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安全法论文

加大公众参与检查的力度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4-18 共3002字

  5.4.3 加大公众参与检查的力度
  
  “如果说行政分权与制衡是行政民主的必要形式的话,那么行政参与则是行政民主的真正内容。”①食品的需求者就是公众,只有公众消费食品,食品才有其存在的价值。公众与食品安全具有最密切的联系。公众不但亲眼目睹了诸多食品安全事件,还受到了不安全的食品对其造成的伤害。因而公众理应作为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主体之一,积极参与其中,从而使全社会都重视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行政机关形成监督合力,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5.4.3.1 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是公众参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重要途径之一,“目的在于通过经济利益的激励作用,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所掌握的信息提供给监管机关。”②因此,应进一步完善。

  第一、进一步细化公众参与有奖举报的程序
  
  公众进行有奖举报的程序应由举报、受理、查处、作出决定等环节构成。在举报的环节中应明确规定举报人进行举报的形式及受理举报的机构。举报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可以采用署名或匿名发送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口头形式可以采用拨打电话和举报人本人亲自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举报等方式。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点、办公电话应在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在受理的阶段,受理机构应认真细致地做好相关记录。在查处的环节,相应的食品安全行政机关应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被举报的从事食品行业的组织或个人进行严格的检查。最后根据检查的结果,如果举报人举报的内容属实,就应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第二、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实践中举报人进行举报时考虑最多的就是其人身安全问题。因而有些人就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惰于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举报。从各个地方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规定来看,对于举报人的保护大多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如《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14条规定:“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而对于举报人的身份等信息保护等方面未作出具体规定。此外有些地方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根本就没有提及对举报人的保护问题。因此,为了消除举报人的顾虑,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具体来说,应细化保护举报人的规定,如对于举报人信息被泄露以后,对其权利的救济等问题应作出具体的规定。

  5.4.3.2 加强针对公众的食品安全教育
  
  前述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不足的原因之一就是,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较弱,对食品安全知识的了解和掌握非常匮乏。一些消费者往往是抱着侥幸的心理或者贪图便宜的心理去购劣质食品,从而发生食物中毒等问题。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公众获取食品安全知识的能力和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的提高。这种状况会使公众无法自觉主动地参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从而不能有效地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直接影响着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效果。

  “世界卫生组织(WHO)要求所有成员国把食品安全问题纳入消费者卫生和营养教育体系。”①因此,为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加大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检查的力度,必须加强对公众的食品安全宣传与教育。

  第一、提升食品安全教育的法律地位并加大对食品安全教育的投入
  
  “在社会福利的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教育投入相当充足,如澳大利亚每年用于包括食品安全教育在内的健康促进与教育经费占GDP的6%,约800亿人民币。”②近年来,我国政府也认识到了食品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8月31日发布了《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06-2010)》。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于2011年5月5日发布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一些地方政府也开始制定地方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于2011年制定了《延边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从2006年我国发布的纲要的内容来看,立足于对公众的食品安全宣传,未将对公众的教育放在突出的地位,因而从其宣传教育措施来看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从2011年纲要的内容来看,对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主要目标的表述更加具体,分别从社会科普、新闻宣传以及教育培训三个方面提出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具体措施,较之2006年的纲要可操作性更强,更符合我国实际。上述两个纲要为我国实施食品安全教育活动提供了方向,但纲要毕竟只属于行政规划,还没有上升到法律规范的高度,对于突出食品安全教育在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方面缺乏高度。此外,我国《食品安全法》也没有具体规定要从国家和政府的角度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只是规定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新闻媒体应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对于我国系统、全面地实施食品安全教育方面的规定仍存在不足。而日本在对公众的食品安全教育方面有专门的《食育基本法》,而我国还未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定,只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因而,还未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教育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为提升对公众的食品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地位,可以考虑在今后的《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中,进一步明确其重要性。

  等时机成熟时,也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后,应以政府为主导,以食品行业协会为主体,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尽快使食品安全教育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二、区分不同的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教育
  
  从目前我国采用的食品安全教育形式来讲,主要就是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各个社区和村为单位,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宣传活动采用发放传单、宣讲、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一般借助电视、电台、网络等多种媒介。宣传的内容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并且通过实际案例教会公众最为基本的对食品安全性的鉴别方法,普及科学的膳食知识,逐步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总的来讲,食品安全教育还未形成总体的规划,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在逐步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的基础上,应注重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通过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使公众掌握维权途径和维权方法,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问题。

  为此,应从中央的层面拟定宏观上的食品安全教育规划,地方拟定具体的食品安全教育计划,并建立食品安全宣教中心,对政府决策者、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人员、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以及普通公众分别进行分门别类的食品安全教育。

  第三、注重对婴幼儿和中小学学生的食品安全教育
  
  日本非常重视对婴幼儿和中小学学生的食品安全教育。这是因为婴幼儿期一个人的饮食习惯基本形成,中小学时期完全形成。因此,应使孩子从小开始接受营养丰富的饮食、安全饮食、维权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懂得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习惯使用安全的食品,拒绝问题食品,并乐于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活动。从而使学生从小就养成安全、科学的饮食习惯,提高辨别安全食品的能力和维权能力,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不安全食品影响时,能够积极主动地进行维权,这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参与保障食品安全活动的氛围。

  总之,只有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才能最大限度内避免因错误的食品安全意识所带来的负效应,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返回本篇论文目录查看全文    上一章: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方式的改进    下一章: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内部监督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