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是第一位的.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大多数是由于企业安全管理不善、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 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真正意识到安全是企业的首要责任,也是企业的生命.没有安全,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无从谈起.
  特种设备安全涉及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而生产环节 (包括设计、制造、改造、修理) 是最重要的环节,是确保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性能即本质安全的关键,也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基础.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做出了如下要求:
  生产环节: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来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生产出来的必须是安全的产品,生产单位开展生产活动前,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许可.
  经营环节:法律禁止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经营的每一件特种设备商品都必须拥有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使用环节:要求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向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落实岗位责任,对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一旦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应当立即停止运行,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电梯安全问题, 《特种设备安全法》 规定了相关企业应负的安全责任: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的运营使用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法》 在规定电梯维护保养的主体时,将制造单位放在前面,旨在鼓励电梯制造单位更多地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这既是国际惯例,也符合制造单位向服务业发展的方向.对于目前已经存在的专门从事电梯维修保养的单位,如果继续从事电梯的维修保养,可以取得修理项目的许可证,从事维修保养改造.
  亮点明显 特点突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特种设备安全法》 从一审时的 65 条增至现在的 101 条,补充细化了不少针对性强的条款.这部法律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相比,有以下几方面的亮点和特点:

  1. 完善了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作为一部行政法规,仅仅强调了政府在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能,侧重于行政监管、政府管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面面俱到.而 《特种设备安全法》 已经不是单纯地强调政府的监察,它成为一个社会安全法,因为平安建设是全社会的事,这部法律确立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企业是主体,政府是监管,社会是监督.

  2. 突出了两个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法》 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特点进行监管区分,对特种设备实施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体现了科学性.
  特种设备的种类繁多,使用场合、工作环境、失效的模式都各不相同.比如,锅炉和电梯就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特种设备,所以分类监管就是指按照特种设备不同的性能特点、危险程度实行的不同监管模式、手段和方法.特种设备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承压类,如锅炉、压力容器等;另一类为机械类,如客运索道、电梯等.这两类设备具有"高压、高温、高速、高空"的四高特点.法律要求针对这些特种设备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监管.
  重点监管就是重点监管人口密集、公众聚集较多的场所,如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这些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频率高、人群分布密集,必须实施重点安全监督,以确保安全.

  3. 完善了监管范围
  特种设备监管形成了完整的链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 增加了对经营、销售环节的监管.原条例侧重于生产、使用环节的规范,对销售没有特殊的规定.这次立法把特种设备销售包括出租都加以规范,增加了经营、销售、出租环节的监管,体现了闭环的管理.

  4. 安全与节能相结合
  特种设备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造成环境污染.以锅炉为例,据统计,全国 70%左右的煤炭消耗量都是由于使用锅炉,如今国家强调"环保"、"低碳",特种设备作为资源消耗的主体,也应该做到节能.所以本法提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这对特种设备节能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监管过程中,必须要做到安全与节能环保相结合.

  5. 确立了特种设备可追溯制度
  特种设备可追溯制度是指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一直到报废,对整个生命周期进行完整信息记录的可追溯制度.法律明确了"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要建立设备信息档案,一旦发生问题,可以追溯到源头.

  6. 确立了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 首次提到: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特种设备同一性缺陷是指特种设备本身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型号、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缺陷.

  7. 确立了特种设备报废制度
  特种设备都有设计年限、使用年限和报废年限,到期了就应该更换、大修甚至报废,原条例对这方面的描述不太清晰. 《特种设备安全法》 要求:"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以上从制度上保证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陷阱"对民众生命和财产的侵害,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立法宗旨.

  8. 事故责任赔偿中体现民事优先原则
  民事优先原则是指在发生了事故后,责任单位的财产在同时支付处罚和民事赔偿或者其他欠债时,当财产不足以同时赔付的时候优先赔付老百姓、优先赔付消费者.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是建设平安中国,保护老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项重大发展政策.

  9.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安全质量问题不断发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本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违法行为处罚最高达到 200 万元,对设备引发重大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的个人处罚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处罚个人的上年收入的 30%~60%.除了行政罚款,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触犯治安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置.

  政府监管 社会监督

  1. 政府监管
  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监管,不应是"保姆式"越俎代庖包揽企业责任,而应是"警察式"的监管,依法督促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要求,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政府监督管理职能实现科学化,一方面体现在确立了分类监管与重点监管的原则;另一方面监管范围扩充到了经营、销售环节,设立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无缝衔接的全过程管理体系.

  2. 社会监督
  特种设备安全关涉多个方面,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除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外,加强政府部门监管、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特种设备安全法》 对社会各方和公民个人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在生产过程和日常生活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及时处理.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法律还规定: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另外,《特种设备安全法》 还规定了行业协会的作用,为形成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机构、行业协会"三驾马车"的监督管理体制奠定了法律基础.

  爱惜生命 从己做起
  每年,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在感慨、心痛生命的宝贵与脆弱的同时,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应从己做起.
  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每条生命的陨落都会给家庭带来巨大损失和痛苦. 《特种设备安全法》 对社会公众乘坐、操作特种设备有明确具体的安全要求: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指引,有序撤离.公众对此应当予以足够重视.要切实增强安全和自我防护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践行安全第一的理念.

  为了生命 履职尽责
  近年来,山西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收到了良好成效.
  特种设备万台设备事故率、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杜绝了各类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但同全国一样,设备数量快速增加,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设备使用频率和强度加大,长周期运行、老旧设备增多等现象加重,特种设备安全基础尚不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形势也日益复杂.
  《特种设备安全法》 的出台,为我们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夯实山西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基础,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同时也给特种设备监管工作者依法履职提出了新要求、新课题.
  我们要以特别负责的精神、特别主动的姿态、特别扎实的作风,认真抓好 《特种设备安全法》 的学习、贯彻、落实,牢固树立"为了生命,履职尽责"的工作理念,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以强烈的责任心和高度的使命感,履行好法律赋予我们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要求,以《特种设备安全法》 实施为契机,加大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重点单位、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各类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努力开创山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为创建平安山西、促进山西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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