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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职业保障体制的问题及完善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李霞
发布于:2020-12-14 共3746字

  摘    要: 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体系对于提高法官职业地位,确保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的意义。2019年《法官法》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内容。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在退休年龄、法官员额管理、福利待遇、考评体系以及安全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有关规定。

  关键词: 职业保障; 法官员额; 审判团队; 法官考评;

  一、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提出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以法官职业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文件,对法官职业保障的具体措施和落实进行了明确。但这些文件毕竟不是法律,在实践中的落实也并不尽如人意。2019年《法官法》吸纳了前期司法改革成果,从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设立、职务保障、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救济权等方面对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第一次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该制度,体现了对法官职业保障的重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再次明确提出要确保法院人员职业保障到位,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职业保障制度体系,强化司法履职保障机制。法官职业只有真正得到切实保障,才可以排除法官的各种顾虑,使法官能够真正独立公正地裁判案件,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

  二、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退休年龄规定不符合职业特点

  1995年《法官法》规定由国家另行规定法官退休制度。2019年《法官法》第62条保留了原条款的内容。在这20多年里有关立法并没有出台,一直沿用了公务员法中有关退休的规定。法官的专业性非常强,只有经过严格的长期的岗前培训才可以胜任,而且担任法官有较高的学历方面的要求,强制的、过早的退休是法律人才巨大浪费。当前法官退休年龄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
 

我国法官职业保障体制的问题及完善
 

  (二)法院“案多人少”,法官工作压力较大

  为实现“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目标,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就开始提出要进行法官员额定编。直到2014年,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各地开始试点。2019年《法官法》中明确规定在我国实行法官员额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明确。当前,法官员额制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全国法官的总人数从原来的21万多人,降低为现在的12万多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受理的案件量急剧增长,矛盾比较突出,将法官员额限定为法院内“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是否合理?2020年3月9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女法官周国霞在家中坠楼去世。据媒体报道,2016年,周国霞法官共收民事案件219件,审执结民事案件181件,结案率83%。2017年共收民事案件290件,办结235件,结案率81%。2018年1月至9月,其收案数已经达354件。[1]虽然周国霞法官生前可能面临着其他的压力,但审判任务重是个不争的事实。“案多人少”已经成为法院系统的一个突出的矛盾。

  (三)福利待遇没有得到真正落实,职业尊容感不足

  本轮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核心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官对自己所承办的案件应当终身负责,法官责任得到了重点强调,法官承担着前所未有的责任压力。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法官工资提高43%。但在法官福利待遇的具体落实方面,由于人财物省管机制还没有理顺,中、基层法院法官本应该享有的奖金以及与地方其他公务员共同上涨的工资等合法收入,省财政要求地方解决,地方要求省里解决,出现了两不管的现象[2]。有学者对基层法院法官流失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基层法院中流失的人员大多是高学历的青年法官,福利待遇偏低以及职业尊感不足是基层法官流失的主要原因。

  (四)法官考评体系不健全

  法官考评就是对法官的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审判作风进行考核。通过考核促使法官改进审判质量和效率,激励法官更好地从事审判工作。法官考评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通过对法官的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等方面进行严格考评,促使法官提升素养,促进完善,有效推进法官职业化的水平。[3]但实践中考评的“数字化”倾向比较严重,各地法院一般从年办案数量、上诉率、调解结案率等方面对法官个人进行考核,而案件办理质量和案件所取得的社会效果方面得不到重视。

  (五)法官职业风险较大,人身安全保障措施不力

  当前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中对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保护。但这些文件并未突破现行法律的基本框架和内容,实践中妨碍司法的行为和现象仍时有发生,极大地侵害了我国司法的权威性。有学者对131起针对法官的伤害事件进行了统计分析,指出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执行以及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法官伤害的几率比较大,侵害行为主要发生在法庭和执行场所。另外,还出现了利用电话等通讯方法或互联网对法官进行语言方面的攻击[4],而针对法官的这些行为大都未能得到法律的制裁,体现了我国现有立法体例对法官职业保障的不足。

  三、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适当延长法官退休年龄

  优秀法官不但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熟练的法律技能和职业道德,还需要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而经验往往跟年龄有关,年龄越大,经验积累越多。丰富的阅历是优秀法官的基本标准。[5]国外很多国家实行法官终身制或高龄退休制。一般退休年龄都在65岁以上,大法官甚至可以工作到75岁左右。有学者建议在我国可以建立法官弹性退休制度[6]。根据法官职业的特点和我国人均寿命,我国法官的退休年龄宜确定在65-70岁之间。

  (二)组建审判团队,实行法官动态管理

  针对“案多人少”的问题,有学者建议组建审判团队[7],即由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协助法官工作。各地实践也证明了审判团队的组建和良性运转对于法官员额制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文件指出根据人员结构、案件类型、难以程度等因素,可以灵活组建多种类型的审判团队,提升办案效率,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此外,我国《法官法》第25条规定,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在确定员额时应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即高级人民法院在核定总量内统筹管理法官员额,实现省级范围内法官员额合理分配、动态管理,不以39%作为唯一的标准。同时,要完善员额进入和退出机制。

  (三)提高法官福利待遇,提升法官职业尊容感

  提高法官福利待遇就是要突出法官职业特点,实行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应当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和津贴制度。理顺人财物省管机制,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官工资提高43%的有关要求。按照《法官法》的要求,我国应尽快出台明确的法官工资制度,使改革的要求落到实处,提升法官职业尊容感。

  (四)完善法官考评体系

  2019年我国《法官法》中规定了专门的法官考评组织即法官考评委员会,由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工作实绩、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专业水平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考核。法官考评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需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官考核综合指标体系,使考核内容真实体现法官办理案件的能力水平。

  其次,在对工作实绩进行考评的过程中,不能简单按照法官办案的数量来认定法官办案的工作实绩,还应该综合考察法官办理案件的质量。

  最后,为防止法院内部在法官考评上的不公正情况,可以设立法官考评的外部监督机构。根据我国现有的国家体制,可以在各级人大设立专门机构,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考评结果进行外部审核。法官不服法院内部考评委员会的考核结果,经复核后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人大专门机构提出异议,由人大专门机构做出最后的决定。

  (五)健全职业安全保障体系

  为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的办理案件,应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体系,对针对法官及其亲属的打击、报复、诬告、伤害行为进行有效地预防、制止和惩治。同时应当建立专门的法官职业保险制度,主动为法院每一位在职法官购买职业安全保险,切实保障其职业安全。[8]2019年《法官法》对法官职业安全保障体系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要求保护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得对法官及其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对法官及其近亲属进行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加大惩治的力度。为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切实保障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权益,还应建立具体的配套实施办法。

  为了保障法官公正有效的行使审判权,免除后顾之忧,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应采取有效措施,从退休制度、员额管理、工资待遇、考评体系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全面落实法官职业保障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35岁女法官家中坠亡:家属疑因高压式工作[DB/OL].http://h-s.baijiahao.baidu.com.gduf.naihes.cn/s?id=1663123703690113230&wfr=spider&for=pc,2020年9月21日访问.
  [2]张瑞.法官助理的身份困境及其克服[J].法治研究,2019 (5):111-121.
  [3]黄共兴,李宏伟.构建符合职业化发展方向的法官考评体系[J].人民论坛,2015(55):120-123.
  [4]张青.法官职业安全的刑事法保护[J].法学,2019 (12):115-132.
  [5]刘风景.法官退休年龄的审思与再定[J].学术交流,2017 (1):77-81.
  [6]宁杰,程刚.法官职业保障之探析——以《法官法》中权利落实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4(6):86-89.
  [7]陈瑞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理论反思[J].法学家,2018 (3):1-14.
  [8] 同[6].

作者单位:盐城师范学院法政学院
原文出处:李霞.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J].法制与社会,2020(33):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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